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竹府复决字〔2021〕3号)
来源: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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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复决字〔2021〕3号

申请人:梁某。

被申请人:大竹县公安局。

申请人梁某认为被申请人大竹县公安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复议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于2021年7月25日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和公开的行政行为违法;2. 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7月25日通过邮寄信函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寄送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案涉信息,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6日收到,未在法定期限作出公开或告知,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于2021年7月25日寄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因申请材料流转分发不善而导致遗失,至收到大竹县人民政府送达的《提出答复通知书》时,才知晓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故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经复议查明:申请人称于2021年7月25日通过邮寄信函(邮件编号XA678877****1)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大竹县公安局执法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内容为“把申请人列入‘违法记录’或‘七类重点人员’并上网稳控的下列政府信息:1、把申请人列入‘违法记录’或‘七类重点人员’的申请材料;2、把申请人列入‘违法记录’或‘七类重点人员’的批准文件;3、申请人属于‘违法记录’或‘七类重点人员’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4、经办人员和批准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5、把申请人列入‘违法记录’或‘七类重点人员’公安系统联网的审批文件;6、把申请人列入‘违法记录’或‘七类重点人员’公安系统联网的书面文件;7、把申请人列入‘违法记录’或‘七类重点人员’公安系统联网的官网截屏。”,并要求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公开给申请人。被申请人称收到该申请材料后因流转分发不善而导致遗失,故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人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和公开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职责。

另查明,根据中国邮政单号查询单显示,该信函(邮件编号XA678877****1)于2021年7月25日09:02由大竹县双燕邮政支局收寄,2021年7月26日14:56由被申请人收发室签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大竹县公安局执法信息公开申请表》,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复印件(邮件编号XA678877****1),中国邮政单号查询单等。

本府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有效途径,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的有效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答复或提供相关信息。本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7月25日通过邮寄信函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6日收到该申请材料后因流转分发不善而遗失,导致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答复,其行为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的规定,被申请人因材料流转分发不善而遗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不构成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正当理由。为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本府决定:

1. 确认被申请人大竹县公安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

2. 责令被申请人大竹县公安局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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