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竹府复决字〔2021〕7号)
来源: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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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复决字〔2021〕7号)

申请人:梁某。

​被申请人:大竹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复议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 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8月24日通过邮寄信函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寄送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案涉信息,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6日收到,至今未依法作出公开或告知,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5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核实,申请人就“关于2013年大竹县人民政府征收东柳某社区某组(原竹阳镇某村某组)报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具体明细、征地补偿社会保障报批资金方案、被征收土地明细表、被征收农户签字确认的征地材料、被征收人安置房分配名单的有关材料”多次通过多种途径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分别在2017年8月3日《关于梁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回复》(竹国土资函〔2017〕268号)、2018年1月10日《关于梁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回复》(竹国土资函〔2018〕3号)、2018年1月26日《关于梁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回复》(竹国土资函〔2018〕18号)、2018年2月13日《关于梁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回复》(竹国土资函〔2018〕41号)、2018年3月22日《关于梁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回复》(竹国土资函〔2018〕59号)、2018年7月2日《关于大竹县东柳街道办事处某社区第某居民组村民梁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回复》(竹国土资函〔2018〕169号)、2020年5月8日《关于梁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回复》(竹自然资函〔2020〕109号)等复函中依法公开并作出回复,2019年5月21日被申请人召开查询资料现场会,现场将申请人查询的相关资料直接送达,申请人现场签字确认并反馈意见为满意。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多次重复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且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受理相关土地征收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的规定,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关于2013年大竹县人民政府征收东柳某社区某组(原竹阳镇某村某组)报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具体明细、征地补偿社会保障报批资金方案、被征收土地明细表、被征收农户签字确认的征地材料、被征收人安置房分配名单的有关材料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处理。

经复议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8月24日通过邮寄信函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寄送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2013年大竹县人民政府征收东柳某社区某组(原竹阳镇某村某组)报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明细、征地补偿社会保障报批资金方案、被征收土地明细表、被征收农户签字确认的征地材料、被征收人安置房分配名单等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5日收到,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就上述政府信息多次通过多种途径向被申请人提出公开申请,其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被申请人多次予以回复或公开,且已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受理相关土地征收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2013年大竹县人民政府征收东柳某社区某组(原竹阳镇某村某组)报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明细、征地补偿社会保障报批资金方案、被征收土地明细表、被征收农户签字确认的征地材料、被征收人安置房分配名单等政府信息不予处理,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或公开。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中国邮政物流查询单,竹国土资函〔2017〕268号,竹国土资函〔2018〕59号等。

本府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有效途径,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的有效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依法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认为申请人已多次通过多种途径向被申请人提出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的规定,被申请人如认为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应依法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处理的行为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本府决定:

1. 确认被申请人大竹县自然资源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

2. 责令被申请人大竹县自然资源局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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