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残疾人联合会:《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解读
来源:县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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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提出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2018年6月2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意见》明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也可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救助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我县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实施意见》(达市府发〔2019〕8号)文件精神,将我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象扩大为 0—12 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含脑瘫)、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自闭症)儿童。肢体(含脑瘫)残疾儿童申请矫治手术及术后康复训练年龄放宽至 14 岁。且救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大竹县户籍(居住证);持有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三级以上资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有康复需求且经专业医疗康复机构明确具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经济困难家庭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的残疾儿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残疾儿童,其他家庭的残疾儿童。救助标准:手术。每名不超过3万元/年。康复训练。每名不超过2万元/年。基本辅助器具适配不超过0.5万元/人;普及型假肢及矫形器安装每具不超过1万元/人;助听器不超过1万元/人;经定点机构评估符合上级人工耳蜗植入救助项目的残疾儿童,免费配置基本型人工耳蜗1台,自费植入人工耳蜗的,一次性补助购买人工耳蜗、手术及术后调机等费用不超过6万元/人。辅助器具适配后,除假肢、矫形器外,两年内不得再救助同一类型辅助器具。

《意见》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经县级残联组织审核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在定点康复机构发生的合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和医疗救助后,由县残联组织审核确定康复救助金额,救助金额不得超过自付额度,由县残联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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