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大竹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防止返贫帮扶基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县乡村振兴局
发布日期: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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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防止返贫帮扶基金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反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关精神,有效防范化解我县防止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管理的监测对象返贫致贫风险,结合我县实际,现将论证后的《大竹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防止返贫帮扶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1年12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大竹县乡村振兴局

(一)联系电话:0818-6242299  传真:0818-6242299

(二)邮寄地址:大竹县白塔街道竹海路西段292号


大竹县乡村振兴局

2021年12月1日


大竹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防止返贫帮扶基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关精神,有效防范化解我县防止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管理的监测对象返贫致贫风险,结合我县实际,特设立大竹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防止返贫帮扶基金(以下简称防返贫基金)。

第二条  为加强防返贫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基金运行规范和使用公开透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三条  防返贫基金来源为县本级财政资金。

第四条  县财政按首次300万元预算防返贫基金;保持基金合理规模,基金余额要确保及时满足帮扶需求。

第五条  县财政在乡村振兴部门设置“防返贫基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滚动运行,保障每年年初防返贫基金规模达到300万元。

第三章  对象范围

第六条  防返贫基金原则上用于已按程序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管理的监测对象,因病、因学、因灾、因意外事故造成生产生活严重困难,依靠自身力量难以摆脱困境,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的。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帮扶:

(一)家庭成员中有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且工资收入持续稳定,有作为企业法人在工商部门注册企业、有年审记录、经营收入持续稳定的;

(二)家庭成员有高价商品房、门市房等(不含因灾重建、易地搬迁和拆迁建房)的,有高价载客汽车、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等设备的,有大额存款或基金、股票、投资型保险等有价证券的;

(三)老人分户居住,但子女生活条件较好且有赡养能力的;

(四)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择校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的;

(五)拒绝接受驻村干部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及收入状况,隐瞒、虚报家庭相关情况的;

(六)家庭成员中有赌博、吸毒、非法经营、非法套取医保基金等违法犯罪行为,有特需医疗(美容、正畸等)、高消费等情况的;

(七)整户长期(一年以上)不在本辖区内居住生活的;

(八)其他不符合帮扶条件的。

第四章  帮扶措施

第八条  县乡村振兴部门每年集中办理两次防返贫基金的审批、发放工作。申请时间为4月底前和9月底前;同一事由每年度只能申请一次。

第九条  因病帮扶类

年度内因病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累计在1万元—2万元(含2万)的,按0.1万元标准给予帮扶;2万以上—5万元(含5万)的,按0.2万元标准给予帮扶;5万以上—10万元(含10万)的,按0.5万元标准给予帮扶;10万元以上的,按最高不超过1万元标准给予帮扶。

第十条  因学帮扶类

对当年考入普通高校且在读的学生每人按0.2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帮扶。

普通高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等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

第十一条  因灾因意外事故帮扶类

因灾因意外事故等情况,导致刚性支出骤增和收入大幅缩减,造成家庭经济严重困难,基本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视其困难程度,按0.1万元—0.5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帮扶。

第十二条  其它帮扶类

因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严重困难,基本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视其困难程度,按0.1万元—0.5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帮扶。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防返贫基金按流程申请

(一)申请

符合帮扶条件的对象提交《大竹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防止返贫帮扶基金申请表》、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佐证材料复印件、一卡通复印件等资料至所在村(社区)。

(二)复核

村支两委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在村级公示栏公示5天;对无异议的申请对象,经村党委(支部)书记及村委会主任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含佐证资料)一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按程序开展入户调查,对情况属实的,经乡镇党委会、街道党工委会研究同意后,将《大竹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防止返贫帮扶基金使用汇总表》及个人申请资料(申请表、村级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及图片、村级公示及图片、乡镇入户调查记录及图片、乡镇党委会会议记录等资料)上报县乡村振兴部门。

(三)审批

县乡村振兴部门对各乡镇(街道)申请的户数按不低于40%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审批,并由县乡村振兴部门对审批名单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同时由被审批人员所在乡镇(街道)对审批名单在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均为5天。公示期满后,各乡镇(街道)将无异议的扶持对象汇总表和清晰的公示照片(近景、远景)交县乡村振兴部门。

(四)发放

县乡村振兴部门按公示无异议的审批名单,以打卡直发方式直接支付到需帮扶的监测对象个人账户中,确保帮扶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资金拨付后,由县乡村振兴部门就资金使用情况形成《大竹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防止返贫帮扶基金使用汇总表》,并在单位网站进行公告。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防返贫基金由县乡村振兴部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和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  防返贫基金募集、管理和使用,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村(社区)委员会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申请人申请理由的真实性负责,必须入户走访核实,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不得蓄意隐瞒、虚报、夸大申请人的现状,一经发现将严肃追责,并追回发放的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  县乡村振兴部门要严把资料审核关,入户核实抽查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严格按照党纪党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脱贫攻坚过渡期内),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大竹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防止返贫帮扶基金申请表

            2.公示(村级公示模板

            3.大竹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防止返贫帮扶基金使用人员公示(县级公示模板)

            4.《大竹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防止返贫帮扶基金》汇总表

            5.《大竹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防止返贫帮扶基金》乡镇入户调查表

            6.《大竹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防止返贫帮扶基金》县级抽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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