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协人环资委:
你们在县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群众生育意愿的建议》(第107号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一、关于出台促进生育配套的政策法规的建议
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决定》出台后,我县对历年计划生育政策相关文件进行了梳理,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决定》精神相抵触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并上报县委办;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社会抚养费票据进行清理回收;县政府出台了鼓励社会力量办托育机构,鼓励幼儿园办托育班的意见。
你们提出“建立与子女数量相关的家庭养育补贴制度等”通过经济手段减轻家庭的经济顾虑和压力,刺激生育意愿。现阶段省市还没有出台相关政策。
二、关于加大宣传力度,转变生育观念的建议
一是加大培训。我局对部门、乡镇(街道)、村、组干部进行了层层培训,让各级干部深刻认识实施全面三孩的重大意义,正确应对计生政策调整,完善生育登记服务。二是广泛宣传。对全县政务村务公开栏、张贴栏的计生政策进行了及时更新;在县城小区电梯内、出租车上滚动播放计划生育政策知识;开展“世界人口日”、“生育关怀”、“健康中国行”等大型宣传活动。通过全面、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三孩政策宣传,引导广大群众了解新生育政策,树立新生育观念。三是齐抓共管。相关部门一同倡导婚育新风,整治婚嫁陋习、天价彩礼等。
三、关于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全力推进社会事业均等化的建议
目前我县出台了《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竹府办〔2021〕57号文件,在文件中提出大力建设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划拨供地。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域,承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保险。严格落实托育服务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以减轻养育成本。目前全县办理8家托育机构,备案4家。
四、关于完善生育休假与女性就业权益保障的建议
一是女职工生育和哺乳期间的假期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二是有利于母乳喂养的假期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条件,提高纯母乳喂养率。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各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并为女职工哺乳提供条件”。三是有利于落实三孩政策的假期规定。新修改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
正如建议中所提到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群众的生育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生育、养育、教育成本较高等因素影响,生育政策虽然进行了调整,但是群众仍然存在“不愿生”“不敢生”“不能生”。为有效落实三孩政策,我局将与相关部门联合进行更深入的调研,寻找更有效的方法,提出可行的意见建议,为县委县政府制定配套政策提供依据。
最后,再次感谢你们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大力支持!
联系人: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郭怡
联系电话:0818-6227942 13551422225
大竹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