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FFD-2019-007
竹府办〔2019〕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大竹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办法》《大竹县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公布办法》已经大竹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9日
大竹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未经登记建筑认定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大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是指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未经登记的建筑的合法性依法进行认定。
第三条 大竹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四条 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应当遵循尊重历史、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县政府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对不能确定合法性的建筑提请认定工作组依法进行认定。
第六条 认定工作组在履行职责进行调查处理时,有关部门、单位及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 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程序:
(一)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二)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与认定相关的调查材料;
(三)认定工作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出具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处理意见书;
(四)县政府将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五)当事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由认定工作组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 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应以是否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同时结合《国有土地使用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航测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拆迁协议、项目批准文件、交纳有关税费的发票、现状建筑平面图、建筑建造时间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确定。
第九条 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法建筑: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
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
3.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
4.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5.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6.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颁布实施之前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未依法进行权属登记的房屋,土地、房屋权属清晰的,可认定为合法建筑。
第十一条 因市政工程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拆迁、国有资产出售等历史客观因素造成的,尚未经登记建筑,可认定为合法建筑。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结构没有发生变化,实际房产测量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登记面积部分建筑,可认定为合法建筑。
第十三条 认定工作涉及的相关部门在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
大竹县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公布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工作,顺利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大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竹行政区域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依法对被征收房屋开展调查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调查登记公布是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是征收调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前组织开展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登记工作。
征收范围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配合进行相关调查登记工作。
调查人员一般应包括房屋征收部门、征收申请人、征收实施单位、评估机构、房产测量员、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等部门或单位相关人员。
第五条 调查登记应当全面深入,能够满足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和进行评估的需要。调查登记事项,一般应包括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修建年度、新旧程度、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房屋价值评估和征收补偿的情况。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被征收范围内发布房屋征收调查公告,调查公告应当明确调查的范围、调查时间、调查人员等内容。
第七条 调查登记主要采取入户调查和调取房屋权属登记档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查人员根据调查登记工作需要,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开展调查登记工作。
住建、自然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及被征收人或房屋使用人应当配合调查登记工作。
第八条 调查人员应当从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土地登记机构和档案管理部门调取被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资料,确认房屋登记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事项情况。
第九条 调查人员根据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档案调取情况,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逐户登门实地调查,对房屋的区位、家庭成员状况、房屋结构、面积、室内装饰装修情况、附属设施等进行调查、测量、登记。对其他可能影响房屋价值评估和征收补偿的因素,在调查过程中也应当予以查明。
房屋入户调查登记时,调查人员应当对房屋现状及附属设施分项目和类别进行拍照、录像、登记、存档。
第十条 调查登记工作完成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大竹县被征收房屋情况调查登记表》,载明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档案情况和现场调查测量情况,建立调查登记档案,做到一户一档。
第十一条 《大竹县被征收房屋情况调查登记表》分为个人和单位两种格式。
《大竹县被征收房屋情况调查登记表(个人)》内容应当包括:产权人(含共有权人)、使用人和抵押权人的姓名、住址、电话;被征收房屋座落(门牌号);被征收房屋构成、结构及房屋现状面积;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的证号、权利人姓名、证载面积、使用性质;被征收房屋平面图;室内装饰装修明细;附属设施明细;被征收人签字;调查日期等。
《大竹县被征收房屋情况调查登记表(单位)》内容应当包括:产权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人姓名、电话;使用人和抵押权人的姓名、住址、电话;被征收房屋座落(门牌号)、面积及平面图;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的证号、权利人姓名、证载面积、使用性质;经营用房取得营业执照时间等;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明细;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设施明细;被征收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调查时间等。
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及其他参与调查登记的人员应当对调查结果签字认可。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对调查登记工作不予配合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屋权属登记档案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调查结果应该进行汇总和审核,并形成汇总表和初步审核意见。负责审核调查结果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汇总表和初步审核意见上签字确认,征收部门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调查登记工作结束后,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核实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十五日内予以核实并告知申请人。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设定有抵押权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告知抵押权人;公布调查结果可以采取发布公告方式公示。
第十五条 对调查登记过程中出现的未经登记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提请大竹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工作组依法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
附件:1.大竹县被征收房屋情况调查登记表(个人)
2.大竹县被征收房屋情况调查登记表(单位)
附件1
大竹县被征收房屋情况调查登记表(个人)
项目名称: 被征收房屋座落(门牌号):
被征收房屋情况 | 产权人 (含共有权人) |
| 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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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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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人 |
| 住址 |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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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 |
| 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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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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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房屋测量情况 | 房屋构成和房屋现状面积 | 1 |
| 结构 |
| 现状面积 | M2 | |||||||
2 |
| 结构 |
| 现状面积 | M2 | |||||||||
其他 |
| 结构 |
| 现状面积 | M2 | |||||||||
合计 |
| 修建年度 |
| 现状面积 | M2 | |||||||||
装修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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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装饰装修明细 |
| |||||||||||||
附属 设施 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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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档案情况 | 房屋所有权证 | 产权证号 |
| 证载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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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姓名 |
| 使用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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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证书编号 |
| 批准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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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姓名 |
| 使用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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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 | 证书编号 |
| 证载面积 |
| ||||||||||
权利人姓名 |
| 使用性质 |
| |||||||||||
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物情况 |
| |||||||||||||
房 屋 平面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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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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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被征收人(产权人)应当签字确保本表情况属实,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涉及房屋现由他人使用的,使用人也应当签字;2、因表格限制,可另附页说明。 |
被征收人: 房屋征收部门人员: 房屋征补中心分管领导:
使用人: 房屋征补中心经办人员: 乡镇(街道)政府分管领导:
乡镇(街道)经办人员: 其他参与调查登记的人员:
附件2
大竹县被征收房屋情况调查登记表(单位)
项目名称: 被征收房屋座落(门牌号):
被征收 房屋情况 | 产权人 |
| 地址 |
| |||||||||||||||||||||
法定代表人 |
| 电话 |
| 联系人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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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人 | 姓名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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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 ||||||||||||||||||||||||
抵押权人 | 姓名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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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 ||||||||||||||||||||||||
被征收房屋测量情况 | 房屋构成和房屋现状面积 | 1 |
| 结构 |
| 现状面积 | M2 | ||||||||||||||||||
2 |
| 结构 |
| 现状面积 | M2 | ||||||||||||||||||||
其他 |
| 结构 |
| 现状面积 | M2 | ||||||||||||||||||||
合计 |
| 修建年度 |
| 现状面积 | M2 | ||||||||||||||||||||
装修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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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装饰装修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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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设施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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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设施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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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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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档案情况 | 房屋所有权证 | 产权证号 |
| 证载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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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姓名 |
| 使用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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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证书编号 |
| 批准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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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姓名 |
| 使用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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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 | 证书编号 |
| 证载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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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姓名 |
| 使用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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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用房 | 营业执照编号 |
| 取得营业 执照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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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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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屋 平面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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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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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被征收人(产权人)应当签字确保本表情况属实,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涉及房屋现由他人使用的,使用人也应当签字;2、因表格限制,可另附页说明。 |
被征收人: 房屋征收部门人员: 房屋征补中心分管领导:
使用人: 房屋征补中心经办人员: 乡镇(街道)政府分管领导:
乡镇(街道)经办人员: 其他参与调查登记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