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
来源: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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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部门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政策依据

资金管

方式


公安






1.证照费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川价发〔2005〕28号,川发改价格〔2019〕554号缴入地方国库


       ①号牌(含临时)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35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上述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每个1元。




       ③号牌架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含号牌安装费),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号牌安装费)。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1.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标准为每本 10 元。
2.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
3.驾驶证工本费为每证1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缴入地方国库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标准为每本 10 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缴入地方国库
自然
资源







2.土地复垦费详见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缴入地方国库


3.土地闲置费详见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缴入地方国库

4.不动产登记费1.80元/件(住宅类)。
2.550元/件(非住宅类)。
3.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川财规〔2019〕13号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5.耕地开垦费详见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缴入地方国库
住建






6.污水处理费1.未投入运行前:居民不低于每吨0.4元,非居民不低于0.6元。
2.建成投入运行时:居民不低于每吨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川财综〔2015〕4号,川发改价格〔2015〕345号缴入地方国库


7.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由市(州)、县发改、财政部门制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川财综〔2012〕2号,川发改价格〔2018〕332号缴入地方国库
交通






8.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条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川交发〔2005〕101号,川交发〔2020〕26号缴入地方国库
经信






9.无线电频率占用费1.集群无线调度系统:5万元/频点(全国范围使用);1万元/频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2000元/频点(地、市范围使用)。
2.无线寻呼系统:200万元/频点(全国范围使用);20万元/频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4万元/频点(地、市范围使用)。
3.无绳电话系统:150元/每基站。
4.广播、电视:100—5万/每套节目(省及省以下台)。
5.船舶电台(制式电台):100—2000/艘。
6.微波站:20—300/每站每兆赫(发射)。
7.地球站:250/站每兆赫(发射)。
8.其他:固定电台:1000/频点;移动电台:100元/台。
9.蜂窝移动通信: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 兆赫以下频段1600万元/兆赫/年,960-2300兆赫频段1400万元/兆赫/年,2300 兆赫以上频段800 万元/兆赫/年。在省级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 兆赫以下频段160 万元/兆赫/年,960-2300兆赫频段140 万元/兆赫/年,2300 兆赫以上频段80 万元/兆赫/年。在市(地、州)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 兆赫以下频段由16 万元/兆赫/年,960-2300 兆赫频段14万元/兆赫/年,2300 兆赫以上频段8万元/兆赫/年。
10.村通工程、村村通工程按发改价格〔2005〕2812号文件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计价格〔2000〕1015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计价费〔1998〕21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川发改价格〔2019〕292号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0.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按现行规定执行,详见信部联清〔2004〕517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信部联清〔2004〕517号,信部联清〔2005〕40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缴入中央国库
水利






11.水土保持补偿费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1.3元/平方米。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收取;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0.3元/立方米。
3.取土、挖砂、采石、烧制砖、瓦、瓷、石灰,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0.3元/立方米。
4.排放废弃土、石、渣,根据排放量:0.3元/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川财综〔2014〕6号,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财税〔2020〕58号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农业
农村







12.农药实验费
《农药管理条例》,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田间试验费60-200(每小区)




(2)残留试验费15000-17500(一种剂型、一种作物、一处试验点、两年实验期)




(3)药效试验费750-900(每试验点)



13.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1.内陆水域渔业资源费年征收金额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专项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渔业资源费年征收金额,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其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前三年采捕该品种的年平均总产值3%~5%的幅度内确定。
2.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名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财税〔2014〕101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林业和草原14.草原植被恢复费1.高寒草甸草地:2900元/亩。
2.高寒沼泽草地:3000元/亩。
3.高寒灌丛草甸草地:2900元/亩。
4.亚高山疏林草甸草地:2900元/亩。
5.山地草甸草地:2900元/亩。
6.山地疏林草丛草地:2800元/亩。
7.山地灌木草丛草地:2800元/亩。
8.山地草丛草地:2800元/亩。
9.干旱河谷灌木草丛草地:2900元/亩。
10.干热稀树草丛草地:2900元/亩。
11.农隙地草地:2100元/亩。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川财综〔2011〕31号,川发改价格〔2018〕573号缴入地方国库
人防






15.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6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5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40元;其它省定人防重点县(市、区)每平方米35元。
2.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水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等公益建筑;加油站、加气站、发射塔、水塔、老旧居民楼小区改造项目新建民用建筑暂不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降为零。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川财综〔2012〕28号,财税〔2014〕77号,川发改价格〔2016〕650号,川发改价格〔2018〕19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0〕58号,川发改价格〔2019〕358号,川财规〔2019〕13号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法院






16.诉讼费1.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每件26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案件每件4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100元。
2.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3.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川价发〔2007〕234号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十一市场
监管







17.商标注册收费对提交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的商标业务,免收变更费,其他收费项目(除商标评审延期费和受理驰名商标认定费),按现行标准的90%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发改价格〔2013〕1494号,发改价格〔2008〕2579号,财综〔2004〕11号,计价费〔1998〕1077号,财综字〔1995〕88号,计价格〔1995〕2404号,价费字〔1992〕414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税〔2017〕20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川发改价格〔2019〕292号缴入中央国库


  (1)受理商标注册费3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60元。




  (2)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含刊登遗失声明费用)500元




  (3)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500元




  (4)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500元




  (5)受理商标注册延迟费250元




  (6)受理商标评审费750元




  (7)变更费150元




  (8)出据商标证明费50元




  (9)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1500元




  (10)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1500元




  (11)商标异议费500元




  (12)撤销商标费500元




​  (1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150元




1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详见川发改价格〔2019〕175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改价格〔2015〕1299号,财综〔2011〕16号,财综〔2001〕10号,川发改价格〔2019〕175号缴入地方国库
十二药品监管





19. 药品注册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食药监公告2015第5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7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川发改价格〔2019〕491号,川财税〔2020〕4号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补充申请注册费2800元/个 f 次(常规),13500元/个 f 次(需评审)。




    (2)再注册费12500元/个 f 次



20.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食药监公告2015第5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川发改价格〔2019〕491号,川财税〔2020〕4号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首次注册费39500元/个 f 次




    (2)变更注册费16500元/个 f 次




    (3)延续注册费16500元/个 f 次


十三知识产权






21.专利收费(含PCT专利申请收费)详见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财税〔2016〕78号,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财税〔2018〕37号,财税〔2019〕45号缴入中央国库


2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收费50—1000元/件 f 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缴入中央国库
十四仲裁






23.仲裁收费1.争议金额1000元以下:80元。
2.1001-50000元:4%。
3.50001-100000元:3%。
4.100001-200000元:2%。
5.200001-500000元:1%。
6.500001-1000000元:0.5%。
7.1000001元以上部分: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国办发〔1995〕44号,财综〔2010〕19号,川价函〔2000〕104号缴入地方国库
 注:1.标注“▲”号的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收。
     2.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发生变动时,将实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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