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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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县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竹府办〔2022〕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经开区管委会:

《全县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2年6月22日        

 

全县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湖南省长沙市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坚决防范房屋建筑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加强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2〕51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办发〔2022〕41号)精神,结合大竹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部署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以自建房屋为重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自建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排查整治范围

(一)全县所有居民自建房(包括在建自建房),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老街区、拆迁安置区、沿河沿库,以及学校、医院周边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

(二)改建改用房屋,特别是改变房屋结构和空间形态,变更建筑用途和使用功能的房屋建筑。

(三)人员密集场所重点用房,特别是学校、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商业体、宾馆、饭店、工业园区、集贸市场、养老和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疫病集中隔离场所等房屋建筑。

农村自建房以行政村(农村社区)为单元网格、城镇房屋以社区为单元网格,分别由各乡镇(街道)具体牵头排查整治,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行业类别牵头排查整治。各单位家属楼院由原产权单位配合辖区乡镇(街道)共同排查整治。

三、排查整治内容

各乡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对房屋产权人、房屋地点、建造年代、土地性质、结构类型、建造方式、建筑层数及面积、规划建设手续、消防手续及设施、房屋用途(经营性自建房需提供“住改商”手续、经营手续、场所安全证明)、装修装饰、违法建设等情况形成台账。重点排查房屋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结构安全(设计、施工、使用等)、使用安全、消防和燃气安全、选址安全等内容,建立健全排查台账。

实体安全方面。使用年限超过建筑物设计基准期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和构筑物;失养失修严重、主体承重结构破坏等存在质量和使用安全隐患自建房;受地质灾害威胁地区的房屋以及灾后受损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和构筑物,特别是洪灾、火灾后受损房屋;房屋结构、建筑面积、层数、地下空间发生变化的改扩建房屋;使用易燃可燃建筑材料建设的房屋;房屋主体结构有倾斜,承重墙体、梁柱等部位有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地基有沉降、塌陷,周边场地出现沉降、开裂等现象的房屋;正在装修及拆改的房屋;高边坡、沿河区域房屋;按照规定,其他应纳入重点监管的房屋。

审批程序方面。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不完善、房屋产权手续不齐全;未聘请专业设计和施工队伍进行设计施工,存在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等情况;房屋用途改变后,不满足新使用功能的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经营性自建房无经营许可、安全性不符合要求等情况。

四、排查整治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从2022年5月至2023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集中重点排查(2022年8月31日前)。对经营性自建房开展“百日行动”,全面完成3层及以上、违规改扩建、人员密集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排查。采取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自查和属地、行业排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自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房屋所在社区(村组)报备。各乡镇(街道)、县级各部门在房屋产权人自查的基础上,以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图斑和数据为参考,以房屋现状为基准,利用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平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建专人专班等方式,聘用、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全程参与,全面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排查,相关信息同步录入相关信息平台,同时报属地乡镇(街道)、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第一时间采取应急管控措施,确保人员绝对安全。

(二)全面排查整治(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各乡镇(街道)、县级各部门要集中力量对所有自建房、改建改用房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重点用房深入摸排;完成对3层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重点整治,确保风险隐患管控到位,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2023年6月30日前,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落实主体责任,对所有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全面整治,坚决消除安全隐患。

1.坚持科学分类处置。各乡镇(街道)、县级各部门要组织排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鉴定机构,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集中研判,区分“安全、一般安全隐患、严重安全隐患”三类情形,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开展安全性评估或鉴定。

(1)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C、D级危房、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要坚决撤离人员。对暂时不便拆除的,要立即停止使用、撤出人员、张贴危房标识,通过设置警戒线等措施禁止人员出入。

(2)对排查出有一定安全隐患但不影响居住的房屋,通过安全鉴定后督促房屋产权人维修加固。

(3)对经营场所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市场主体,以及养老、托幼、教培等特殊机构未经安全鉴定的,必须由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后制定整改措施,整改完成前由市场监管等部门暂停其营业。逾期或拒绝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对确无其他住房且生活困难的D级危房住户,可通过统建公租房、利用乡镇闲置公房安置、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帮助其解决基本住房安全。

(5)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灾后重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和土地增减挂钩等农房补助政策的,做到应纳尽纳、应改尽改。

(6)对控建区内确无其他住房的D级危房住户,原则上按照现有人口及建设标准,按程序审批后在原址原规模、原址缩小规模改造,或采取集中异地安置等方式解决。对老城区个别连片D级危房,纳入棚户区改造;不具备原址改造条件的,实施异地棚改。对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可通过维修、加固等措施消除隐患的老旧房屋,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畴。

(7)结合《全省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做好自建房消防安全风险防范。督促规范设置充电设施。对消防设施设备损坏的,进行维修、改造、更新。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推动消防设施、消防水源、消防通道升级改造,有效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2.规范整改验收程序。规范验收程序,实施分级验收,验收合格的才能销号。乡镇(街道)、村(社区)、组三级要建立重点整治台账,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1)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完成后,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向社区(村组)提出验收申请,复核后由乡镇(街道)组织专业力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上报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行业的房屋验收工作,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同步上报属地乡镇(街道)、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3)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整治情况组织核验,核验合格的予以销号。

3.强化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在采取工程措施消除隐患的同时,规划执法部门、综合执法、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要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违规改造装修、擅自改变建筑用途违规经营、堵塞消防通道等行为。对存在重大房屋安全隐患拒不整改且抗拒执法的,一律由公安部门依法从重处罚;拒不配合排查整治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具体实施如下:

(1)未经审批,擅自违规改扩建、装饰装修的;虽经审批,但未按要求施工或在装修过程中随意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恢复原状。

(2)对自建房外窗、疏散走道等区域安装严重影响疏散逃生的防盗网、广告牌、铁栅栏的,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坚决依法拆除。

(3)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以及少批多建、私自加层、堵塞消防通道等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违建部分坚决依法予以拆除。

(4)对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分隔群租等经营性用房、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用于生产储存经营出租的、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餐饮等经营场所,养老、托幼、教培等特殊机构未经安全鉴定的,一律停产停业整顿。

(5)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持续巩固提升(202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全面排查整治基础上,开展“回头看”,跟踪问题整改落实。及时总结整治经验做法,建立健全城乡自建住房长效管理机制,明确基层管理机构,形成房屋安全全链条监管机制。

1.健全完善监管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建设,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应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消防等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完善监督管理制度,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城区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农村新建居民自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3层及以上新建居民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专业设计和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将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建筑和设施安全,作为审批行业许可的条件,单位或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将自建房改造为宾馆、饭店、私人影院、酒吧、网吧等人员密集经营场所的必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2.建立装修检测行业备案及管理制度。县住建局要全面采集在属地从事装饰装修、质量检测、安全鉴定的企业信息,统一纳入信用考核体系,实行“红黑”名单管理。非住宅装修且办理了施工许可证的企业应提前把专项装修方案、专业设计单位的安全报告分别报送县住建局和乡镇(街道)备案,接受日常监管;对住宅装修和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修,要事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社区(村组)签订装修安全承诺书,并纳入社区(村组)和物业公司日常监管。

3.明确外墙隐患整治责任。属于保修期内或者因施工质量产生的问题外墙,由县住建局督促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整治到位;对已超保修期的,由业主单位或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组织,通过使用大修基金等方式整治到位。对“三无”小区,由乡镇(街道)、社区(村组)组织业主筹集资金整治。

4.完善农房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督促农村新建自建房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乡村建设工匠进行施工。完善乡村建设工匠管理制度,探索建立乡村建设工匠负责制,压实农房建设质量安全责任。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出台农村宅基地审批、农村自建房规划建设、自建房用作经营的管理办法,各乡镇(街道)要确立一个综合管理机构,定岗定人做好农房建设管理工作。

5.建立常态化巡查和有奖举报制度。发挥村(社区)、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建立房屋安全群众举报奖励机制,由财政部门设立房屋安全隐患专项奖励经费,鼓励群众举报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布局、违规加层等造成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

6.探索建立房屋体检制度。对达到规定年限的房屋,实施强制性安全鉴定,建立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保障。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完善房屋安全保障机制。由县住建局、经信局牵头,探索研究建立城镇房屋安全使用智慧监管平台,对短期内无法拆除的危房,尤其是经过加固后继续使用的C级经营性自建房等安装传感设备,适时监测房屋倾斜、裂缝、承重、地基沉降等关键指标,并做好预警防控。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强化责任担当,亲自动员部署、亲自深入一线督促检查推动落实,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落实属地党委政府排查整治工作第一责任,要发挥村(社区)、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各乡镇(街道)承担本辖区内排查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负责制定辖区专项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排查整治任务。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是房屋管养以及安全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房屋安全隐患的排查、整修和加固,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监管、查处、指导、协调配合等工作。

(三)强化综合保障。县住建局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强化技术保障。各乡镇(街道)、县级各部门落实专人负责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县财政局要做好排查整治工作的各类经费保障。

(四)强化督促指导。专项排查整治督导组对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县政府督查室根据工作需要,实时对各乡镇(街道)、行业部门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约谈。对情节严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发现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调查处理。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会议、标语、展板等形式,广泛宣传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要全面深入开展城乡房屋建设、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群众的房屋安全意识,提高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

 

附件:1.大竹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

            2.大竹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工作进度统计表

            3.大竹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台账表

            4.大竹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整改清单

            5.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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