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自然资源局:《大竹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解读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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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竹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党中央确定的重大惠民利民工程。通过确权登记发证将使农民享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提供产权保障。这项工作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巨大而深远的,不断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乡村振兴。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指导“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特制定此《指导意见》。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和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函》(自然资办函〔2020〕1344号)和原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8〕44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指导意见》适用于全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

(二)具体指导意见。

1、明确了之前依法颁发的土地证和房产证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

按照“不变不换”原则,之前依法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继续有效,不重新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已经组织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的,可以换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对于宅基地已登记、农房没有登记,群众有换发不动产权证意愿的,申请人可提交农房补充调查信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2、明确了确权中必须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因此,在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时,必须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对于一户多宅的只对一处合法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因继承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而占有宅基地的除外。

3、明确了几种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确权的问题。

4、对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宅基地超面积问题分阶段明确了处理意见。

5、明确了十二类暂缓办理、不予办理土地确权登记的情况。

6、明确了申请人申请登记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三)《指导意见》有效期。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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