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县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2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函
来源:县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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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泽菊代表:
  您在县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解决城乡居民医保收费标准高,群众看病难的建议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一、关于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增幅较快问题
  按照《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办〔2016〕58号)要求,大竹县于2017年12月完成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建立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制度建立之初,就明确了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定额筹资模式,并进行年度动态调整。国家不断完善居民医保筹资机制,稳步提高筹资水平,加大政府投入力度。2013年至2019年,各级财政年人均补助标准逐年上升,分别为280元、320元、380元、420元、450元、490元、520元;个人缴费2017年至2019年在此基础上相应调整,分别为180元、220元、250元,总体来说,政府投入增幅远大于个人缴费。
  随着消费价格指数自然增长,以及新医药新技术的广泛运用,医疗费用逐年快速增长,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需合理调增,以支撑制度功能长期稳定发挥。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规定: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20元,新增财政补助一半用于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个人缴费同步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250元。达州市根据文件规定确定2020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250元。
  达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县级部门没有制定政策的职能,只能执行国家、省、市的医保政策,但我局将积极向市局反馈群众要求降低参保费用的心声,争取逐步建立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二、关于门诊统筹的使用问题
  您在建议中提到的“门诊费用”实为“门诊统筹”,在2019年底前实行的是“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是基本医保基金的一部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基本医保有关规定,个人账户只能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医药费用。个人账户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禁止用于医疗保障以外的其他消费支出。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要求: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度;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门诊统筹是将参保患者的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报销的一种新的门诊保障措施,可以在全体参保群众中实现有病与无病人群之间的互助共济,体现了医疗保险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能够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公平的医保待遇,同时有助于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待遇保障股 莫佳丽 18281829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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