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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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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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税两费”减免

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适用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省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范围: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适用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咨询电话:12366

增值税减免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适用期限: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咨询电话:12366

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适用范围: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市场主体

适用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咨询电话:12366

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政策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适用范围:中小微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咨询电话:12366

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加大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适用范围: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

适用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咨询电话:12366

公共交通税费减免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公共交通企业

适用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自愿申请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咨询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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