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竹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大竹县人民法院关于大竹县县级行政机关与县人民法院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1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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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函〔2015〕32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竹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大竹县人民法院关于大竹县县级行政机关与
县人民法院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县政府法制办与县人民法院联合制定的《大竹县县级行政机关与县人民法院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3日       

 


大竹县县级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联席会议制度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县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良性互动,更好地形成工作合力,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水平,共同推进全县依法行政工作,经研究决定,建立县级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联席会议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联席会议的组织机构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法制办)以及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由县政府法制办或县人民法院根据会议内容,召集全部或部分成员单位参加,必要时可邀请非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通报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和非诉行政案件审查执行工作情况,探讨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新思路、新方法。
    (二)协调和解决行政执法、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促进行政执法单位、行政复议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加强对行政执法的指导和监督。
    (三)研究行政执法、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中重大复杂疑难的争议案件,探讨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以及实践操作等问题。
    (四)促进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工作的衔接配合。
    (五)其他需要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三、联席会议的工作规程
    (一)联席会议实行不定期会议制度,县政府法制办或县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动议,经双方领导同意后,共同研究确定会议议题和议程,其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就会议议题和议程提出建议。
    (二)联席会议由提议召开会议的县政府法制办或县人民法院召集和主持,并负责议题准备、资料提供、会议记录等会务工作,涉及到的相关成员单位予以支持和配合。
    (三)联席会议召集单位应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就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或工作简报,视情况以内部资料形式印发各有关单位。联席会议纪要或工作简报不作为行政审判、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等有关对外公文具体引用的依据。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对外透露会议中要求保密的内容信息,并严格执行会议议定事项。
    (五)县政府法制办和县人民法院应分别确定1名中层干部作为联席会议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系及会务的筹备协调等工作。
    四、联席会议配套制度
    (一)信息交流共享制度
    1.县政府法制办应及时向县级人民法院通报、交流以下事项:
    (1)新颁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重要的政府法制工作部署,以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和举措;
    (3)全县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案件的相关情况统计和分析;
    (4)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有关的新情况、新问题;
    (5)行政机关对法院行政审判和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其他需要及时沟通、交流的信息。
    2.县级人民法院应及时向县政府法制办通报、交流以下事项:
    (1)重要行政审判工作部署、新颁布的重要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全县行政诉讼案件办理情况,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收结案情况,以及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应诉情况、败诉率情况;
    (3)在行政审判中发现的,行政执法行为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有关的新情况、新问题;
    (4)县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的办理、回复情况;
    (5)县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6)其他需要及时沟通、交流的信息。
    (二)沟通协调制度
    1.对一些重大、复杂、群体性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及部分不适宜采用行政诉讼方式裁决的行政争议案件,涉及到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及时沟通协调、相互配合、多措并举化解争议问题。
    2.县政府法制办应积极促进县级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和联系,加强行政复议、非诉行政执行、信访处理等工作与行政审判工作的衔接,形成良性互动交流机制,相互协调配合,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县人民法院应积极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就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各类突出问题和有关重大复杂事项,及时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或者通过县政府法制办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敦促其采取相关措施,及时解决争议问题,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发出司法建议的法院回复。
    (三)学习培训制度
    1.县人民法院可选择部分典型案件,邀请有关行政机关人员旁听案件庭审。同时,县政府法制办或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主动与县人民法院联系,组织旁听部分公开审理的行政案件,切实加强警示教育和提高依法应诉能力。
    2.县政府法制办和县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专题研讨会、培训会,促进解决相关实际问题。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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