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城镇生活污水公共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一是为加强我县城镇生活污水治理,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保障我县城镇生活污水公共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二是为进一步巩固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设成果,强化城镇生活污水公共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已建成使用的城镇生活污水公共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认真贯彻落实《大竹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竹府定制〔2019〕423号)》和大竹县环境保护委员会2019年第一次会议暨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专题会会议纪要,制定《大竹县城镇生活污水公共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大竹县城镇生活污水公共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大竹县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污水公共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和监督管理。
(二)基本概念。《办法》对城镇生活污水进行了解释,指县城建成区和建制镇建成区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以及从事工业、建筑、餐 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以下统称排水户)向城镇生活污水公共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
《办法》对城镇生活污水公共处理设施进行了解释,指依照国家标准设计建设的接户井、污水管网、检查井、污水提升泵、污水处理厂等(以下统称污水公共处理设施)。城镇户内处理设施不属于城镇生活污水公共处理设施(主要包括户内化粪池、隔油池、污水管 道等,居民以及其他向污水公共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户内处理设施建设、养护和维修)。
(三)原则目标。《办法》要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实现设施完好、管理有序、水质达标的目标。
(四)职责分工。《办法》要求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大竹生态环境局、审计机关、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运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生活污水公共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相关工作。
(五)源头管理。运行单位出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并依法取得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
(六)规范处置。《办法》对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相关污水处理单位(企业)责任和义务。
(七)监管体系。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大竹生态环境局、审计机关、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单位)建立联动机制,开展与污水处理有关的协同管理。
(八)法律责任。《办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细化了处罚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