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应急管理局:《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解读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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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煤矿驻矿安监员的管理,促进驻矿安监员履职尽责,有效发挥驻矿安监员的现场监督管理作用,确保全县煤矿安全稳定,根据《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的通知》(川应急函〔2021〕69号)、《达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达市安办〔2021〕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特制定《大竹县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考核办法》。

二、工作要求

1.监督所驻煤矿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

2.监督正常生产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合法有效情况,监督正常建设煤矿的项目审批文件齐全有效情况。

3.监督所驻煤矿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定期检查“五长”、副总工程师、“五科”、“五队”、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与在岗情况、从业人员的培训与持证上岗情况。

4.监督正常生产(建设)的煤矿按照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采掘工作面组织生产、建设,监督隐患整改的煤矿按照限定的作业范围和作业人数进行井下隐患整改,监督长期停产停工的煤矿不得擅自复产复工。

5.监督所驻煤矿落实“以风定产”制度、“定岗定员”制度和最大下井作业人数公示制度,按照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核定的井下作业人数组织作业,并从入井登记、矿灯发放、自救器发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等方面,严格管控每班井下人数。

6.监督所驻煤矿严格执行井下密闭、栅栏备案管理及启封报批制度,督促煤矿建立密闭管理台账,加强井下密闭动态变化管控。

7.监督所驻煤矿严格落实井下火工产品储存及使用管理制度。

8.监督所驻煤矿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监管监察指令,并按照“五落实”、“八定”要求进行隐患整改或停产整顿。

9.监督所驻煤矿按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管控,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定期向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整改进度情况。

10.监督所驻煤矿严格落实停电停风、瓦斯超限、井下异常涌水、汛期极端天气、地质灾害等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

11.监督所驻煤矿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12.及时向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所驻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安全生产事故、主要负责人变更、承包分包等情况。

13.协助所驻煤矿处理信访维稳和环境保护工作,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文件依据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的指导意见》(川安办〔2012〕135号)、《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驻矿安监员主要职责清单〉的通知》(川安办函〔2019〕141号)、《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的通知》(川应急函〔2021〕69号)、《达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达市安办〔2021〕28号)、《大竹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专班人员及职责的通知》(竹安委发〔2021〕2号)。

四、文件执行的范围和有关期限

考核办法执行范围是县应急局向煤矿派驻的驻矿安监员和煤矿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派驻煤矿的专职乡镇工作人员;执行期限截止上级考核办法有新的规定出台为止。

五、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该办法自2021年6月29日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文件发送的范围

该办法发送至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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