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竹府复驳字〔2021〕1号 )
来源: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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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复驳字〔2021〕1号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大竹县高明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黄某认为被申请人大竹县高明镇人民政府未按法定时间回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复议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1年6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于2021年6月12日通过EMS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其申请内容为“涉及高明镇某社区(原高明乡某村)增减挂钩项目3号安置点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故请求县政府依法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收到了其通过EMS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事实不实,被申请人一直没收到申请人通过EMS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直到2021年7月23日收到复议机关送达的《提出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才知道申请人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一事,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当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经复议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称其于2021年6月12日通过EMS(邮件号11012613****9)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3日收到该申请,申请内容为“涉及高明镇某社区(原高明乡某村)增减挂钩项目3号安置点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进行回复,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同时,申请人向本府提供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EMS(邮件号11012613****9)邮寄信息,其跟踪查询单显示该邮件于2021年6月12日08:21分由大竹县高明邮政所收寄,于2021年6月13日14:30分已签收(邮件投递到:高明代办所便民服务站自提点)。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EMS(邮件号11012613****9)邮寄信息,被申请人答复等。

本府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依法行使、主张权利,行使、主张权利需依法提供相关证据和依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依据。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法定期限内未回复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复议请求认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其未履行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向本府提供的EMS(邮件号11012613****9)邮件信息,经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单证明该邮件为给据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八十四条“给据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向寄件人出具收据,投递时由收件人签收的邮件”的规定,应当有收件人签收。而申请人未能提供收件人签收的证据,所提供的EMS(邮件号11012613****9)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单为2021年6月13日16:30已签收(邮件投递到:高明代办所便民服务站自提点),说明该邮件送达到了高明代办所便民服务站自提点,并未直接送达到收件人大竹县高明镇人民政府。故申请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和EMS(邮件号11012613****9)邮寄信息复印件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签收该邮件。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黄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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