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库经营管理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0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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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06〕13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库经营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
  近日,个别地方不请示有关部门,擅自出让水库经营权。按照《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水库经营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水库经营活动
  各水库管理单位要充分利用水土资源和设备、技术等优势,大力开展供水、养殖、种植、发电、旅游等经营活动,充分发挥水库综合经济效益。
  二、规范水库经营活动程序
  (一)利用中型、小(一)型、小(二)型水库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须报县水务局审查批准,并不得影响工程安全和运行,不得破坏生态环境,不得污染水体。否则,县水务部门、环保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二)利用国有水库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权的出让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采用招投标或公开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进行,具体工作由县水务局组织实施。各乡镇、各水管站、各水库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出让经营权。原乡镇管理的水库,其出让经营权的收益须经县政府研究后另文规定。
  (三)利用集体所有水库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权的出让,提倡参照国有水库经营权的出让模式采用公开竞价方式进行。
  三、完善水库经营活动手续
  对此前各乡镇、各水管站或水库管理单位对外发包国有水库经营权所签订“协议”或“合同”的,由县水务部门进行清理,各发包单位应予配合。对违反《水法》、《合同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规定所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依法予以完善或终止。

                 二○○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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