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购房券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2-17
点击数:人次

​​竹府办〔2021〕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经开区管委会:

《大竹县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购房券使用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9日        

大竹县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购房券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方式,满足多样化补偿安置需求,缩短临时安置过渡周期,提高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效率,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关于印发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发〔2018〕22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城市规划区内涉及房屋征收拆迁个人房屋使用购房券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购房券补偿安置是指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按照国有或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拆迁)房屋评估价值计算房屋价值补偿,并给予购房券补贴,由被征收人(被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向参与购房券补偿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的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购房券是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给予被征收人(被拆迁户)自主购买商品房的资金结算凭证。其计算标准及价款:

1.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根据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并给予20%的购房券补贴;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根据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评估价值,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并给予15%的购房券补贴。

2.拆迁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参照被拆迁房屋同地段或相邻区域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普通住宅商品房评估价值,计算被拆迁房屋价值补偿,并给予10%的购房券补贴;拆迁城镇规划区内底层住房用于经营3年以上的(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对进深不超过7米的部分或进深超过7米经认定确用于经营的部分,参照被拆迁房屋同地段或相邻区域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同类非住宅商品房评估价值,计算被拆迁房屋价值补偿,并给予10%的购房券补贴。

3.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他处无住房的,按5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房屋价值补偿和购房券补贴。

集体土地上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基本住房建筑面积,且他处无住房的,按人均基本住房建筑面积40平方米计算价值补偿和购房券补贴。

第四条  购房券券载金额原则上由被征收(拆迁)房屋价值补偿和购房券补贴组成,其他补偿、补助、奖励可根据被征收人(被拆迁户)意愿纳入购房券总金额中。

第五条  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负责购房券文本印制,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制。县财政局落实购房券资金,并对资金进行监管,制定购房券结算相关细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公开发布商品房源征集信息、对参与购房券补偿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核、公示和监管工作。

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负责购房券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购房券补偿安置的,实行自愿原则,动态管理,并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县城市规划区有在建或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二)提供的商品房源是:1.现房的,必须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期房的,必须已办理预(销)售许可证。(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能确保购房户购房安全。

参与购房券补偿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及相关楼盘资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对符合参与资格的,还应出具购房券补偿安置承诺书并备案,同时在县政府网公示。未经公示自行销售的房屋不予购房券结算。

购房券补偿安置承诺书主要承诺以下事项:1.所有符合法定销售条件的房源必须全部对购房券购房户开放;2.所开放的房源及价格信息,均应在售楼部现场、征收拆迁项目现场及房地产交易中心公示,供被征收人和被拆迁户自主选择,并每天更新房源信息,保证信息全面、及时、准确;3.所开放的房源自签订购房券售房承诺书之日起,以每4个月为一个周期,周期内不得提高商品房销售备案价格,一年提高价格不得超过3次;4.提供的商品房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5.不得因购房人使用购房券抵扣购房款而提高房屋销售价格或减少优惠;6.按规定依法缴纳税费;7.自愿以货币方式先行垫付购买房屋总价款低于购房券券载金额10%以内部分;8.对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延期交付房屋、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计入不良信息记录,并终止其参与购房券补偿安置资格;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购房券补偿安置操作程序及相关规定。

(一)操作程序

1.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按规定核算被征收(拆迁)房屋价值补偿、购房券补贴及其他补偿补助奖励,并与被征收人(被拆迁户)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房屋拆迁安置协议;

2.被征收人(被拆迁户)签订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腾空交房后,凭协议领取购房券;

3.被征收人(被拆迁户)选择参与购房券补偿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源,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协议,凭购房券支付购房款;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办理购房券结算相关业务。

(二)相关规定

1.购房券只限被征收人(被拆迁户)在县城市规划区内购买商品房或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含住宅房屋、商业用房、储藏室、车库等,不含二手房,下同)。

2.购房券实行实名制,只限被征收人(被拆迁户)本人(户)使用,除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不得提现、转让、赠与或另作他用,不计利息。

3.购房券一般不得变更持有人。购房券登记的持有人死亡的、共有人一致同意将持有人变更为直系亲属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确需变更购房券持有人的,应向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1)变更申请书;

(2)死亡继承和共有人一致同意变更的,需提供公证材料;依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变更持有人的,应提供生效法律文书;

(3)原购房券原件;

(4)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购房券遗失的,持有人应向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申请办理补发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1)补发申请书;

(2)登报公告遗失材料;

(3)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5.被征收人(被拆迁户)持购房券购买房屋的,购买房屋总价款不超过购房券记载的金额,依法享受缴纳契税优惠政策;购买房屋总价款超过购房券记载的金额,差额部分应按规定依法缴纳契税。

6.购房券自被征收人(被拆迁户)领取之日起有效期为12个月。被征收人(被拆迁户)应在有效期内购房,逾期自动失效,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按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其他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由此带来的经济等损失由被征收人(被拆迁户)自行承担。

7.被征收人(被拆迁户)选择购房券补偿安置的,过渡期为6个月。

第八条  购房券的结算。

(一)被征收人(被拆迁户)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结算。购买房屋总价款:超出购房券券载金额的,由被征收人(被拆迁户)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结算;低于购房券券载金额的部分,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被拆迁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货币方式先行垫付),但总额不得高于购房券券载金额的10%。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凭购房券、已生效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与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结算;具体以购房券管理办法结算细则为准。

购房款均拨付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采取贷款融资、财政预算等多种方式,保障购房券资金的结算。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持购房券购房者发生的购房纠纷,由双方当事人按照购房合同约定依法解决。

第十条  参与购房券补偿安置的工作人员在购房券的印制、填发、保管、结算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期满自行失效。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