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中华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华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中华镇
发布日期:2022-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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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府发〔2022〕96号

各村(社区),镇域各单位:

  现将《中华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竹县中华镇人民政府

                                                                                                                      2022622


  中华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及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要求,举一反三,坚决防范房屋安全事故发生,决定在全镇范围内组织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行动。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以自建房屋为重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自建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目标任务

  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化存量、控增量、减总量”。进一步压实房屋所有人主体责任、房屋使用人使用安全责任、属地政府管理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全面排查辨识自建房尤其是经营性自建房存在的安全风险,严格规范房屋改建改装和合理使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设、施工、改造等行为,用100天时间基本消除安全隐患。到202312月底完善相关政策体系和规范标准,建立房屋安全综合信息和监测预警平台,健全自建房屋档案和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

  三、整治范围

  (一)对全镇所有居民自建房开展排查,包括在建自建房。重点整治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特别是城乡接合部、城中村、老街区、拆迁安置区、沿河沿江,以及学校、医院周边等人员密集重点区域经营性自建房。

  (二)改建改用房屋,特别是改变房屋结构和空间形态,变更建筑用途和使用功能的房屋。

  (三)人员密集场所重点用房,特别是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商业体、宾馆、饭店、工业园区、集贸市场、养老和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疫病集中隔离场所等房屋建筑。

  农村自建房以行政村为单元网格、城镇房屋以社区(包括农村社区)为单元网格,各单位家属楼院由原产权单位配合辖区乡镇(街道)共同整治。

  四、整治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从20225月开始至202312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集中排查阶段(2022831日前)

  开展百日攻坚,采取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自查和属地、行业排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自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房屋所在社区(村组)报备。各地各部门在房屋产权人自查的基础上,以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图斑和数据为参考,以房屋现状为基准,利用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平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建专人专班等方式,聘用、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全程参与,全面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排查,相关信息同步录入相关信息平台,同时报属地乡镇(街道)、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第一时间采取应急管控措施,确保人员绝对安全。

  1.排查内容

  对房屋产权人、房屋地点、建造年代、土地性质、结构类型、建造方式、建筑层数及面积、规划建设手续、消防手续及设施、房屋用途(经营性自建房需提供“住改商”手续、经营手续、场所安全证明)、装修装饰、违法建设等情况形成台账。在此基础上全面排查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消防和燃气安全、选址安全等并做好备注。

  2.排查重点

  实体安全方面:

  (1)使用年限超过建筑物设计基准期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和构筑物。

  (2)设计建造年代较久的建筑(如采用空斗墙承重、单肋屋面板、砖拱楼屋盖、内框架结构、半砖墙承重等)。

  (3)灾后受损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和构筑物,特别是近期洪灾、火灾后受损房屋。

  (4)房屋结构、建筑面积、层数、地下空间发生变化的改扩建房屋。

  (5)使用易燃可燃建筑材料建设的房屋。

  (6)主体结构有倾斜、承重墙体、梁柱等部位有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地基有沉降、塌陷,周边场地出现沉降、开裂等现象,安全性待定的房屋。

  (7)正在施工的装修及拆改房屋。

  (8)高边坡、沿河区域房屋。

  (9)按照规定,其他应纳入重点监管的房屋。

  审批程序方面:

  (1)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不完善、房屋产权手续不齐全。

  (2)未聘请专业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存在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

  (3)房屋用途改变后,不满足新使用功能的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

  (4)存在虚假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5)各类经营性房屋未经经营许可和安全性审查等情况的房屋。

  (二)百日攻坚阶段(202291日至1130日)

  重点整治3层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首要目标是消除涉及公共安全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

  各村(社区)要组织排查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机构,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集中研判,区分“安全、一般安全隐患、严重安全隐患”三类。其中,对一般安全隐患的住房,分类采取维修加固措施。对一般安全隐患的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必须由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后制定整改措施,整改完成前由市场监管等部门暂停其营业。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尤其是D级危房,应立即依法采取清人、停用、停业、封房或者拆除等措施。具体而言:

  (1)对需整体拆除的危险建筑,立即组织撤出人员。对暂时不便拆除但危及周边安全的,立即停止使用,撤出人员,张贴危房标识,采取警戒线等封闭措施禁止人员出入。

  (2)对排查出有一定安全隐患但不影响居住的房屋,通过安全鉴定后督促产权人维修加固。

  (3)对经营场所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市场主体,以及养老、托幼、教培等特殊机构未经安全鉴定的,限期整改或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整改前暂停经营。逾期或拒绝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对确无其他住房且生活困难的D级危房住户,可通过统建公租房、利用乡镇闲置公房安置、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帮助其解决基本住房安全。

  同时,规范验收程序,实施分级验收,验收合格的才能销号。乡镇(街道)、村(社区)、组三级要建立重点整治台账,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1)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完成后,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向社区(村组)提出验收申请,复核后由乡镇(街道)组织专业力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上报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行业的房屋验收工作,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同步上报属地乡镇(街道)、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3)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整治情况组织核验,核验合格的予以销号。

  (三)全面整治(2022121日至2023630日)

  各地督促所有人(使用人)落实主体责任,及时进行危险房屋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全面整治。同时,各地对区域性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消除安全隐患。

  (1)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灾后重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和土地增加挂钩等中、省农房补助政策及县级自筹资金农房补助政策的,做到应纳尽纳、应改尽改。

  (2)对控建区内的刚需D级危房,原则上按照现有人口及建设标准,通过原址原规模、原址缩小规模、集中异地安置等方式进行改造。对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可通过维修、加固等措施消除的老旧房屋,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畴。

  (3)对居民小区内规范设置充电设施,有条件的可集中存放管理。对消防设施设备损坏的,按相应程序落实资金予以维修、更新、改造。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推动消防设施、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升级改造,有效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在采取工程措施消除隐患的同时,规划执法部门、综合执法、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要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违规改造装修、擅自改变建筑用途违规经营、堵塞消防通道等行为。对存在重大房屋安全隐患拒不整改且抗拒执法的,一律由公安部门依法从重处罚;拒不配合排查整治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1)未经审批,擅自违规改扩建、装饰装修的;虽经审批,但未按要求施工或在装修过程中随意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恢复原状。

  (2)对自建房外窗、疏散走道等区域安装严重影响疏散逃生的防盗网、广告牌、铁栅栏的,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坚决依法拆除。

  (3)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以及少批多建、私自加层、堵塞消防通道等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违建部分坚决依法予以拆除。

  (4)对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分隔群租等经营性用房、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用于生产储存经营出租的、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餐饮等经营场所,养老、托幼、教培等特殊机构未经安全鉴定的,一律停产停业整顿。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371日至1231日)

  在全面排查整治基础上,开展“回头看”,跟踪问题整改落实。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开展制度研究,建立健全城乡自建住房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基层管理机构,形成房屋安全全链条监管机制,严格控制增量风险。

  1.健全完善监管机制。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应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消防等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制定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健全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处置机制。城区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农村新建居民自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3层及以上新建居民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专业设计和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对自建房改造为宾馆、饭店、私人影院、酒吧、网吧等人员密集经营场所的必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将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建筑和设施安全,作为审批行业许可的条件,单位或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

  2.建立装修检测行业备案及管理制度。县住建局要全面采集在属地从事装饰装修、质量检测、安全鉴定的企业信息,纳入信用考核体系,实行“红黑”名单管理。非住宅装修且办理了施工许可证的企业应提前把专项装修方案、专业设计单位的安全报告分别报送县住建局和乡镇(街道)备案,接受日常监管;对住宅装修和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修,要事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社区(村组)签订装修安全承诺书,并纳入社区(村组)和物业公司日常监管。

  3.明确外墙隐患整治责任。属于保修期内或者因施工质量产生的问题外墙,由住建部门督促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整治到位;对已超保修期的,由业主单位或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组织,通过使用大修基金等方式整治到位。对“三无”小区,由乡镇(街道)、社区(村组)组织业主筹集资金整治。

  4.完善农房安全管理体系。县住建局牵头推进农房建设工匠“负责制”,细化农村自建房技术指南。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职责出台农村宅基地审批、农村自建房规划建设、自建房用作经营的管理办法,乡镇要明确农房建设管理机构,定岗定人做好农房建设管理工作。

  5.建立安全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举报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布局、违规加层等造成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由财政部门设立房屋安全隐患专项奖励经费,对举报查证属实的予以适当奖励。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社区)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强化责任担当,亲自部署,督促本辖区本行业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预算编制、资源调配等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村(社区)承担本辖区内排查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负责制定辖区专项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排查整治任务。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是房屋管养以及安全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房屋安全隐患的排查、整修和加固。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监管、查处、指导、协调配合等工作。

  (三)加强综合保障。县住建局牵头组建房屋安全评估专家库,负责对各地各行业排查工作给予技术指导、制作宣传手册。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强化技术保障。县财政局要做好排查整治工作的各类经费保障。

  (四)加强督查指导。县政府督查室根据需要,每个阶段对各乡镇(街道)、行业部门工作进行督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指导;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工作监督,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严肃追责问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村(社区)要广泛宣传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要全面深入开展城乡房屋建设、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市民群众的房屋安全意识,提高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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