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通告
来源: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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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及《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等相关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为加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对象

全县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医院、驻竹单位、居民、个体工商户。

二、征收标准

按照《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综合执法局关于明确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竹发改发〔2022〕141号)执行,各乡镇(街道)参照执行。

三、征收时限

按年征收。

四、征收方式

(一)全县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由各单位在预算一体化平台上一次性统一申请支付本单位当年城镇垃圾处理费,县财政及时审核后,各行政事业单位在电子税务局申报并通过三方协议缴入国库。

(二)城区范围内的企业及驻竹单位,由县税务局负责征收,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县税务局提供征收台账,各缴费单位在电子税务局申报并通过三方协议缴入国库。

(三)城区居民和个体工商户由各街道办代征城镇垃圾处理费,乡镇场镇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由各乡镇代征城镇垃圾处理费,各街道办和乡镇在电子税务局申报并通过三方协议缴入国库。

五、法律责任

城镇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不按规定缴纳的,将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附件: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综合执法局关于明确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大竹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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