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竹府复决字〔2021〕5号)
来源: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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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复决字〔2021〕5号

申请人:高明镇某村某组村民19人。

被申请人:大竹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义务,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复议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义务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义务。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需要了解与征收申请人位于大竹县高明镇某村某组的房屋与宅基地(详见卫星图)被大竹县住建局用于“高明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有关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竹自然资案处(2020)14号”处罚决定书内容和关于落实该处罚决定的有关材料等政府信息,于2021年8月1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了《大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5日签收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予公开,也没有提供任何关于延期答复的书面通知。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5日收到申请人关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高明镇某村某组建设的高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申请对在征地前对上述地块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进行土地现状调查核实和确认的材料、关于补偿安置打款和社会保障人员的具体分配名单、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竹自然资案处(2020)14号”处罚决定书内容和关于落实该处罚决定的有关材料信息公开的申请,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事宜情况复杂特殊,目前处于调查收集阶段,待资料收集齐备后及时回复申请人。

经复议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8月1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邮件编号EMS11281692****9)提交《大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开申请表》,内容为:“申请人均系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高明镇某村某组的村民,在某村某组拥有的耕地六亩(详见卫星图)于2019年5月被大竹县住建局用于‘高明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依法申请公开与申请人有关的以下政府信息(请书面答复并提供加盖信息公开机构印章的复印件):1、在征地前对上述地块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进行土地现状调查核实和确认的材料;2、关于补偿安置打款和社会保障人员的具体分配名单;3、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竹自然资案处(2020)14号’处罚决定书内容和关于落实该处罚决定的有关材料”,被申请人收发室于2021年8月15日签收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予公开或回复,也未作出关于延期答复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县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被申请人称因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事宜情况复杂特殊,目前处于调查收集阶段,待资料收集齐备后及时回复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大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开申请表》,中国邮政单号查询单等。

本府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有效途径,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的有效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依法处理。本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8月15日向被申请人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依法予以答复或提供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5日收到该申请材料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答复,其行为明显不当。为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本府决定:

1. 确认被申请人大竹县自然资源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

2. 责令被申请人大竹县自然资源局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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