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坚决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抓好秸秆禁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秸秆是指水稻、玉米、薯类、甘蔗、油菜以及其他具有地上茎秆的农作物茎叶。焚烧生活垃圾、杂草及熏制腊肉等露天冒烟行为参照执行。
第三条 镇域范围内实行全域禁烧。
第四条 各村(社区)是推进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落实情况和成效纳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内容。镇生态环境办公室对全镇秸秆禁烧进行统一监督管理,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秸秆综合利用进行业务指导和推广。
第五条 各村(社区)应当广泛开展秸秆禁烧工作的宣传教育,普及秸秆综合利用知识,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明确奖惩措施,指导农户签订遵守秸秆禁烧规定承诺书,引导自觉遵守秸秆禁烧相关规定,增强全社会的生态保护意识。
第六条 实行秸秆禁烧包片制度,按照驻村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组干部包户的模式,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
第七条 建立镇、村、组三级网格化监管体系,网格员负责本辖区内秸秆禁烧的日常监管,各级网格员在巡查中发现有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应第一时间进行处置。
第八条 各村(社区)应当落实扑火器材物资装备,及时扑灭本辖区内发现的秸秆焚烧火点。
第九条 对违反秸秆禁烧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村规民约进行处理;对村组干部、中共党员露天焚烧秸秆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条 镇分管领导、生态环境办公室及值班组不定期开展督查,发现露天焚烧秸秆的,每处扣减年度考核分值0.1分;被县级有关部门督查暗访发现露天焚烧秸秆的,每处扣减年度考核分值0.5分,包片村组干部作书面检讨,并由镇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被市级有关部门督查暗访发现露天焚烧秸秆的,每处扣减年度考核分值1分,并进行党纪政纪处分;被省级有关部门督查暗访发现露天焚烧秸秆的,每处扣减年度考核分值2分,并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考核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年度内镇生态环境办公室对各村(社区)露天焚烧秸秆情况进行汇总,排名最后1位的村(社区)不得评为先进。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永胜镇生态环境办公室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