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清水镇荣华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件情况公示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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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大竹县清水镇荣华超市;经营场所:大竹县清水镇中路492/494/496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4MA63LQRM84。

​案件信息: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权“小郎酒”17瓶(100ml/瓶);

2.处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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