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96号
各村(社区):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农发〔2021〕83号)《中共大竹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大竹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通知》(竹农领办发〔2021〕2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依法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职能
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和各村(社区)要依法全面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职责,加强对现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及日常工作中产生的变更合同及相关调查成果、申请申报材料等纸质和数字化成果的管理,做好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保管﹑更新和使用等工作,为确保维护承包农户合法权益查有实据,推动承包地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坚实的数据支撑。
二、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日常管理机制
各村(社区)要明确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农村土地流转管理的专职人员。承包合同记载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依规按程序及时申请变更。承包方依法全部或部分转让、互换土地经营权的,双方应按程序及时申请变更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地因被依法征收导致农户承包地发生变化的,发包方应主动组织承包农户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加强流转合同日常管理和服务,做好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审查审核等资料的保管。
三、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家庭承包经营的延续和发展,各村(社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第1号)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的各项工作。
结合我镇实际,对2021年12月前已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原则上不再进行资格审查,只需承租方在土地流转村(社区)或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领取《周家镇土地流转备案登记表》(附件1)进行备案登记即可;2021年12月1日后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在土地流转村(社区)或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领取《周家镇土地流转资格审核表》(附件2、3)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
(一)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
对单次流转面积30亩及以上的在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前需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具体分为:①单次流转土地30亩及以上、500亩以下的,由村(社区)进行初审,镇人民政府审查和审核;②单次流转土地500亩及以上的,由村(社区)进行初审,镇人民政府复核,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县政府要求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查和审核。
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为:
1.受让主体与承包方或受委托的组织,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格等先进行协商并达成流转意向。
2.受让主体在与承包方或受委托的组织达成流转意向后,根据流转面积大小,在土地流转所在村(社区)填报“周家镇土地流转资格审核表”,并提交承租方证件复印件、项目规划、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
3.镇人民政府、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土地流转村(社区)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业技术员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经营能力、经营项目是否符合产业规划(粮食生产功能区、经济作物生产功能区)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4.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或受委托的组织按照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对2021年12月前已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尚未进行备案登记的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2021年12月1日后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未经审查审核或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签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二)建立合同备案管理制度
受让主体与承包方或受委托的组织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后,要及时备案。备案包括:留存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周家镇土地流转资格审核表等必要资料。
(三)建立资料登记和数据统计制度
受让主体与承包方或受委托的组织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后,要将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报送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其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保管。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台账,登记台账内容应包括:受让主体名称、发包方名称、承包方名称、流转面积、合同签订时间、流转年限、流转用途、流转价格、风险保障金等内容,登记台账也要归档保管。
(四)建立风险防范制度
坚持“先交租金后用地”的办法,在合同中约定租金一次性支付或先交一年以上租金再使用土地的条款。同时约定,受让方应按比例缴纳流转保证金,具体数额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但最低不能少于流转面积的单年租金。保证金交在乡镇财政所,用于防范农户因受让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合同期满且无违约行为的,退还业主保证金。流转土地需要复耕的在流转合同中约定交纳复耕费条款﹐具体标准按自然资源部门或双方约定的标准执行,复耕费交在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用途管制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的耕地上建设度假村、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永久基本农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各村(社区)要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浪费农地资源和损害农民权益。
(六)做好委托服务
承包农户是土地流转主体,农户自愿委托发包方或其他组织流转的,农户应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地块、面积、用途、流转金和期限等主要事项,并由农户与受委托人签字盖章。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
(七)创新土地流转方式,全面引导全产业链分红
各村(社区)要加强对土地流转价格的指导﹐鼓励农户以土地入股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通过股份合作、保底分红,带动农户参与生产、加工、服务等环节,为农户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合理分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对采取出租(转包)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价款主要由承包农户和受让方协商确定,流转价款提倡以实物计量,按照当年市场中等价格折算以货币支付,同时要考虑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等因素,约定在一定时期内,对流转价格作相应调整。
集体经济组织要按政策和法律规定,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并可收取适当管理费用,收取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方式由集体经济组织和受让方协商确定。
四、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
随着土地权能不断释放,农民维权意识增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呈多发态势。各村(社区)要按照法律政策规定,认真落实好纠纷调处的主体责任,强化属地意识和责任意识,各村(社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组织要认真做好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处工作,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附件:1.周家镇土地流转备案登记表
7.土地流转花名册
大竹县周家镇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