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经开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公布县级部门保留证明事项清单(2022年版),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县级各部门(单位)不得再向办事群众和企业索要保留清单之外的证明事项,对保留的证明事项要及时对外公示、编制、公布办事指南。
本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县级各部门(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动态调整,送县司法局审查,报县政府审定后按规定公布。
附件:大竹县县级部门保留证明事项清单(2022年版)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7日
附件
大竹县县级部门保留证明事项清单(2022年版)
序号 | 索要部门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出具单位 | 办理事项 |
1 | 县自然资源局 | 亲属关系证明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6: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 |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 办理不动产权证 |
2 | 县自然资源局 | 新门牌号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 办理不动产权证 |
3 | 县自然资源局 | 监护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 办理不动产权证 |
4 | 县司法局 | 开办资金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8条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14条 |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 | 公证机构设立审核 |
5 | 县教育局 | 适龄儿童未入学原因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 医疗卫生机构或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 适龄儿童延缓入学申请 |
6 | 县民政局 | 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经相关机构认证。 | 1.《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 相关部门 | 办理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 |
7 | 县民政局 | 送养人提交的证明:1.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2.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3.生父母为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应当提交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4.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5.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 公安机关、法院等相关部门 | 办理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 |
8 | 县民政局 | 婚姻关系证明(可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供) |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川民发〔2019〕44号)第五十二条第7项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 村(居)民委员会 | 补领结婚登记 |
9 | 县行政审批局 | 民办学校设置审批中校长任职资格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 教育主管部门或原工作单位 | 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
10 | 县行政审批局 | 住所使用权证明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11条;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6、12条。 | 住所产权人 | 社会团体成立,民办非企业成立、变更 |
11 | 县行政审批局 | 医师执业注册考核合格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十二条: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 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 | 医师执业注册 |
12 | 县行政审批局 | 本周期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 全国各地由经过国家、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或者由国家、省级卫生健康部门颁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的服务单位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
13 | 县行政审批局 | 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第七条 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医师资格证书》(三)《医师执业证书》;《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第七条: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毕业学校或培训机构 | 医师执业证变更执业范围 |
14 | 县行政审批局 | 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证明 |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第七条: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证明;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医师执业证变更执业范围 |
15 | 县行政审批局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经历和工作年限证明 | 1.《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19年2月28日修订)第十条2.《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19〕297号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 医疗机构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首次申报 |
16 | 县行政审批局 | 学时培训(教学日志)证明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十六条 | 教育部门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发放 |
17 | 县行政审批局 |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一条 | 公安部门、司法机关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发放 |
18 | 县行政审批局 |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九条 | 金融机构 | 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19 | 县行政审批局 |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一条 | 交通运输部门 | 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20 | 县行政审批局 | 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一条 | 房屋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 | 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21 | 县行政审批局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 房屋产权确权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市场主体登记 |
22 | 县行政审批局 | 同址证明(门牌号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 民政部门(门牌号码确定机构) | 市场主体登记 |
23 | 县行政审批局 | 提供农民身份证明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涉及的办理事项 |
24 | 县行政审批局 |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款 | 金融机构 |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25 | 县行政审批局 | 身体条件证明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26 | 县行政审批局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八条 | 销售单位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
27 | 县行政审批局 |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八条、《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方法》第九条 |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
28 | 县行政审批局 | 人员健康证明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八条、《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二十九条 | 医疗卫生机构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生鲜乳生产收购站许可、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29 | 县行政审批局 | 生产、经营、仓储等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四川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办法》第八条;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12号)第八条;《蚕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场所所有权人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农药生产经营审批;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重点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出售、购买、利用非重点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30 | 县行政审批局 | 种源来源证明(包括种畜禽、种蛋、精液及陆生野生动物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四川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12号)第八、十五条 | 引种单位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非重点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出售、购买、利用非重点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
31 | 县行政审批局 | 技术(经营)人员学历证明、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培训证明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四川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12号);《蚕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技术人员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农药生产经营审批;非重点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32 | 县行政审批局 | 亲本来源证明 | 《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行业主管部门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33 | 县卫生健康局 | 供、管水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 《卫生部关于印发<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62号)第十三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内容:(四)供、管水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明”情况;《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四十三条 直接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包括临时工),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涉水产品生产。 | 提供体检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 |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
34 | 县公安局 | 普通护照的签发国家工作人员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国境证件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四条 | 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 | 普通护照首次签发 |
35 | 县公安局 | 亲属关系证明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第八条 | 户籍地派出所 | 定居、探亲签注 |
36 | 县公安局 | 身体条件证明 |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16]36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 | 二级或者县团级以上医院 | 初次申领驾驶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及转入换证、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恢复驾驶资格、校车驾驶资格、校车驾驶人审验 |
37 | 县公安局 | 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条 | 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 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 |
38 | 县公安局 |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事项变更的证明;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 |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五)项 | 变更证明:户籍地派出所合格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 办理变更备案 |
39 | 县公安局 |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三十条 | 具有资质的报废企业 | 办理注销登记 |
40 | 县公安局 | 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证明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四条 | 能证明相关情况的单位 | 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代理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 |
41 | 县公安局 | 鉴定证明和公安机关的发还证明 |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二条 | 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和办案部门 | 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