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权责清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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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函〔2022〕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经开区管委会:

现将《大竹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权责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5日


大竹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权责清单

一、大竹县发展和改革

权力分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事项

名称

实施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免责

事项

1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违规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发展和改革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规避招标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的;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8.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9.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1.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13.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1-4.【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5.【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2.1-2

3-1.1-1

3-2.1-2

3-3.1-6

4-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4-2.1-4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6-2.1-6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7-2.1-6

8.【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1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1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11-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11-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11-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1-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11-7.【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11-8.1-4

11-9.1-6

12-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2-2.1-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2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发展和改革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的;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8.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9.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1.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13.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1-4.【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5.【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2.1-2

3-1.1-1

3-2.1-2

3-3.1-6

4-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4-2.1-4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6-2.1-6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7-2.1-6

8.【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1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1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11-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11-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

11-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1-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11-7.【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11-8.1-4

11-9.1-6

12-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2-2.1-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3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发展和改革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涉嫌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的;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8.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9.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1.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13.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1-4.【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5.【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2.1-2

3-1.1-1

3-2.1-2

3-3.1-6

4-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4-2.1-4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6-2.1-6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7-2.1-6

8.【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1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1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11-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11-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11-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1-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11-7.【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11-8.1-4

11-9.1-6

12-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2-2.1-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4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发展和改革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涉嫌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的;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8.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9.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1.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13.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1-4.【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5.【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2.1-2

3-1.1-1

3-2.1-2

3-3.1-6

4-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4-2.1-4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6-2.1-6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7-2.1-6

8.【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1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1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11-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11-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11-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1-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11-7.【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11-8.1-4

11-9.1-6

12-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2-2.1-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5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发展和改革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涉嫌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的;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8.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9.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1.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13.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1-4.【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5.【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2.1-2

3-1.1-1

3-2.1-2

3-3.1-6

4-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4-2.1-4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6-2.1-6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7-2.1-6

8.【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1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1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11-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11-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

11-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1-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11-7.【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11-8.1-4

11-9.1-6

12-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2-2.1-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6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投标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发展和改革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涉嫌违反招投标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的;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8.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9.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1.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13.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1-4.【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5.【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2.1-2

3-1.1-1

3-2.1-2

3-3.1-6

4-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4-2.1-4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6-2.1-6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7-2.1-6

8.【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1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1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11-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11-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11-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1-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11-7.【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11-8.1-4

11-9.1-6

12-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2-2.1-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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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评标专家违规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发展和改革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评标专家涉嫌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的;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8.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9.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1.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13.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1-4.【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5.【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2.1-2

3-1.1-1

3-2.1-2

3-3.1-6

4-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4-2.1-4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6-2.1-6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7-2.1-6

8.【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1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1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11-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11-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11-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1-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11-7.【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11-8.1-4

11-9.1-6

12-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2-2.1-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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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发展和改革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人涉嫌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 行确定中标人的行为的,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的;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8.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9.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1.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13.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1-4.【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5.【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2.1-2

3-1.1-1

3-2.1-2

3-3.1-6

4-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4-2.1-4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6-2.1-6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7-2.1-6

8.【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1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1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11-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11-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11-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1-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11-7.【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11-8.1-4

11-9.1-6

12-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2-2.1-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9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发展和改革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涉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为 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的;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8.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9.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1.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13.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1-4.【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5.【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2.1-2

3-1.1-1

3-2.1-2

3-3.1-6

4-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4-2.1-4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6-2.1-6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7-2.1-6

8.【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1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1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11-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11-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11-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1-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11-7.【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11-8.1-4

11-9.1-6

12-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2-2.1-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10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发展和改革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法规未明确

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中标人涉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的;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8.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9.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1.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13.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1-4.【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5.【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2.1-2

3-1.1-1

3-2.1-2

3-3.1-6

4-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4-2.1-4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6-2.1-6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7-2.1-6

8.【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1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1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11-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11-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11-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1-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11-7.【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11-8.1-4

11-9.1-6

12-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2-2.1-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11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发展和改革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涉嫌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的;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8.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9.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1.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13.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1-4.【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5.【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2.1-2

3-1.1-1

3-2.1-2

3-3.1-6

4-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4-2.1-4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6-2.1-6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7-2.1-6

8.【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1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1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11-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11-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11-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1-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11-7.【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11-8.1-4

11-9.1-6

12-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2-2.1-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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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发展和改革局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2.【部门规章】《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涉嫌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的;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8.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9.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1.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13.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1-4.【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5.【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2.1-2

3-1.1-1

3-2.1-2

3-3.1-6

4-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4-2.1-4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6-2.1-6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7-2.1-6

8.【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1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1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11-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11-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11-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1-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11-7.【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11-8.1-4

11-9.1-6

12-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2-2.1-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13

行政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发展和改革局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中标人涉嫌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的;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8.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9.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1.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13.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1-4.【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5.【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2.1-2

3-1.1-1

3-2.1-2

3-3.1-6

4-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4-2.1-4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6-2.1-6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7-2.1-6

8.【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1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1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11-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11-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11-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1-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11-7.【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11-8.1-4

11-9.1-6

12-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2-2.1-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14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发展和改革局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人涉嫌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的;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8.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9.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1.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13.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1-4.【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5.【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2.1-2

3-1.1-1

3-2.1-2

3-3.1-6

4-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4-2.1-4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6-2.1-6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7-2.1-6

8.【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1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1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11-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11-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11-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1-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11-7.【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11-8.1-4

11-9.1-6

12-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2-2.1-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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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发展和改革局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涉嫌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的;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8.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9.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1.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13.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1-4.【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5.【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2.1-2

3-1.1-1

3-2.1-2

3-3.1-6

4-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4-2.1-4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6-2.1-6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7-2.1-6

8.【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1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1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11-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11-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11-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1-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11-7.【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11-8.1-4

11-9.1-6

12-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2-2.1-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16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事与招标代理活动有关行为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发展和改革局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事与招标代理活动有关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的;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8.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9.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1.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13.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1-4.【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5.【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2.1-2

3-1.1-1

3-2.1-2

3-3.1-6

4-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4-2.1-4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6-2.1-6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7-2.1-6

8.【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1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1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11-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11-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11-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1-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11-7.【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11-8.1-4

11-9.1-6

12-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2-2.1-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二、大竹县财政局

权力分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事项

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免责事项

17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财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4-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4-2.【部门规章】《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6.【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8.【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6.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7.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备案;

8.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

9.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10.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2-1.1-2

2-2.1-3

3.1-2

4.1-2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3.【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4.1-2

5-5.1-3

6.1-3

7—10.1-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18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财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4-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4-2.【部门规章】《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6.【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8.【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6.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7.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备案;

8.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

9.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10.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2-1.1-2

2-2.1-3

3.1-2

4.1-2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3.【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4.1-2

5-5.1-3

6.1-3

7—10.1-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19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财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4-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4-2.【部门规章】《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6.【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8.【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6.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7.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备案;

8.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

9.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10.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2-1.1-2

2-2.1-3

3.1-2

4.1-2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3.【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4.1-2

5-5.1-3

6.1-3

7—10.1-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20

行政处罚

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财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4-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4-2.【部门规章】《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6.【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8.【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6.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7.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备案;

8.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

9.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10.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2-1.1-2

2-2.1-3

3.1-2

4.1-2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3.【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4.1-2

5-5.1-3

6.1-3

7—10.1-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21

行政处罚

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财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4-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4-2.【部门规章】《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6.【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8.【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6.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7.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备案;

8.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

9.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10.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2-1.1-2

2-2.1-3

3.1-2

4.1-2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3.【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4.1-2

5-5.1-3

6.1-3

7—10.1-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22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未依法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规避公开招标,未依法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未依法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备案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财政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4-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4-2.【部门规章】《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6.【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8.【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6.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7.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备案;

8.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

9.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10.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2-1.1-2

2-2.1-3

3.1-2

4.1-2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3.【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4.1-2

5-5.1-3

6.1-3

7—10.1-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23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定方式实施采购,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未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违法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未依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财政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4-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4-2.【部门规章】《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6.【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8.【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6.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7.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备案;

8.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

9.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10.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2-1.1-2

2-2.1-3

3.1-2

4.1-2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3.【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4.1-2

5-5.1-3

6.1-3

7—10.1-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24

行政处罚

对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从事营利活动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财政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4-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4-2.【部门规章】《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6.【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8.【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6.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7.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备案;

8.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

9.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10.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2-1.1-2

2-2.1-3

3.1-2

4.1-2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3.【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4.1-2

5-5.1-3

6.1-3

7—10.1-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25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员不依法回避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财政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4-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4-2.【部门规章】《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6.【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8.【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6.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7.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备案;

8.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

9.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10.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2-1.1-2

2-2.1-3

3.1-2

4.1-2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3.【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4.1-2

5-5.1-3

6.1-3

7—10.1-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26

行政处罚

对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行为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财政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4-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4-2.【部门规章】《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6.【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8.【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6.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7.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备案;

8.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

9.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10.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2-1.1-2

2-2.1-3

3.1-2

4.1-2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3.【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4.1-2

5-5.1-3

6.1-3

7—10.1-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27

行政处罚

对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法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财政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4-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4-2.【部门规章】《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6.【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8.【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6.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7.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备案;

8.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

9.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10.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2-1.1-2

2-2.1-3

3.1-2

4.1-2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3.【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4.1-2

5-5.1-3

6.1-3

7—10.1-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28

行政处罚

对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财政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4-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4-2.【部门规章】《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6.【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8.【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6.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7.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备案;

8.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

9.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10.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2-1.1-2

2-2.1-3

3.1-2

4.1-2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3.【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4.1-2

5-5.1-3

6.1-3

7—10.1-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29

行政处罚

对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财政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4-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4-2.【部门规章】《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6.【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8.【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6.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7.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备案;

8.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

9.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10.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2-1.1-2

2-2.1-3

3.1-2

4.1-2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3.【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4.1-2

5-5.1-3

6.1-3

7—10.1-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30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财政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4-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4-2.【部门规章】《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6.【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8.【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6.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7.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备案;

8.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

9.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10.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2-1.1-2

2-2.1-3

3.1-2

4.1-2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3.【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4.1-2

5-5.1-3

6.1-3

7—10.1-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31

行政处罚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财政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4-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4-2.【部门规章】《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6.【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8.【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6.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7.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备案;

8.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

9.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10.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2-1.1-2

2-2.1-3

3.1-2

4.1-2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3.【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4.1-2

5-5.1-3

6.1-3

7—10.1-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32

行政处罚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财政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四款。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4-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4-2.【部门规章】《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6.【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8.【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6.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7.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备案;

8.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

9.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10.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2-1.1-2

2-2.1-3

3.1-2

4.1-2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3.【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4.1-2

5-5.1-3

6.1-3

7—10.1-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33

行政处罚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财政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款。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4-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4-2.【部门规章】《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6.【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8.【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6.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7.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备案;

8.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

9.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10.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2-1.1-2

2-2.1-3

3.1-2

4.1-2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3.【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4.1-2

5-5.1-3

6.1-3

7—10.1-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34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财政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3.【部门规章】《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4-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4-2.【部门规章】《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6.【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8.【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6.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7.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备案;

8.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

9.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10.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2-1.1-2

2-2.1-3

3.1-2

4.1-2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3.【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4.1-2

5-5.1-3

6.1-3

7—10.1-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35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财政局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4-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4-2.【部门规章】《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6.【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8.【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6.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7.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备案;

8.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

9.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10.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2-1.1-2

2-2.1-3

3.1-2

4.1-2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3.【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4.1-2

5-5.1-3

6.1-3

7—10.1-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36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未依法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财政局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4-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4-2.【部门规章】《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6.【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8.【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6.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7.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备案;

8.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

9.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10.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2-1.1-2

2-2.1-3

3.1-2

4.1-2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3.【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4.1-2

5-5.1-3

6.1-3

7—10.1-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37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未依法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未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财政局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4-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4-2.【部门规章】《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6.【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8.【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6.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7.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备案;

8.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

9.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10.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2-1.1-2

2-2.1-3

3.1-2

4.1-2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3.【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4.1-2

5-5.1-3

6.1-3

7—10.1-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38

行政处罚

对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财政局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4-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4-2.【部门规章】《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6.【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8.【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6.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7.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备案;

8.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

9.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10.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2-1.1-2

2-2.1-3

3.1-2

4.1-2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3.【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4.1-2

5-5.1-3

6.1-3

7—10.1-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39

行政处罚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财政局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4-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4-2.【部门规章】《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6.【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8.【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6.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7.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备案;

8.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

9.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10.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2-1.1-2

2-2.1-3

3.1-2

4.1-2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3.【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4.1-2

5-5.1-3

6.1-3

7—10.1-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40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财政局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4-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4-2.【部门规章】《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6.【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8.【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6.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7.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备案;

8.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

9.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10.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2-1.1-2

2-2.1-3

3.1-2

4.1-2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3.【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4.1-2

5-5.1-3

6.1-3

7—10.1-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41

行政处罚

对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设定最低限价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违反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违反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财政局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4-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4-2.【部门规章】《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6.【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8.【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6.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7.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备案;

8.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

9.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10.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2-1.1-2

2-2.1-3

3.1-2

4.1-2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3.【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4.1-2

5-5.1-3

6.1-3

7—10.1-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42

行政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除外;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财政局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一条。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4-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4-2.【部门规章】《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6.【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8.【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6.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7.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备案;

8.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

9.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10.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2-1.1-2

2-2.1-3

3.1-2

4.1-2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3.【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4.1-2

5-5.1-3

6.1-3

7—10.1-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43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财政局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4-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4-2.【部门规章】《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6.【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8.【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6.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7.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备案;

8.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

9.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10.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2-1.1-2

2-2.1-3

3.1-2

4.1-2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3.【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4.1-2

5-5.1-3

6.1-3

7—10.1-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44

行政裁决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

大竹县财政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2.【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1.受理责任:对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投诉;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笔录。质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3.决定责任: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公章。

4.送达责任: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2.【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3.【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4.【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四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6.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7.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

8.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9.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10.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2-1.1-1

2-2.1-2

3.1-1

4.1-1

5-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2.【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3.1-1

5-4.1-2

5-5.【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八条。

6.1-2

7—9.1-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45

行政检查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大竹县财政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1.告知责任;提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2.检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处理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作出处理决定,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4.监管责任:对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4.【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

5.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6.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7.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

8.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9.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10.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1-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2-1.1-1

2-2.1-2

3.1-1

4.1-1

5-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2.【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3.1-1

5-4.1-2

6.1-2

7—9.1-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三、大竹县自然资源局

权力分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事项

名称

实施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免责事项

46

行政许可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大竹县自然资源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

3.【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勘查矿产资源审批或者不准予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决定。不准予审批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2.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违反规定把指定机构的咨询、评估作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

1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或者岗位要求的;

15.其他违规实施行政审批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2-7.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10.9

11.9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

1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

14.13

15.1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47

行政许可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大竹县自然资源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

3.【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开采矿产资源审批或者不准予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决定。不准予审批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2.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违反规定把指定机构的咨询、评估作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

1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或者岗位要求的;

15.其他违规实施行政审批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2-7.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10.9

11.9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

1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

14.13

15.1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48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5.【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6.【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7.【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

8.【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产;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乱处罚;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2-4.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10.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49

行政处罚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5.【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6.【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7.【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

8.【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产;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乱处罚;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2-4.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10.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50

行政处罚

对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自然资源局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发现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5.【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6.【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7.【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

8.【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产;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乱处罚;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2-4.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10.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51

行政处罚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5.【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6.【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7.【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

8.【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产;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乱处罚;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2-4.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10.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52

行政处罚

对不按期缴纳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不按期缴纳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缴纳费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5.【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6.【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7.【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

8.【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产;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乱处罚;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2-4.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10.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53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5.【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6.【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7.【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

8.【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产;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乱处罚;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2-4.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10.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54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自然资源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5.【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6.【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7.【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

8.【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产;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乱处罚;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2-4.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10.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55

行政处罚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自然资源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5.【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6.【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7.【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

8.【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产;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乱处罚;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2-4.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10.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56

行政处罚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自然资源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5.【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6.【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7.【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

8.【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产;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乱处罚;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2-4.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10.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57

行政征收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

大竹县自然资源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

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1.公示责任:公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的依据、标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征收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征收的决定。

4.征收责任:收缴相应款项并交付相关票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部门规章】《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九条。

2.1

3.1

4.【部门规章】《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

5.《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四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不按规定出具有效书面凭证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不予批准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的;

6.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7.未按规定现场办结或者按时办结的;

8.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9.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

2-8.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10.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58

行政征收

矿业权占用费征收

大竹县自然资源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

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

3.【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1.公示责任:公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的依据、标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征收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征收的决定。

4.征收责任:收缴相应款项并交付相关票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3.1

4.2

5.《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四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不按规定出具有效书面凭证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不予批准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的;

6.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7.未按规定现场办结或者按时办结的;

8.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9.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

2-8.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10.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59

行政

处罚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5.【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6.【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7.【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

8.【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产;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乱处罚;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2—4.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10.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60

行政

检查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大竹县自然资源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1.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检查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4.决定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2.对发现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

3.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案件调查、审核出现重大失误;

4.违反保密规定,向案件当事人泄露案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5.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

6.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7.实施行政检查违反规定。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5.【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六)项。

6.【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第一款第(三)项。

7.【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61

行政处罚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自然资源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5.【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6.【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7.【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

8.【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产;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乱处罚;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2—4.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10.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62

行政处罚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自然资源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5.【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6.【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7.【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

8.【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产;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乱处罚;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2—4.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10.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63

行政处罚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自然资源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

2.【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5.【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6.【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7.【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

8.【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产;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乱处罚;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2—4.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10.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64

行政处罚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自然资源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5.【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6.【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7.【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

8.【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产;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乱处罚;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2—4.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10.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四、大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权力分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事项

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免责

事项

65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

2.【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三条。

3.【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自行收缴罚款的;

4.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8.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八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66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

2.【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三条。

3.【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自行收缴罚款的;

4.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8.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八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67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建设项目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

2.【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三条。

3.【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自行收缴罚款的;

4.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8.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八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68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建设项目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

2.【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三条。

3.【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自行收缴罚款的;

4.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8.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八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69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建设项目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

2.【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三条。

3.【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自行收缴罚款的;

4.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8.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八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70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

2.【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三条。

3.【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自行收缴罚款的;

4.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8.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八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71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建设项目中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

2.【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三条。

3.【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自行收缴罚款的;

4.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8.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八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72

行政处罚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的;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采用邀请招标的;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采用自行招标的;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在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存在《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

2.【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三条。

3.【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自行收缴罚款的;

4.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8.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八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73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存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存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

2.【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三条。

3.【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自行收缴罚款的;

4.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8.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八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74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

2.【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三条。

3.【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自行收缴罚款的;

4.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8.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八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75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材料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材料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

2.【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三条。

3.【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自行收缴罚款的;

4.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8.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八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76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项目评标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不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建设项目评标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不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

2.【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三条。

3.【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自行收缴罚款的;

4.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8.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八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77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

2.【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三条。

3.【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自行收缴罚款的;

4.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8.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八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78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安排非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该项招标代理工作、向招标人和投标人收取的费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政府规章】《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安排非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该项招标代理工作、向招标人和投标人收取的费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

2.【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三条。

3.【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自行收缴罚款的;

4.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8.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八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79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以违法压价、操纵招标投标为条件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政府规章】《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以违法压价、操纵招标投标为条件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

2.【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三条。

3.【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自行收缴罚款的;

4.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8.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八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80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

2.【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三条。

3.【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自行收缴罚款的;

4.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8.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八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81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

2.【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三条。

3.【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自行收缴罚款的;

4.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8.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八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82

行政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

2.【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三条。

3.【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自行收缴罚款的;

4.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8.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八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83

行政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

2.【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三条。

3.【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自行收缴罚款的;

4.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8.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八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84

行政处罚

对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

2.【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三条。

3.【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自行收缴罚款的;

4.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8.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八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85

其他行政权力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处理

大竹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1.审查、告知责任:对投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并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2.处理、告知责任: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当事人。

1.【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2.【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3.【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86

其他行政权力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大竹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

1.受理责任:受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办理责任:书面报告内容完备,未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办理;书面报告内容不完备的,告知招标人补正相应材料后重新提交;因投诉处理已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告知招标人待投诉处理完毕,依法开展后续工作后重新提交;对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处理。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备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大竹县交通运输局

权力分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事项

名称

实施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免责

事项

87

行政检查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市场的行政检查

大竹县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

2.【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3.【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

4.【部门规章】《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以公开检查、明察暗访等方式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全面检查等。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加。

2.调查责任:对在日常检查中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复议、申诉、检举、新闻媒体反映和依法转交的案件进行核实,履行调查责任。

3.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4.处理责任:对监督检查的结果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或《限期整改通知书》等文书,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信息公开责任:对监督检查结果依法予以公开。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1.【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二十三条。

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3.【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

4.【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

5.【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1.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

4.违反廉政纪律;

5.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

6.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7.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

8.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

9.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10.实施行政检查违反规定。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2-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

2-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4-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4-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7-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7-2.【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8.【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9.【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10.【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88

行政处罚

对泄露应当保密的与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交通运输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完成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审。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执法人员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作出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该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1-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2-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3-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4-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5-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6-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7-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组织或委托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

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8.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或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13.实施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14.实施行政行为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1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投诉和申诉以及下级机关的请示不答复或者不及时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16.不依法组织听证或履行告知义务。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2.1-11-21-3

3-1.1-11-3

3-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3-3.【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4-1.1-1

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5.1-1

6.1-1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7-2.1-2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8-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

8-3.1-2

8-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9-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9-2.1-2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13-1.3-3

13-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14-1.3-3

1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5.3-3

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89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介机构与他人串通行为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完成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审。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执法人员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作出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该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1-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2-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3-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4-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5-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6-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7-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组织或委托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

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8.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或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13.实施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14.实施行政行为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1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投诉和申诉以及下级机关的请示不答复或者不及时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16.不依法组织听证或履行告知义务。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2.1-11-21-3

3-1.1-11-3

3-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3-3.【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4-1.1-1

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5.1-1

6.1-1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7-2.1-2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8-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

8-3.1-2

8-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9-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9-2.1-2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13-1.3-3

13-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14-1.3-3

1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5.3-3

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90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2.【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四条。

3.【部门规章】《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完成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审。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执法人员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作出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该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1-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2-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3-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4-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5-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6-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7-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组织或委托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

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8.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或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13.实施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14.实施行政行为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1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投诉和申诉以及下级机关的请示不答复或者不及时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16.不依法组织听证或履行告知义务。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2.1-11-21-3

3-1.1-11-3

3-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3-3.【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4-1.1-1

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5.1-1

6.1-1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7-2.1-2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8-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

8-3.1-2

8-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9-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9-2.1-2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13-1.3-3

13-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14-1.3-3

1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5.3-3

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91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或者泄露标底行为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2.【部门规章】《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完成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审。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执法人员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作出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该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1-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2-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3-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4-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5-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6-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7-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组织或委托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

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8.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或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13.实施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14.实施行政行为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1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投诉和申诉以及下级机关的请示不答复或者不及时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16.不依法组织听证或履行告知义务。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2.1-11-21-3

3-1.1-11-3

3-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3-3.【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4-1.1-1

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5.1-1

6.1-1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7-2.1-2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8-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

8-3.1-2

8-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9-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9-2.1-2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13-1.3-3

13-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14-1.3-3

1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5.3-3

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92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与他人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手段中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3.【部门规章】《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4.【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完成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审。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执法人员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作出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该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1-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2-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3-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4-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5-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6-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7-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组织或委托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

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8.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或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13.实施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14.实施行政行为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1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投诉和申诉以及下级机关的请示不答复或者不及时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16.不依法组织听证或履行告知义务。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2.1-11-21-3

3-1.1-11-3

3-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3-3.【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4-1.1-1

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5.1-1

6.1-1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7-2.1-2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8-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

8-3.1-2

8-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9-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9-2.1-2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13-1.3-3

13-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14-1.3-3

1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5.3-3

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93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必须招标的项目建设工程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3.【部门规章】《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4.【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完成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审。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执法人员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作出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该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1-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2-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3-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4-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5-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6-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7-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组织或委托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

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8.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或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13.实施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14.实施行政行为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1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投诉和申诉以及下级机关的请示不答复或者不及时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16.不依法组织听证或履行告知义务。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2.1-11-21-3

3-1.1-11-3

3-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3-3.【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4-1.1-1

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5.1-1

6.1-1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7-2.1-2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8-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

8-3.1-2

8-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9-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9-2.1-2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13-1.3-3

13-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14-1.3-3

1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5.3-3

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94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实质内容进行谈判行为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交通运输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完成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审。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执法人员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作出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该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1-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2-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3-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4-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5-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6-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7-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组织或委托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

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8.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或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13.实施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14.实施行政行为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1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投诉和申诉以及下级机关的请示不答复或者不及时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16.不依法组织听证或履行告知义务。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2.1-11-21-3

3-1.1-11-3

3-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3-3.【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4-1.1-1

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5.1-1

6.1-1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7-2.1-2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8-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

8-3.1-2

8-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9-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9-2.1-2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13-1.3-3

13-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14-1.3-3

1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5.3-3

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95

行政处罚

对收受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好处,或透露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3.【部门规章】《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完成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审。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执法人员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作出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该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1-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2-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3-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4-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5-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6-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7-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组织或委托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

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8.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或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13.实施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14.实施行政行为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1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投诉和申诉以及下级机关的请示不答复或者不及时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16.不依法组织听证或履行告知义务。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2.1-11-21-3

3-1.1-11-3

3-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3-3.【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4-1.1-1

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5.1-1

6.1-1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7-2.1-2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8-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

8-3.1-2

8-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9-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9-2.1-2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13-1.3-3

13-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14-1.3-3

1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5.3-3

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96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3.【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一条。

4.【部门规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完成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审。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执法人员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作出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该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1-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2-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3-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4-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5-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6-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7-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组织或委托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

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8.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或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13.实施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14.实施行政行为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1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投诉和申诉以及下级机关的请示不答复或者不及时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16.不依法组织听证或履行告知义务。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2.1-11-21-3

3-1.1-11-3

3-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3-3.【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4-1.1-1

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5.1-1

6.1-1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7-2.1-2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8-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

8-3.1-2

8-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9-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9-2.1-2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13-1.3-3

13-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14-1.3-3

1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5.3-3

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97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肢解发包行为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3.【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4.【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完成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审。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执法人员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作出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该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1-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2-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3-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4-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5-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6-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7-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组织或委托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

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8.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或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13.实施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14.实施行政行为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1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投诉和申诉以及下级机关的请示不答复或者不及时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16.不依法组织听证或履行告知义务。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2.1-11-21-3

3-1.1-11-3

3-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3-3.【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4-1.1-1

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5.1-1

6.1-1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7-2.1-2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8-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

8-3.1-2

8-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9-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9-2.1-2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13-1.3-3

13-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14-1.3-3

1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5.3-3

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98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中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行为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3.【部门规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

4.【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完成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审。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执法人员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作出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该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1-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2-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3-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4-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5-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6-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7-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组织或委托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

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8.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或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13.实施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14.实施行政行为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1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投诉和申诉以及下级机关的请示不答复或者不及时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16.不依法组织听证或履行告知义务。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2.1-11-21-3

3-1.1-11-3

3-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3-3.【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4-1.1-1

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5.1-1

6.1-1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7-2.1-2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8-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

8-3.1-2

8-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9-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9-2.1-2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13-1.3-3

13-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14-1.3-3

1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5.3-3

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99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中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行为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2.【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完成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审。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执法人员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作出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该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1-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2-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3-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4-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5-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6-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7-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组织或委托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

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8.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或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13.实施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14.实施行政行为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1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投诉和申诉以及下级机关的请示不答复或者不及时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16.不依法组织听证或履行告知义务。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2.1-11-21-3

3-1.1-11-3

3-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3-3.【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4-1.1-1

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5.1-1

6.1-1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7-2.1-2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8-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

8-3.1-2

8-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9-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9-2.1-2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13-1.3-3

13-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14-1.3-3

1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5.3-3

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100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完成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审。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执法人员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作出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该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1-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2-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3-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4-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5-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6-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7-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组织或委托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

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8.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或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13.实施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14.实施行政行为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1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投诉和申诉以及下级机关的请示不答复或者不及时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16.不依法组织听证或履行告知义务。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2.1-11-21-3

3-1.1-11-3

3-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3-3.【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4-1.1-1

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5.1-1

6.1-1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7-2.1-2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8-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

8-3.1-2

8-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9-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9-2.1-2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13-1.3-3

13-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14-1.3-3

1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5.3-3

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101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2.【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完成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审。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执法人员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作出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该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1-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2-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3-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4-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5-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6-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7-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组织或委托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

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8.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或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13.实施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14.实施行政行为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1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投诉和申诉以及下级机关的请示不答复或者不及时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16.不依法组织听证或履行告知义务。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2.1-11-21-3

3-1.1-11-3

3-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3-3.【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4-1.1-1

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5.1-1

6.1-1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7-2.1-2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8-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

8-3.1-2

8-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9-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9-2.1-2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13-1.3-3

13-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14-1.3-3

1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5.3-3

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102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2.【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第()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完成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审。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执法人员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作出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该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1-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2-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3-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4-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5-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6-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7-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组织或委托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

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8.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或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13.实施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14.实施行政行为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1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投诉和申诉以及下级机关的请示不答复或者不及时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16.不依法组织听证或履行告知义务。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2.1-11-21-3

3-1.1-11-3

3-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3-3.【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4-1.1-1

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5.1-1

6.1-1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7-2.1-2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8-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

8-3.1-2

8-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9-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9-2.1-2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13-1.3-3

13-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14-1.3-3

1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5.3-3

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103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资料时限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2.【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完成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审。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执法人员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作出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该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1-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2-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3-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4-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5-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6-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7-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组织或委托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

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8.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或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13.实施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14.实施行政行为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1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投诉和申诉以及下级机关的请示不答复或者不及时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16.不依法组织听证或履行告知义务。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2.1-11-21-3

3-1.1-11-3

3-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3-3.【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4-1.1-1

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5.1-1

6.1-1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7-2.1-2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8-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

8-3.1-2

8-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9-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9-2.1-2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13-1.3-3

13-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14-1.3-3

1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5.3-3

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104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超额收取保证金或者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及利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2.【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3.【部门规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完成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审。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执法人员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作出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该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1-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2-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3-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4-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5-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6-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7-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组织或委托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

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8.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或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13.实施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14.实施行政行为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1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投诉和申诉以及下级机关的请示不答复或者不及时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16.不依法组织听证或履行告知义务。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2.1-11-21-3

3-1.1-11-3

3-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3-3.【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4-1.1-1

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5.1-1

6.1-1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7-2.1-2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8-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

8-3.1-2

8-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9-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9-2.1-2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13-1.3-3

13-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14-1.3-3

1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5.3-3

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105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2.【部门规章】《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3.【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五)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完成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审。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执法人员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作出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该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1-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2-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3-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4-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5-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6-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7-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组织或委托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

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8.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或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13.实施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14.实施行政行为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1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投诉和申诉以及下级机关的请示不答复或者不及时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16.不依法组织听证或履行告知义务。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2.1-11-21-3

3-1.1-11-3

3-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3-3.【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4-1.1-1

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5.1-1

6.1-1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7-2.1-2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8-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

8-3.1-2

8-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9-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9-2.1-2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13-1.3-3

13-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14-1.3-3

1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5.3-3

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106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2.【部门规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

3.【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三)、(六)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完成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审。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执法人员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作出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该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1-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2-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3-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4-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5-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6-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7-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组织或委托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

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8.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或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13.实施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14.实施行政行为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1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投诉和申诉以及下级机关的请示不答复或者不及时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16.不依法组织听证或履行告知义务。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2.1-11-21-3

3-1.1-11-3

3-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3-3.【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4-1.1-1

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5.1-1

6.1-1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7-2.1-2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8-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

8-3.1-2

8-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9-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9-2.1-2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13-1.3-3

13-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14-1.3-3

1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5.3-3

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107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2.【部门规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3.【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完成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审。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执法人员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作出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该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1-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2-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3-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4-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5-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6-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7-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组织或委托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

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8.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或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13.实施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14.实施行政行为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1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投诉和申诉以及下级机关的请示不答复或者不及时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16.不依法组织听证或履行告知义务。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2.1-11-21-3

3-1.1-11-3

3-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3-3.【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4-1.1-1

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5.1-1

6.1-1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7-2.1-2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8-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

8-3.1-2

8-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9-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9-2.1-2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13-1.3-3

13-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14-1.3-3

1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5.3-3

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108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交通运输局

【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十一)(十二)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完成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审。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执法人员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作出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该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1-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2-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3-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4-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5-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6-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7-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组织或委托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

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8.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或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13.实施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14.实施行政行为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1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投诉和申诉以及下级机关的请示不答复或者不及时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16.不依法组织听证或履行告知义务。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2.1-11-21-3

3-1.1-11-3

3-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3-3.【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4-1.1-1

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5.1-1

6.1-1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7-2.1-2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8-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

8-3.1-2

8-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9-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9-2.1-2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13-1.3-3

13-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14-1.3-3

1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5.3-3

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109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交通运输局

【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完成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审。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执法人员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作出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该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1-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2-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3-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4-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5-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6-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7-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组织或委托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

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8.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或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13.实施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14.实施行政行为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1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投诉和申诉以及下级机关的请示不答复或者不及时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16.不依法组织听证或履行告知义务。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2.1-11-21-3

3-1.1-11-3

3-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3-3.【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4-1.1-1

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5.1-1

6.1-1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7-2.1-2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8-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

8-3.1-2

8-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9-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9-2.1-2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13-1.3-3

13-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14-1.3-3

1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5.3-3

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110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行为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交通运输局

【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完成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审。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执法人员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作出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该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1-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2-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3-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4-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5-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6-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7-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组织或委托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

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8.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或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13.实施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14.实施行政行为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1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投诉和申诉以及下级机关的请示不答复或者不及时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16.不依法组织听证或履行告知义务。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2.1-11-21-3

3-1.1-11-3

3-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3-3.【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4-1.1-1

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5.1-1

6.1-1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7-2.1-2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8-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

8-3.1-2

8-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9-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9-2.1-2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13-1.3-3

13-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14-1.3-3

1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5.3-3

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111

行政处罚

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交通运输局

1.【部门规章】《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十六条。

2.【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完成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审。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执法人员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作出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该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1-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2-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3-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4-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5-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6-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7-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组织或委托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

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8.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或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13.实施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14.实施行政行为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1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投诉和申诉以及下级机关的请示不答复或者不及时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16.不依法组织听证或履行告知义务。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2.1-11-21-3

3-1.1-11-3

3-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3-3.【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4-1.1-1

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5.1-1

6.1-1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7-2.1-2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8-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

8-3.1-2

8-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9-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9-2.1-2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13-1.3-3

13-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14-1.3-3

1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5.3-3

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112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交通运输局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九)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完成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审。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执法人员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作出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该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1-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2-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3-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4-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5-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6-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7-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组织或委托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

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8.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或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13.实施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14.实施行政行为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1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投诉和申诉以及下级机关的请示不答复或者不及时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16.不依法组织听证或履行告知义务。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2.1-11-21-3

3-1.1-11-3

3-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3-3.【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4-1.1-1

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5.1-1

6.1-1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7-2.1-2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8-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

8-3.1-2

8-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9-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9-2.1-2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13-1.3-3

13-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14-1.3-3

1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5.3-3

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113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不按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交通运输局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二)(五)(六)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完成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审。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执法人员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作出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该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1-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2-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3-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4-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5-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6-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7-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组织或委托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

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8.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或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13.实施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14.实施行政行为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1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投诉和申诉以及下级机关的请示不答复或者不及时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16.不依法组织听证或履行告知义务。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2.1-11-21-3

3-1.1-11-3

3-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3-3.【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4-1.1-1

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5.1-1

6.1-1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7-2.1-2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8-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

8-3.1-2

8-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9-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9-2.1-2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13-1.3-3

13-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14-1.3-3

1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5.3-3

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114

行政处罚

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交通运输局

1.【部门规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一)项。

2.【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完成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审。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执法人员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作出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该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1-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2-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3-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4-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5-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6-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7-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组织或委托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

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8.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或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13.实施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14.实施行政行为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1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投诉和申诉以及下级机关的请示不答复或者不及时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16.不依法组织听证或履行告知义务。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2.1-11-21-3

3-1.1-11-3

3-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3-3.【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4-1.1-1

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5.1-1

6.1-1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7-2.1-2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8-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

8-3.1-2

8-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9-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9-2.1-2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13-1.3-3

13-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14-1.3-3

1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5.3-3

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115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代理活动中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交通运输局

【政府规章】《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完成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审。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执法人员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作出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该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1-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2-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3-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4-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5-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6-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7-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组织或委托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

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8.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或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13.实施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14.实施行政行为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1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投诉和申诉以及下级机关的请示不答复或者不及时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16.不依法组织听证或履行告知义务。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1-2.【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2.1-11-21-3

3-1.1-11-3

3-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3-3.【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

4-1.1-1

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5.1-1

6.1-1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7-2.1-2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8-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

8-3.1-2

8-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9-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9-2.1-2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13-1.3-3

13-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14-1.3-3

1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5.3-3

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116

其他行政权力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有关资料备案

大竹县交通运输局

1.【部门规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五条 、第六十条二、三、四款。  

2.【部门规章】《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三)、(十)项、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二条。

1.受理责任:告知申请人办理备案的相关事项及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对备案登记单位提交告知性备案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备案资料提交时限、备案资料形式等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补充;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并对告知性备案资料予以签收,在备案表上加盖备案章,当场办结;

4.送达责任:作出同意备案的,送达已盖章的备案表;作出不同意备案的,说明原因并要求整改备案;

5.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存在的违法行为及时制作《监督意见通知》,督促依法依规整改;涉及失信行为的按管理权限予以处理;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2.【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3.【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4.【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5.【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违反廉政纪律;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4.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

5.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

1-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

1-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2-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2-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3-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3-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4-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同上)第二十六。

4-2.【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第七条。

5-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2.【地方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大竹县行政审批局

权力分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事项

名称

实施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免责

事项

117

行政许可

河道

采砂许可

大竹县行政审批局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由专家组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将制作完成的证照送达申报单位和相关部门。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泄露相关秘密、隐私的;

5.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6.行政权力实施工作中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机关行政权力实施工作;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大竹县水务局

权力分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事项

名称

实施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免责

事项

118

行政处罚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水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有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当事人接受行政处罚的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部门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1

3.1

4-1.1

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5-8.1

9.4-2

10.【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119

行政处罚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水利项目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水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水利项目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当事人接受行政处罚的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部门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1

3.1

4-1.1

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5-8.1

9.4-2

10.【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120

行政处罚

对水利项目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水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水利项目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当事人接受行政处罚的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部门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1

3.1

4-1.1

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5-8.1

9.4-2

10.【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121

行政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水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发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当事人接受行政处罚的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部门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1

3.1

4-1.1

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5-8.1

9.4-2

10.【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122

行政

处罚

对水利项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水务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3.【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水利项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当事人接受行政处罚的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部门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1

3.1

4-1.1

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5-8.1

9.4-2

10.【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123

行政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水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当事人接受行政处罚的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部门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1

3.1

4-1.1

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5-8.1

9.4-2

10.【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124

行政处罚

对水利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水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水利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当事人接受行政处罚的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部门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1

3.1

4-1.1

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5-8.1

9.4-2

10.【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125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水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当事人接受行政处罚的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部门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1

3.1

4-1.1

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5-8.1

9.4-2

10.【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126

行政处罚

对中标人将中标水利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水利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水利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水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中标人将中标水利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水利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水利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当事人接受行政处罚的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部门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1

3.1

4-1.1

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5-8.1

9.4-2

10.【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127

行政处罚

对水利项目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水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水利项目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当事人接受行政处罚的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部门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1

3.1

4-1.1

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5-8.1

9.4-2

10.【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128

行政处罚

对水利项目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水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1.立案责任:发现水利项目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当事人接受行政处罚的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部门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1

3.1

4-1.1

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5-8.1

9.4-2

10.【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129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水利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水务局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将水利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当事人接受行政处罚的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部门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1

3.1

4-1.1

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5-8.1

9.4-2

10.【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130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水利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水务局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将水利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当事人接受行政处罚的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部门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1

3.1

4-1.1

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5-8.1

9.4-2

10.【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131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水利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水利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水利工程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水务局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七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水利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水利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水利工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当事人接受行政处罚的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部门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1

3.1

4-1.1

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5-8.1

9.4-2

10.【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132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水利工程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水务局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三条。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发现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水利工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当事人接受行政处罚的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部门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1

3.1

4-1.1

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5-8.1

9.4-2

10.【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133

其他行政权力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备案

大竹县水务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三条。

3.【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企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核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招标文件实行事后备案监管,对符合条件的,同意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文件加盖同意备案的公章;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对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的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泄露相关秘密、隐私的;

5.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

工作态度恶劣的;

6.行政权力实施工作中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机关行政权力实施工作;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134

其他行政权力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受理及处理

大竹县水务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4.【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5.【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七条。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投诉,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检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调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调查过程中实事求是,依法依规。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书面决定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2.【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3.【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4.【行政法规】参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5.【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泄露相关秘密、隐私的;

5.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6.行政权力实施工作中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机关行政权力实施工作;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135

其他

行政

权力

水利建设市场(含信用)的监督管理

大竹县水务局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八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4.《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十五)

5.《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6.《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十六)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评审过程中实事求是,依法依规。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监管责任:对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进行监管,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八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4.《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5.《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6.《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十五)

7.《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8.《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十六)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泄露相关秘密、隐私的;

5.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6.行政权力实施工作中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机关行政权力实施工作;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大竹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权力分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事项

名称

实施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免责事项

136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国有资产社会化交易项目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和改革局财政局、国资中心

【法律】《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三条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行政法规】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第三十二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1.《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川国资委〔201818号)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经批准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

2.达州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1.受理责任:按规定受理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事项。

2.审核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3.审批责任:对申报事项作出批复。

4.监管责任:对市属企业规范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相关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1.企业资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批准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交易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提供审计、资产评估和法律服务中存在违规执业行为的,有关国有企业应及时报告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国资监管机构可要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不得再委托其开展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国资监管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其相应处罚。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大竹县医疗保障局

权力分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事项

名称

实施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免责

事项

137

行政处罚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医疗保障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决定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根据法制审核集体讨论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7.保密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8.其他责任:依法依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不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幅度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

4.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处罚的;

5.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6.违反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有关规定的;

7.不开具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8.使用、丢失、损毁扣押的财物的;

9.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11.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138

行政检查

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大竹县医疗保障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

2.《中共达州市委办公室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检查责任: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检(巡)查和专项调查,依法开展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

2.处置责任:根据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公开事项。

1.《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十三条。

2.《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第八条。

3.《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二十三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2.超越法定权限、范围实施检查的;

3.不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的;

4.对同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同一事项重复进行日常检查的;

5.违法扣押财物的;

6.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和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的;

7.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139

行政检查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大竹县医疗保障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2.【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3.《中共达州市委办公室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检查责任: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检(巡)查和专项调查,依法开展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

2.处置责任:根据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公开事项。

1.《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十三条。

2.《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第八条。

3.《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二十三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2.超越法定权限、范围实施检查的;

3.不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的;

4.对同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同一事项重复进行日常检查的;

5.违法扣押财物的;

6.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和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的;

7.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140

行政检查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大竹县医疗保障局

1.【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2.《中共达州市委办公室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检查责任: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检(巡)查和专项调查,依法开展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

2.处置责任:根据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公开事项。

1.《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十三条。

2.《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第八条。

3.《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二十三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2.超越法定权限、范围实施检查的;

3.不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的;

4.对同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同一事项重复进行日常检查的;

5.违法扣押财物的;

6.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和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的;

7.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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