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复决字〔2021〕6号)
申请人:梁某。
被申请人:大竹县公安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的竹公信公〔2021〕2号《大竹县公安局关于梁某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复议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的竹公信公〔2021〕2号《大竹县公安局关于梁某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2.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重新作出公开和答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的竹公信公〔2021〕2号《大竹县公安局关于梁某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所谓“该违法记录的其余相关信息系内部工作流程和警务工作秘密”“大竹县公安局无‘七类重点人员’有关的政府信息”与事实不符,申请人多次乘坐交通工具时被拦截限制人身自由,均被告知是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列入“七类重点人员”,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严重违法。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公开其违法记录并上网稳控的申请材料、批准文件、经办人员、批准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公安系统联网的审批文件、公安系统联网的书面文件、公安系统联网的官网截屏等政府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和《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内部工作流程、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等警务工作秘密,可以不予公开,被申请人已于2021年11月2日采取快递纸面的方式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告知了不予公开并说明了理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违法记录”中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经检索查明系2015年3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大竹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系依规可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已于2021年11月2日将竹公(竹东)行罚决字〔2015〕1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印件采取快递纸面的方式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申请人已于2021年11月4日签收了该答复。
经复议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7月2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大竹县公安局执法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内容为“把申请人列入‘违法记录’或‘七类重点人员’并上网稳控的下列政府信息:1、把申请人列入‘违法记录’或‘七类重点人员’的申请材料;2、把申请人列入‘违法记录’或‘七类重点人员’的批准文件;3、申请人属于‘违法记录’或‘七类重点人员’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4、经办人员和批准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5、把申请人列入‘违法记录’或‘七类重点人员’公安系统联网的审批文件;6、把申请人列入‘违法记录’或‘七类重点人员’公安系统联网的书面文件;7、把申请人列入‘违法记录’或‘七类重点人员’公安系统联网的官网截屏。”,并要求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公开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6日收到该申请,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公开或告知,申请人因此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10月18日,本府依法作出竹府复决字〔202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2021年11月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竹公信公〔2021〕2号《大竹县公安局关于梁某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答复内容称:“一、你的‘违法记录’系2015年3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大竹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现将该违法记录有关的竹公(竹东)行罚决字〔2015〕1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给你。该违法记录的其余相关信息系内部工作流程和警务工作秘密,属于依规不予公开的范围。二、大竹县公安局无“七类重点人员”有关的政府信息。”2021年11月3日,被申请人将该答复书及竹公(竹东)行罚决字〔2015〕1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印件通过快递(EMS极速鲜11622202****9)寄出,该快递于2021年11月4日由他人代收:***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竹府复决字〔202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竹公信公〔2021〕2号《大竹县公安局关于梁某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中国邮政物流查询单等。
本府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有效途径,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的有效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依法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对公安机关制作和保存的相关信息进行检索,无申请人所称的“七类重点人员”有关的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违法记录”中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经被申请人检索查明系2015年3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大竹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系依规可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在竹公信公〔2021〕2号《大竹县公安局关于梁某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中,已予以回复;申请人申请公开其违法记录并上网稳控的申请材料,批准文件,经办人员和批准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公安系统联网的审批文件,公安系统联网的书面文件,公安系统联网的官网截屏等政府信息属于公安机关内部工作流程、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等警务工作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以及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六条“公安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警务工作秘密,以及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者妨害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的规定,可以不予公开,被申请人在竹公信公〔2021〕2号《大竹县公安局关于梁某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中,对申请人告知了不予公开并说明了理由。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竹公信公〔2021〕2号《大竹县公安局关于梁某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大竹县公安局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的竹公信公〔2021〕2号《大竹县公安局关于梁某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