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大竹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县卫生健康局
发布日期:2021-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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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竹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反馈

 为进一步健全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优待政策,进一步做好独生子女(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省人口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川人口发〔2013〕26号),省人口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补充通知》(川卫〔2017〕168号)、《四川省卫计委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方案》的通知(川卫发〔2018〕67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达市府办〔2020〕22号)等精神,现将论证后的《大竹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1年6月2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大竹县卫生健康局​。

(一)联系电话:0818-6221025  传真:0818-6221025

(二)邮寄地址:大竹县白塔街道新华路东段61号

大竹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6月11日

大竹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优待政策,进一步做好独生子女(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省人口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川人口发〔2013〕26号),省人口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补充通知》(川卫〔2017〕168号)、《四川省卫计委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方案》的通知(川卫发〔2018〕67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达市府办〔2020〕22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大竹县户籍的计划生育家庭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计划生育家庭是指2016年1月1日以前出生或收养且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计划生育家庭中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第四条 流入本县常住的流动人口可均等享受所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五条  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的,按程序申报并统一颁发《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扶助证》(以下简称《扶助证》)。

第二章 扶助政策

第六条 疾病救治、授权及大病重症救助

(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无监护人的独居对象,经本人申请、双方同意,可自愿将其疾病救治授权于其近亲属或长期居住地村(居)委会。授权人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被授权人或被授权组织签字。为抢救患者,在被授权人或被授权组织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先行抢救再由被授权人或被授权组织完善补签手续。

(二)各级医疗机构应当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就医提供便利。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就医开通“绿色通道”,免普通门诊费,免一般诊疗费等,优先检查、优先取药、优先住院、优先缴费等便利服务,减免费用由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对急诊患者实行“先救治后结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签约服务实现全覆盖,建立定期上门医疗服务巡查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

(三)对女方年龄在育龄期内且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特殊家庭夫妻,各级医疗机构应免费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再生育医疗技术服务;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要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大病重症救助。

1.对子女18周岁(含)以下的计划生育家庭父母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当年支付的医疗费用累计在5万元(含)以上或者死亡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救助金。

2.对计划生育家庭中子女患有白血病、尿毒症、癌症等重大疾病者,给予一次性救助金3000元。

第七条  优先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居住困难及安居补助

(一)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安排。对申请配租保障性住房的,根据经济条件和支付能力分类分档实行差别化租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给残疾对象的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和施工时同步实施无障碍设施建设,为残疾对象提供无障碍设施保障性住房,在楼层选择上给予照顾。保障性住房分配标准涉及申请家庭人数的,应考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需要,给予保障。

(二)对符合危旧房改造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优先纳入农村特困户危旧房改造范围。房屋竣工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每户一次性建房补助金5000元。

第八条 特殊抚养补助。对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持有一级残疾等级证)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每年补助500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

第九条  提供学习、升学、就业帮助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特殊助学补助。对计划生育家庭中夫妻一方或子女持有三级以上残疾等级证的或计划生育家庭中父母一方死亡的,子女考入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不含成人教育和函授)大学本科和专科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助学金4000元、2000元。

(二)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中的失业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就业技能和创业培训补贴,优先纳入就业帮扶。有创业意愿但有资金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三)教育部门要加大对经济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子女的帮扶,实行非义务教育阶段减免学费教育。

第十条  特殊慰藉救助

(一)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给予每户一次性慰问金5000元。

(二)建立重大节日慰问制度。重大节日期间组织开展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对象送温暖活动。

第十一条  特殊护理补贴。对年满60周岁,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经济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夫妻,由县卫健部门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发放护理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

第十二条  基本养老及医疗保障资助

(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县财政全额资助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二)经济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由县财政全额资助代缴最低标准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

(三)经济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住院治疗,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按政策报销后,仍有困难的,由医保部门按照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四)为增强计划生育家庭抵御风险能力,积极推广计划生育系列保险。

第十三条  提供养老和就医方便

(一)贯彻执行《四川省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将符合条件的60周岁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对象纳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范围,为其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居家养老支持服务。

(二)对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及时纳入特困供养范围;其他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有意愿进入养老机构养老的,由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入住。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免费体检制度。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可凭《扶助证》在户籍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费享受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体检项目,所需经费每年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应优先纳入城乡低保。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应扣除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特别扶助金及慰问金等计划生育惠民资金。

第十六条  提供生活便利。

符合条件且有收养意愿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在收养子女时,民政部门应予优先安排,免费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开展心理慰藉帮扶和社会关怀

(一)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管理档案,做到“一户一档”。全面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坚持定期电话慰问或上门走访,了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生活状况和需求,及时提供必要的帮助。

(二)发挥社会和群团,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疏导为重点,面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深入开展心理关怀活动。

第十八条 优先纳入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

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对象中残疾夫妻及其残疾独生子女的康复救助力度,对有需求且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政策要求,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优先给予康复训练。鼓励残疾独生子女参加由残联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第十九条  做好殡葬惠民服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对象去世后实行火化的,由其近亲属或基层人民政府协调当地殡葬服务机构提供遗体接运、冷冻、火化、骨灰盒、骨灰寄存等免费基本殡葬服务。

第三章 申报时间

第二十条  符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规定条件的,每年11月30日前由乡镇(街道)汇总向县卫生健康部门申报。

第四章  资格审查

第二十一条  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注销由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  资格确认程序。

1.申报人填写申报(审批)表;

2.乡镇(街道)调查公示;

3.县卫生健康部门复查审批公示。

第二十三条 县卫生健康部门对一次性兑付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非一次性兑现的应实行年度审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收回已给予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资金。

1.当事人弄虚作假的;

2.当事人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享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资金。

1.当事人死亡的;

2.当事人户籍迁出本县的;

3.当事人超过享受年限的;

4.伤(病)残子女已经康复的;

第二十四条  资格注销程序,由村(社区)统计并报乡镇(街道办)审核汇总后,由县卫生健康部门核准注销。

第五章 政策保障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扶助金,由县财政、县卫生健康部门委托金融机构打卡发放(一卡通发放),确保扶助金及时兑现到位。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由县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实施,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汇总分析;县财政、住建、民政、人社、残联等部门要配合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县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对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及资金发放管理等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加大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宣传,对扶助政策、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和扶助标准等内容公示。

第三十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纳入卫生健康工作目标管理。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从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原《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竹府办〔2014〕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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