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函〔2022〕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经开区管委会:
现将《大竹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权责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5日
大竹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权责清单
一、大竹县发展和改革局
序 号 | 权力分类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
事项 名称 | 实施 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免责 事项 | ||
1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违规的行政处罚 | 大竹县发展和改革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规避招标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的;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8.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9.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1.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13.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1-4.【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5.【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2.同1-2。 3-1.同1-1。 3-2.同1-2。 3-3.同1-6。 4-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4-2.同1-4。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6-2.同1-6。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7-2.同1-6。 8.【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1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1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11-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11-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11-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1-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11-7.【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11-8.同1-4。 11-9.同1-6。 12-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2-2.同1-5。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2 | 行政处罚 |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政处罚 | 大竹县发展和改革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的;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8.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9.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1.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13.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1-4.【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5.【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2.同1-2。 3-1.同1-1。 3-2.同1-2。 3-3.同1-6。 4-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4-2.同1-4。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6-2.同1-6。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7-2.同1-6。 8.【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1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1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11-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11-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 11-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1-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11-7.【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11-8.同1-4。 11-9.同1-6。 12-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2-2.同1-5。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3 | 行政处罚 |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 大竹县发展和改革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涉嫌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的;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8.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9.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1.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13.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1-4.【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5.【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2.同1-2。 3-1.同1-1。 3-2.同1-2。 3-3.同1-6。 4-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4-2.同1-4。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6-2.同1-6。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7-2.同1-6。 8.【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1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1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11-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11-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11-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1-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11-7.【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11-8.同1-4。 11-9.同1-6。 12-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2-2.同1-5。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4 | 行政处罚 |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 大竹县发展和改革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涉嫌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的;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8.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9.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1.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13.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1-4.【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5.【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2.同1-2。 3-1.同1-1。 3-2.同1-2。 3-3.同1-6。 4-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4-2.同1-4。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6-2.同1-6。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7-2.同1-6。 8.【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1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1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11-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11-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11-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1-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11-7.【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11-8.同1-4。 11-9.同1-6。 12-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2-2.同1-5。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5 | 行政处罚 |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 大竹县发展和改革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涉嫌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的;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8.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9.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1.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13.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1-4.【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5.【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2.同1-2。 3-1.同1-1。 3-2.同1-2。 3-3.同1-6。 4-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4-2.同1-4。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6-2.同1-6。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7-2.同1-6。 8.【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1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1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11-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11-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 11-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1-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11-7.【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11-8.同1-4。 11-9.同1-6。 12-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2-2.同1-5。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6 | 行政处罚 |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投标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政处罚 | 大竹县发展和改革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涉嫌违反招投标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的;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8.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9.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1.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13.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1-4.【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5.【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2.同1-2。 3-1.同1-1。 3-2.同1-2。 3-3.同1-6。 4-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4-2.同1-4。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6-2.同1-6。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7-2.同1-6。 8.【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1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1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11-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11-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11-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1-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11-7.【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11-8.同1-4。 11-9.同1-6。 12-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2-2.同1-5。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7 | 行政处罚 | 对评标专家违规的行政处罚 | 大竹县发展和改革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评标专家涉嫌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的;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8.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9.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1.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13.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1-4.【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5.【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2.同1-2。 3-1.同1-1。 3-2.同1-2。 3-3.同1-6。 4-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4-2.同1-4。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6-2.同1-6。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7-2.同1-6。 8.【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1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1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11-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11-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11-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1-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11-7.【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11-8.同1-4。 11-9.同1-6。 12-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2-2.同1-5。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8 | 行政处罚 |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政处罚 | 大竹县发展和改革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人涉嫌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 行确定中标人的行为的,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的;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8.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9.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1.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13.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1-4.【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5.【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2.同1-2。 3-1.同1-1。 3-2.同1-2。 3-3.同1-6。 4-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4-2.同1-4。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6-2.同1-6。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7-2.同1-6。 8.【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1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1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11-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11-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11-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1-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11-7.【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11-8.同1-4。 11-9.同1-6。 12-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2-2.同1-5。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9 | 行政处罚 |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政处罚 | 大竹县发展和改革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涉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为 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的;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8.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9.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1.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13.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1-4.【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5.【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2.同1-2。 3-1.同1-1。 3-2.同1-2。 3-3.同1-6。 4-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4-2.同1-4。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6-2.同1-6。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7-2.同1-6。 8.【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1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1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11-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11-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11-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1-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11-7.【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11-8.同1-4。 11-9.同1-6。 12-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2-2.同1-5。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10 | 行政处罚 |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政处罚 | 大竹县发展和改革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法规未明确 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中标人涉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的;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8.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9.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1.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13.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1-4.【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5.【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2.同1-2。 3-1.同1-1。 3-2.同1-2。 3-3.同1-6。 4-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4-2.同1-4。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6-2.同1-6。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7-2.同1-6。 8.【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1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1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11-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11-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11-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1-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11-7.【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11-8.同1-4。 11-9.同1-6。 12-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2-2.同1-5。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11 | 行政处罚 |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行政处罚 | 大竹县发展和改革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涉嫌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的;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8.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9.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1.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13.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1-4.【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5.【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2.同1-2。 3-1.同1-1。 3-2.同1-2。 3-3.同1-6。 4-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4-2.同1-4。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6-2.同1-6。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7-2.同1-6。 8.【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1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1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11-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11-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11-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1-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11-7.【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11-8.同1-4。 11-9.同1-6。 12-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2-2.同1-5。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12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行政处罚 | 大竹县发展和改革局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2.【部门规章】《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涉嫌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的;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8.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9.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1.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13.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1-4.【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5.【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2.同1-2。 3-1.同1-1。 3-2.同1-2。 3-3.同1-6。 4-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4-2.同1-4。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6-2.同1-6。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7-2.同1-6。 8.【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1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1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11-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11-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11-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1-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11-7.【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11-8.同1-4。 11-9.同1-6。 12-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2-2.同1-5。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13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政处罚 | 大竹县发展和改革局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中标人涉嫌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的;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8.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9.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1.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13.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1-4.【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5.【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2.同1-2。 3-1.同1-1。 3-2.同1-2。 3-3.同1-6。 4-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4-2.同1-4。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6-2.同1-6。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7-2.同1-6。 8.【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1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1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11-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11-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11-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1-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11-7.【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11-8.同1-4。 11-9.同1-6。 12-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2-2.同1-5。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14 | 行政处罚 |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行政处罚 | 大竹县发展和改革局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人涉嫌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的;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8.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9.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1.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13.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1-4.【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5.【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2.同1-2。 3-1.同1-1。 3-2.同1-2。 3-3.同1-6。 4-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4-2.同1-4。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6-2.同1-6。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7-2.同1-6。 8.【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1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1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11-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11-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11-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1-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11-7.【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11-8.同1-4。 11-9.同1-6。 12-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2-2.同1-5。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15 | 行政处罚 |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行政处罚 | 大竹县发展和改革局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涉嫌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的;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8.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9.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1.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13.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1-4.【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5.【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2.同1-2。 3-1.同1-1。 3-2.同1-2。 3-3.同1-6。 4-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4-2.同1-4。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6-2.同1-6。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7-2.同1-6。 8.【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1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1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11-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11-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11-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1-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11-7.【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11-8.同1-4。 11-9.同1-6。 12-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2-2.同1-5。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16 | 行政处罚 |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事与招标代理活动有关行为的行政处罚 | 大竹县发展和改革局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事与招标代理活动有关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的;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8.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9.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1.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13.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1-4.【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5.【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2.同1-2。 3-1.同1-1。 3-2.同1-2。 3-3.同1-6。 4-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4-2.同1-4。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6-2.同1-6。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7-2.同1-6。 8.【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1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1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11-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11-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11-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1-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11-7.【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11-8.同1-4。 11-9.同1-6。 12-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2-2.同1-5。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二、大竹县财政局
序 号 | 权力分类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
事项 名称 | 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免责事项 | ||
17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大竹县财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4-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4-2.【部门规章】《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6.【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8.【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6.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7.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备案; 8.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 9.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10.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2-1.同1-2。 2-2.同1-3。 3.同1-2。 4.同1-2。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3.【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4.同1-2。 5-5.同1-3。 6.同1-3。 7—10.同1-2。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18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 大竹县财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4-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4-2.【部门规章】《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6.【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8.【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6.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7.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备案; 8.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 9.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10.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2-1.同1-2。 2-2.同1-3。 3.同1-2。 4.同1-2。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3.【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4.同1-2。 5-5.同1-3。 6.同1-3。 7—10.同1-2。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19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行政处罚 | 大竹县财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4-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4-2.【部门规章】《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6.【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8.【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6.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7.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备案; 8.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 9.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10.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2-1.同1-2。 2-2.同1-3。 3.同1-2。 4.同1-2。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3.【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4.同1-2。 5-5.同1-3。 6.同1-3。 7—10.同1-2。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20 | 行政处罚 | 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行政处罚 | 大竹县财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4-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4-2.【部门规章】《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6.【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8.【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6.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7.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备案; 8.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 9.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10.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2-1.同1-2。 2-2.同1-3。 3.同1-2。 4.同1-2。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3.【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4.同1-2。 5-5.同1-3。 6.同1-3。 7—10.同1-2。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21 | 行政处罚 | 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 | 大竹县财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 |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4-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4-2.【部门规章】《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6.【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8.【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6.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7.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备案; 8.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 9.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10.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2-1.同1-2。 2-2.同1-3。 3.同1-2。 4.同1-2。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3.【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4.同1-2。 5-5.同1-3。 6.同1-3。 7—10.同1-2。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22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未依法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规避公开招标,未依法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未依法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备案的行政处罚 | 大竹县财政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4-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4-2.【部门规章】《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6.【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8.【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6.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7.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备案; 8.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 9.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10.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2-1.同1-2。 2-2.同1-3。 3.同1-2。 4.同1-2。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3.【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4.同1-2。 5-5.同1-3。 6.同1-3。 7—10.同1-2。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23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定方式实施采购,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未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违法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未依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行政处罚 | 大竹县财政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4-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4-2.【部门规章】《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6.【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8.【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6.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7.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备案; 8.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 9.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10.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2-1.同1-2。 2-2.同1-3。 3.同1-2。 4.同1-2。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3.【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4.同1-2。 5-5.同1-3。 6.同1-3。 7—10.同1-2。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24 | 行政处罚 | 对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从事营利活动的行政处罚 | 大竹县财政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4-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4-2.【部门规章】《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6.【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8.【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6.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7.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备案; 8.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 9.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10.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2-1.同1-2。 2-2.同1-3。 3.同1-2。 4.同1-2。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3.【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4.同1-2。 5-5.同1-3。 6.同1-3。 7—10.同1-2。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25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员不依法回避的行政处罚 | 大竹县财政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4-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4-2.【部门规章】《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6.【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8.【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6.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7.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备案; 8.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 9.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10.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2-1.同1-2。 2-2.同1-3。 3.同1-2。 4.同1-2。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3.【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4.同1-2。 5-5.同1-3。 6.同1-3。 7—10.同1-2。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26 | 行政处罚 | 对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行为的行政处罚 | 大竹县财政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4-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4-2.【部门规章】《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6.【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8.【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6.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7.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备案; 8.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 9.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10.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2-1.同1-2。 2-2.同1-3。 3.同1-2。 4.同1-2。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3.【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4.同1-2。 5-5.同1-3。 6.同1-3。 7—10.同1-2。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27 | 行政处罚 | 对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法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行政处罚 | 大竹县财政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4-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4-2.【部门规章】《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6.【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8.【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6.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7.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备案; 8.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 9.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10.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2-1.同1-2。 2-2.同1-3。 3.同1-2。 4.同1-2。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3.【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4.同1-2。 5-5.同1-3。 6.同1-3。 7—10.同1-2。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28 | 行政处罚 | 对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处罚 | 大竹县财政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4-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4-2.【部门规章】《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6.【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8.【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6.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7.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备案; 8.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 9.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10.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2-1.同1-2。 2-2.同1-3。 3.同1-2。 4.同1-2。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3.【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4.同1-2。 5-5.同1-3。 6.同1-3。 7—10.同1-2。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29 | 行政处罚 | 对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行政处罚 | 大竹县财政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4-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4-2.【部门规章】《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6.【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8.【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6.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7.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备案; 8.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 9.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10.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2-1.同1-2。 2-2.同1-3。 3.同1-2。 4.同1-2。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3.【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4.同1-2。 5-5.同1-3。 6.同1-3。 7—10.同1-2。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30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行政处罚 | 大竹县财政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4-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4-2.【部门规章】《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6.【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8.【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6.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7.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备案; 8.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 9.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10.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2-1.同1-2。 2-2.同1-3。 3.同1-2。 4.同1-2。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3.【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4.同1-2。 5-5.同1-3。 6.同1-3。 7—10.同1-2。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31 | 行政处罚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行政处罚 | 大竹县财政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4-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4-2.【部门规章】《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6.【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8.【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6.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7.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备案; 8.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 9.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10.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2-1.同1-2。 2-2.同1-3。 3.同1-2。 4.同1-2。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3.【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4.同1-2。 5-5.同1-3。 6.同1-3。 7—10.同1-2。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32 | 行政处罚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行政处罚 | 大竹县财政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四款。 |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4-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4-2.【部门规章】《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6.【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8.【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6.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7.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备案; 8.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 9.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10.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2-1.同1-2。 2-2.同1-3。 3.同1-2。 4.同1-2。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3.【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4.同1-2。 5-5.同1-3。 6.同1-3。 7—10.同1-2。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33 | 行政处罚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 大竹县财政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款。 |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4-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4-2.【部门规章】《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6.【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8.【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6.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7.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备案; 8.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 9.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10.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2-1.同1-2。 2-2.同1-3。 3.同1-2。 4.同1-2。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3.【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4.同1-2。 5-5.同1-3。 6.同1-3。 7—10.同1-2。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34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行政处罚 | 大竹县财政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3.【部门规章】《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4-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4-2.【部门规章】《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6.【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8.【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6.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7.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备案; 8.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 9.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10.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2-1.同1-2。 2-2.同1-3。 3.同1-2。 4.同1-2。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3.【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4.同1-2。 5-5.同1-3。 6.同1-3。 7—10.同1-2。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35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大竹县财政局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4-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4-2.【部门规章】《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6.【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8.【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6.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7.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备案; 8.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 9.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10.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2-1.同1-2。 2-2.同1-3。 3.同1-2。 4.同1-2。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3.【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4.同1-2。 5-5.同1-3。 6.同1-3。 7—10.同1-2。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36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未依法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 | 大竹县财政局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4-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4-2.【部门规章】《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6.【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8.【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6.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7.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备案; 8.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 9.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10.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2-1.同1-2。 2-2.同1-3。 3.同1-2。 4.同1-2。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3.【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4.同1-2。 5-5.同1-3。 6.同1-3。 7—10.同1-2。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37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未依法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未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大竹县财政局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4-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4-2.【部门规章】《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6.【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8.【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6.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7.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备案; 8.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 9.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10.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2-1.同1-2。 2-2.同1-3。 3.同1-2。 4.同1-2。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3.【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4.同1-2。 5-5.同1-3。 6.同1-3。 7—10.同1-2。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38 | 行政处罚 | 对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行政处罚 | 大竹县财政局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4-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4-2.【部门规章】《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6.【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8.【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6.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7.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备案; 8.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 9.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10.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2-1.同1-2。 2-2.同1-3。 3.同1-2。 4.同1-2。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3.【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4.同1-2。 5-5.同1-3。 6.同1-3。 7—10.同1-2。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39 | 行政处罚 |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行政处罚 | 大竹县财政局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4-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4-2.【部门规章】《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6.【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8.【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6.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7.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备案; 8.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 9.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10.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2-1.同1-2。 2-2.同1-3。 3.同1-2。 4.同1-2。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3.【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4.同1-2。 5-5.同1-3。 6.同1-3。 7—10.同1-2。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40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行政处罚 | 大竹县财政局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4-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4-2.【部门规章】《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6.【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8.【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6.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7.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备案; 8.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 9.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10.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2-1.同1-2。 2-2.同1-3。 3.同1-2。 4.同1-2。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3.【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4.同1-2。 5-5.同1-3。 6.同1-3。 7—10.同1-2。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41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设定最低限价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违反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违反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的行政处罚 | 大竹县财政局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4-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4-2.【部门规章】《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6.【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8.【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6.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7.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备案; 8.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 9.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10.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2-1.同1-2。 2-2.同1-3。 3.同1-2。 4.同1-2。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3.【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4.同1-2。 5-5.同1-3。 6.同1-3。 7—10.同1-2。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42 | 行政处罚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除外;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大竹县财政局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一条。 |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4-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4-2.【部门规章】《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6.【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8.【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6.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7.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备案; 8.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 9.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10.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2-1.同1-2。 2-2.同1-3。 3.同1-2。 4.同1-2。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3.【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4.同1-2。 5-5.同1-3。 6.同1-3。 7—10.同1-2。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43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的行政处罚 | 大竹县财政局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 |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4-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4-2.【部门规章】《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6.【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8.【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6.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7.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备案; 8.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 9.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10.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2-1.同1-2。 2-2.同1-3。 3.同1-2。 4.同1-2。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3.【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4.同1-2。 5-5.同1-3。 6.同1-3。 7—10.同1-2。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44 | 行政裁决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 | 大竹县财政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2.【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对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投诉;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笔录。质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3.决定责任: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公章。 4.送达责任: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2.【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3.【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4.【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四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6.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7.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 8.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9.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10.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2-1.同1-1。 2-2.同1-2。 3.同1-1。 4.同1-1。 5-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2.【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3.同1-1。 5-4.同1-2。 5-5.【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八条。 6.同1-2。 7—9.同1-1。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45 | 行政检查 |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 大竹县财政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 1.告知责任;提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2.检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处理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作出处理决定,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4.监管责任:对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4.【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6.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7.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 8.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9.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10.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2-1.同1-1。 2-2.同1-2。 3.同1-1。 4.同1-1。 5-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2.【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3.同1-1。 5-4.同1-2。 6.同1-2。 7—9.同1-1。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三、大竹县自然资源局
序 号 | 权力分类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
事项 名称 | 实施 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免责事项 | ||
46 | 行政许可 |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 大竹县自然资源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 3.【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勘查矿产资源审批或者不准予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决定。不准予审批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2.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违反规定把指定机构的咨询、评估作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 1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或者岗位要求的; 15.其他违规实施行政审批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2-7.同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10.同9。 11.同9。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 1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 14.同13。 15.同13。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47 | 行政许可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大竹县自然资源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 3.【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开采矿产资源审批或者不准予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决定。不准予审批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2.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违反规定把指定机构的咨询、评估作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 1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或者岗位要求的; 15.其他违规实施行政审批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2-7.同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10.同9。 11.同9。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 1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 14.同13。 15.同13。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4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 大竹县自然资源局 | 【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5.【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6.【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7.【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 8.【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产;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乱处罚;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2-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10.同9。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49 | 行政处罚 |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 大竹县自然资源局 | 【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5.【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6.【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7.【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 8.【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产;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乱处罚;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2-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10.同9。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50 | 行政处罚 | 对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 大竹县自然资源局 |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发现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5.【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6.【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7.【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 8.【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产;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乱处罚;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2-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10.同9。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51 | 行政处罚 |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 大竹县自然资源局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5.【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6.【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7.【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 8.【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产;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乱处罚;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2-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10.同9。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52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期缴纳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处罚 | 大竹县自然资源局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不按期缴纳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缴纳费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5.【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6.【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7.【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 8.【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产;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乱处罚;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2-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10.同9。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53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处罚 | 大竹县自然资源局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5.【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6.【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7.【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 8.【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产;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乱处罚;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2-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10.同9。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5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政处罚 | 大竹县自然资源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5.【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6.【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7.【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 8.【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产;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乱处罚;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2-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10.同9。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55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政处罚 | 大竹县自然资源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5.【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6.【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7.【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 8.【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产;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乱处罚;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2-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10.同9。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56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 大竹县自然资源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5.【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6.【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7.【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 8.【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产;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乱处罚;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2-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10.同9。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57 | 行政征收 |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 | 大竹县自然资源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 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 1.公示责任:公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的依据、标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征收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征收的决定。 4.征收责任:收缴相应款项并交付相关票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部门规章】《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九条。 2.同1。 3.同1。 4.【部门规章】《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 5.《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四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不按规定出具有效书面凭证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不予批准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的; 6.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7.未按规定现场办结或者按时办结的; 8.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9.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法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 2-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10.同9。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58 | 行政征收 | 矿业权占用费征收 | 大竹县自然资源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 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 3.【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1.公示责任:公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的依据、标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征收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征收的决定。 4.征收责任:收缴相应款项并交付相关票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3.同1。 4.同2。 5.《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四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不按规定出具有效书面凭证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不予批准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的; 6.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7.未按规定现场办结或者按时办结的; 8.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9.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法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 2-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10.同9。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59 | 行政 处罚 |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 | 大竹县自然资源局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5.【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6.【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7.【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 8.【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产;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乱处罚;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2—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10.同9。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60 | 行政 检查 |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 大竹县自然资源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1.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检查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4.决定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2.对发现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 3.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案件调查、审核出现重大失误; 4.违反保密规定,向案件当事人泄露案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5.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 6.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7.实施行政检查违反规定。 |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5.【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六)项。 6.【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第一款第(三)项。 7.【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条。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61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政处罚 | 大竹县自然资源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5.【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6.【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7.【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 8.【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产;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乱处罚;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2—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10.同9。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62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 大竹县自然资源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