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卫健局:《大竹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实施细则》解读
来源:县卫健局
发布日期: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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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起草背景

2014年,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14〕8号)、省人口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川人口发〔2013〕26号)和达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达市府办〔2014〕51号)文件精神,县政府印发了《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工作实施细则》(竹府办〔2014〕13号)。该文件下发后,全县各级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有力地推动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开展,有效地保障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切身利益,为全县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竹府办〔2014〕13号文件是规范性文件,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至2019年1月期满失效。根据目前国家、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要求以及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际,需继续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以便保持扶助政策的延续性。县卫生健康局在征求县人社、民政、住建、残联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竹府办〔2014〕13号文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和细化,起草了《大竹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细则》明确了扶助对象:计划生育家庭是指2016年1月1日以前出生或收养且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计划生育家庭中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二)《实施细则》明确了扶助政策为七大类

1.大病重症救助

申请条件为:(1)对子女18周岁(含)以下的计划生育家庭父母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当年支付的医疗费用累计在5万元(含)以上或者死亡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救助金。(2)对计划生育家庭中子女患有白血病、尿毒症、癌症等重大疾病者,给予一次性救助金3000元

2.特殊安居补助

符合危旧房改造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优先纳入农村特困户危旧房改造范围。房屋竣工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每户一次性建房补助金5000元。

3.特殊抚养补助

对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持有一级残疾等级证)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每年补助500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

4.特殊助学补助

对计划生育家庭中夫妻一方或子女持有三级以上残疾等级证的或计划生育家庭中父母一方死亡的,子女考入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不含成人教育和函授)大学本科和专科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助学金4000元、2000元。

5.特殊慰藉救助

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给予每户一次性慰问金5000元。

6.特殊护理补贴

对年满60周岁,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经济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夫妻,由县卫健部门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发放护理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

7.特殊社保资助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县财政全额资助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经济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由县财政全额资助代缴最低标准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

(三)《实施细则》明确了有效期: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原《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竹府办〔2014〕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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