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来源:县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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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18〕8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5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达市府办〔2018〕40号)精神,促进全县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整合资源补齐短板为重点,以鼓励创新提质增效为动力,以强化监管优化环境为支撑,着力保障基本需求,大力繁荣养老市场,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让全县广大老年群体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广大群众的获得感。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供给结构更加合理,均等化服务基本实现,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全县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90%以上的城镇社区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纳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二、主要任务

(三)降低准入门槛。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均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2号及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外商投资养老服务机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正式运营前由监管部门负责验收,合格后方可准许运营。

(四)规范审批流程。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审批阶段由政务服务中心并联审批股统一受理、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全面清理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推进一站受理、窗口服务、并联审批,凡申请人符合设立条件的,自受理设立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五)简化审批手续。简化设立养老机构的申请材料,申请人设立养老机构许可时,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食品经营实行“先照后证”,养老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后,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对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很小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养老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取消部分养老机构的消防审验手续,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但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此类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但必须满足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其他养老机构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推动养老机构消防行政许可通过一事一议、政府会议议定等方式优化审验手续。

(六)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坚持分类指导,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对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其基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辖区内价格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价格水平监测分析。对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服务收费标准。

(七)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共享发布机制。依托“信用中国(四川)”网站、政府门户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及时向社会公示养老服务相关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监管。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养老行业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和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对诚信者给予更多政策支持,对违规失信者给予相应惩戒或市场限入。

(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开展老年人需求评估,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12349”养老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为老年人提供精准化、个性化、专业化服务,不断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和服务水平。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全县60周岁以上的散居特困人员,居家养老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残疾独居老年人,居家养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及城乡低收入家庭中80周岁以上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各地要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推进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向养老服务综合体发展。通过盘活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闲置国有资产等设施以及落实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用房或购置、置换、租赁房屋等方式,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因地制宜打造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为城乡社区家庭短期内无人照料老人提供短暂生活服务。整合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和服务性企业等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服务。统筹社区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社区养老服务,鼓励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将服务链延伸到居家养老领域。“十三五”期间,全县要培育两家以上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建设好两个以上城乡社区示范养老服务驿站。

(九)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建立以质量和效益为导向的养老院服务发展机制,塑造养老院“安全、诚信、优质”的服务品质。依托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实时监控养老院服务质量动态,加强养老机构运营管理及服务质量大数据管理。加强养老院服务设施、设备改造,完善安全应急应对机制。优化存量养老机构的床位结构,降低空置率,提升护理型床位比例。推动养老机构设立学习场所或与老年教育机构合作,积极为老年人提供稳定、便捷、丰富的教育服务。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资入股、收购、委托管理、公建民营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

(十)推进农村养老服务模式创新。整合基层老年协会、日间照料中心、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涉老资源,把农村中心敬老院建成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实现“农村中心敬老院向区域养老服务综合体转变,公建民营向合作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转变,养老服务对象向农村所有老年人全覆盖转变,单纯生活保障向医疗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等共享转变”。充分利用农村闲置的学校、村(社区)“两委”用房等闲置资源,建设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实施农村公办养老机构(敬老院)床位改造提升行动,对床位进行适老化改造,增加护理型床位,改善农村养老服务基础条件,不断满足农村老年人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针对部分敬老院达不到养老院建设标准的现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对农村留守、困难、鳏寡、独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的关爱保护和精神慰藉等服务。鼓励将农村互助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委托交由老年协会等社会力量运营管理,面向留守老年人提供服务,把具备资质的老年协会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引导社区居家养老信息平台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精神慰藉、资源链接等服务。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土地流转等收益分配应充分考虑解决本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

(十一)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把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纳入“百万安居工程建设行动”加以实施,将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电梯增设项目纳入县级奖补范围实行以奖代补。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节能宜居改造,将各类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和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年行动”重点扶持范围。在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以及城镇棚户区、农村危房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中,统筹考虑适老化设施配套建设。

(十二)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推进“互联网 ”养老服务创新,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社区、社会组织和企业利用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和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开发应用智能终端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智慧平台、信息系统、APP应用等,重点拓展远程提醒和控制、自动报警和处置、动态监测和记录等功能,建设虚拟养老院。打通养老服务信息共享渠道,实现养老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

(十三)建立医养结合绿色通道。鼓励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多种形式的医疗养老联合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与合作医院间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鼓励执业医师多点执业,促进医疗资源向养老机构、社区和老年人家庭延伸。支持建立老年人家庭签约服务关系。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提升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养老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十三五”期间,至少建成一所规模适度、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机构。

(十四)大力促进老年产品用品升级。支持和鼓励企业根据老年人特点和需求,研发日常辅助、康复辅具、保健器材、保健食品等老年产品用品,研发老年人乐于接受和方便使用的智能科技产品,丰富产品品种,提高产品安全性、可靠性和实用性。支持老年用品制造业创新发展,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支持符合认定条件的老年用品研发及生产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十五)拓宽适老金融服务渠道。规范和引导金融机构针对不同年龄群体的养老保障需求,开发可提供长期稳定收益、符合养老跨生命周期需求的金融产品,满足老年人金融服务需求。鼓励金融机构优化网点布局,完善服务网点无障碍设施,开辟服务绿色通道。金融机构积极介入社会保障、企业年金、养老保障与福利计划等业务,做好支付结算、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等基础服务。强化老年人金融安全意识,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力度。

(十六)建立完善保险保障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形成多元化的保险筹集模式,推动解决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生活护理等所需费用问题。鼓励发展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三、政策支撑

(十七)强化规划统筹引领。坚持以规划为导向,切实发挥规划引领作用。根据省、市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结合实际,科学编制我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化规划、区域规划等相衔接,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系统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规划和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没有达到规划和标准要求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进一步扩大面向居家社区、农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资源,结合实际提出养老床位结构的合理比例,制定鼓励护理型床位建设的政策措施,确保到2020年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目标要求。

(十八)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将各类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或年度用地计划,充分保障养老服务用地需求。营利性养老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依法依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有关部门应按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允许办理只转不征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十九)加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加强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工作力量,充实干部队伍,提高履职能力。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推动县职业教育机构加强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建设,支持专业课程(教材)研发、实训基地建设等项目。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大力推进订单培养。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把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对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且培训合格的劳动者,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健全人才职业体系,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转岗养老行业,鼓励家政服务人员、医院护工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鼓励退休医务工作者、低龄老年人参与为老服务,倡导“互助养老模式”。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全面提升养老护理队伍职业道德素养。积极引入专业社工人才,开发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加快培育志愿者队伍,支持养老机构吸纳困难群体就业,形成专业人员引领志愿者的联动工作机制。

(二十)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的资助、扶持。落实财政补贴从“补砖头”“补床头”向“补人头”转变,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的补贴标准应予以适当倾斜,对提供相同服务的经营性养老机构享受与公益性养老机构同等补贴政策。健全完善政府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内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县人民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0%以上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建立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存量养老机构改造升级、设施设备购置、从业人员培养和增量养老机构建设、运营补助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相关规定暂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养老服务领域落实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养老服务领域应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免到位。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二十一)加大融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支持社会资本单独设立或与金融机构合作设立融资担保公司,为养老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各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以养老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抵押,提供信贷支持。积极开展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贷款创新,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养老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四、保障措施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增强发展养老服务业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将全面放开养老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各部门要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齐抓共管合力。要加强试点示范引导,及时总结提炼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二十三)加强服务监管。建立政府、市场、社会三位一体的养老服务监管体系,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的监管。对未取得许可的养老机构,要主动服务,帮助其依法获得许可;对执法发现的问题,要督导限时整改。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规范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落实养老机构综合评估和报告制度,评估结果应与政府购买服务、发放建设运营补贴等挂钩。要加强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信息监测和分析,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工作。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机制,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

 (二十四)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发展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及时总结推广养老服务业改革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舆论监督,依法打击虐待、伤害老年人及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积极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公益活动和健康知识培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二十五)加强督促落实。要建立组织实施机制,及时制定配套实施办法,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收到实效。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共同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对不落实养老服务政策,或者在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县发改局和县民政局要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及时督促检查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已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实施意见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0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号

工作任务

负责部门

时间进度

1

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商务局等

持续实施

2

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流程

县民政局等

持续实施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既保障安全、又方便合理的养老机构设立和管理配套办法

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等

按市上出台相关政策后要求的时间完成

4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县民政局、县发改局等

持续实施

5

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县民政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持续实施

6

推进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

县民政局、县发改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持续实施

7

加强行业信用建设

县民政局、县发改局、人行大竹支行、县工商质监局等

持续实施

8

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

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发改局等

持续实施

9

推进“互联网 ”养老服务创新

县经信局、县教科局、县民政局、县卫计局、县发改局等

持续实施

10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县人社局、县卫生计生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发改局等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推进

11

制定养老服务相关规划

县民政局、县老龄办、县发改局等

按市上出台相关政策后要求的时间完成

12

落实土地支持政策

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等

持续实施

13

制定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等

按市上出台相关政策后要求的时间完成

14

落实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

县人社局、县民政局等

按市上出台相关政策后要求的时间完成

15

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

人行大竹县支行、县政府金融办、县民政局等

持续实施

16

加强服务监管

县民政局、人行大竹县支行、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老龄办等

持续实施

17

落实养老服务相关地方性标准体系

县民政局、县工商质监局等

持续实施

18

落实养老机构综合评估和报告制度

县民政局等

持续实施

19

落实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实行老年人入住评估制度

县民政局等

按市上出台相关政策后要求的时间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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