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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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2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大竹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1日        

大竹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行政许可资源配置,切实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立,遵循总量适度、合理配置、先后有序、便于消费的原则。

第三条  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具体标准。

(一)县主城区街道新增零售点的间距应不低于30米;巷道(无名道路)新增零售点间距应不低于50米;县主城区外的城乡接合区、工业园区新增零售点间距应不低于100米。主城区街道、巷道(无名道路)、城乡接合区具体区域划分详见附件一,若在本规划实施期内发生变动的,如市政建设、新开发区完善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大竹县烟草专卖局对附件一进行修定,公示后执行。乡、镇街道新增零售点的间距应不低于40米(含已撤并的原乡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含已撤并的原行政村)可设立1个零售点,较大的可按第三条第三项增加零售点。

(二)各类综合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按固定摊位户数设置零售点。200户以下的不超过3个;200户以上的不超过5个,各零售点之间间距不低于15米。

(三)县城区及乡镇封闭式居民生活小区按居民户数设置零售点,200户以下的不超过1个;200户以上的不超过3个;同一小区内各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5米。住宅小区内的零售点,其经营场所面积由大竹县烟草专卖局实地核查确认。

(四)客运站点站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间距应不低于10米,总数不超过5户。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可不受零售点间距要求的限制:

(一)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

(二)非临街的宾馆、酒店、茶楼、餐饮店等娱乐服务场所。

(三)合法设立的加油站内的便利店。

(四)以满足特定消费群体的旅游景点、度假村、体育场馆,但每个旅游景点、度假村、体育场馆内原则上不超过1个。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娱乐服务类的除外。

(二)中(含中等专业学校)、小学校园内。

(三)中(含中等专业学校)、小学校门口周边间距100 米以内。

(四)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的。

(五)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的,如:生产经营化工、化肥、农药、油漆、鞭炮、散装汽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商品等场所。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他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七)经政府及有关部门认定属违章建筑或待拆迁建筑的场所。

(八)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或固定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九)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十)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十一)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二)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三)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三级(含)以上残疾人(非智残)、烈属、建档贫困户等特殊群体,并且本人具有自主经营能力的,凭本人相关有效证明或证件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一次性享受间距政策优待,其间距应不低于10米。以上特殊群体申请人获准许可后,必须由本人持证经营,不得擅自转让、变更为他人。

第七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在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不受本《规划》的间距限制,如有本《规划》第五条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

第八条  本《规划》中,零售点的间距是指新申请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持有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允许通行的最短人行距离进行测量,测量基准点为零售点的中间点。学校周边测量基准点为可供学生自由通行的大门的中间点。不受间距限制和受间距政策优待的零售点不作为测量基准点。

第九条  经营场所面积是指由申请人提供的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或部门颁发的证明材料(或证书)上所标注的面积,经营场所面积不含公摊面积,最终确认面积以大竹县烟草专卖局实地核查结果为准。

第十条  本规划由大竹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十一条  本规划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废止。本规划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规划做出废止、修改、失效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2016年2月18日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发〈大竹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竹府办〔2016〕1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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