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民政厅共同审核确认,大竹县慈善会符合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被认定为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团体。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将进一步促进我会的募捐救助工作。
税前扣除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前扣除范围:捐赠人通过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捐赠人不通过具有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捐赠的不能税前扣除。根据国税总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即企业发生的直接捐赠支出,不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