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司法局关于县政协十四届六次会议第002号提案办理情况的函(A)
来源: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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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远飞委员:

你在政协十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县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建议》(第002提案)收悉,结合县公安局、县档案馆、县市场监管局的协办意见,经研究,作如下答复:

一、律师调查取证权利保障基本情况

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但在规范性文件上规定较粗略,没规定相应的惩戒措施,确实存在律师合法的调查行为到无理拒绝,导致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情况

二、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具体措施

(一)县公安局保障律师调查取证的措施。一是强化培训。县公安局在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整改执法突出问题的工作中,将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落实作为培训重点之一,积极将《律师法》落地做实,杜绝在法定条件之外层层设防。二是建立机制。县公安局将户籍信息、刑事和行政案卷确定为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重点,对户籍管理员、案件主办民警开展重点培训,明确了工作要求和处理程序。三是简化手续。律师到派出所等办案部门调取证据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授权委托书、法律援助公函、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等材料,即可调取。需要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将在受理后的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且不监听会见活动。

(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障律师调查取证的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律师法》等相关规定,律师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件和承诺书,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同时,鼓励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等证件登录各地档案查询系统进行线上查阅、下载;鼓励查询人员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企业基本登记信息查询。

三、县档案馆在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力方面的情况说明

县档案馆确实存在要求律师在该机关查阅档案时提供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因在于档案馆保存的档案资料涉及部分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规定,要求律师除出具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外,还需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以及《保密法》第十六条“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的规定执行。

四、进一步保障律师调查权的下步措施

一是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档案局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大律师法》、中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21号等文件法规的宣传推广力度,争取各相关部门的理解、配合和支持,为依法保障律师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二是进一步加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业务教育工作,切实提升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使其认识到保障律师调查权是政策和法律规定的需要,促进律师执业环境的不断改善。

衷心感谢你对律师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公共法律股  刘航  13982864732

 大竹县司法局      

                              202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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