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竹府复决字〔2022〕1号)
来源: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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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复决字〔2022〕1号)

​申请人:梁某。

被申请人:大竹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大竹县北城新区体育大道名豪国际A区1号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邓良春,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的竹自然资函〔2022〕某号《大竹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梁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复议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竹自然资函〔2022〕某号《大竹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梁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回复》;2.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3.责令被申请人依申请依法作出公开。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的竹自然资函〔2022〕某号《大竹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梁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回复》以所谓“建议你向竹阳镇某村某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建议你向县人社部门依法申请查询”、“多次作出回复并公开”、“无被征收农户签字确认的征地材料”、“我局无相关资料”等为由拒绝公开案涉政府信息,既与事实不服,更严重违反了当时适用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土地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等规定,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准确”的强制性规定。

被申请人称:一、关于报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具体明细的问题,经核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其土地征收行为发生在2007年至2016年(大竹县人民政府从2007年至2016年共6个批次用地涉及大竹县竹阳镇某村某组土地征收,征收总面积458.04亩),征地补偿针对集体经济组织,补偿款也划入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账户,具体分配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因此被申请人无相关资料,无法向申请人公开,为此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向竹阳镇某村某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信息公开。二、关于征地补偿社会保障报批资金和被征收人安置房分配名单的问题,征地补偿社会保障报批资金和被征收人安置房分配名单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为此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县房屋征补中心进行申请信息公开。三、关于被征收农户签字确认的征地材料的问题,土地征收的对象是集体经济组织,不是针对于农户个人,为此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无被征收农户签字确认的征地材料。四、关于被征收土地明细表的问题,被申请人分别在2017年8月3日竹国土资函〔2017〕某号、2018年1月10日竹国土资函〔2018〕某号、2018年1月26日竹国土资函〔2018〕某号、2018年3月22日竹国土资函〔2018〕某号中多次作出回复并依法公开,并在此次回复中再次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五、申请人此次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属于重复申请,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受理相关土地征收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属于不再重复受理的范围,有法院和检察院的相关法律文书作为佐证,不存在以多种理由拒绝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的情况。

经复议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8月24日通过邮寄信函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5份,1.202108-24-1号申请表申请公开“2013年大竹县人民政府征收东柳街道金龙社区四组(原竹阳镇幸福村老七组)报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明细”;2.202108-24-2号申请表申请公开“2013年大竹县人民政府征收东柳街道金龙社区四组(原竹阳镇幸福村老七组)报批后的征地补偿社会保障报批资金方案”;3.202108-24-3号申请表申请公开“2013年大竹县人民政府征收东柳街道金龙社区四组(原竹阳镇幸福村老七组)报批的被征收土地明细表”;4.202108-24-4号申请表申请公开“2013年大竹县人民政府征收东柳金龙社区四组(原竹阳镇幸福村老七组)被征收农户签字确认的征地材料”;5.202108-24-5号申请表申请公开2013年至2015年大竹县人民政府征收东柳金龙社区四组(原竹阳镇幸福村老七组)报批后的被征收人安置房分配名单。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5日收到,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或公开,申请人不服,向我府提出行政复议,我府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的竹府复决字〔2021〕某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作出回复,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竹自然资函〔2022〕某号《大竹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梁倩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回复》,该回复内容为:“一、报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具体明细,2020年5月8日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梁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回复》(竹自然资函〔2020〕某号)作出回复‘因征地补偿针对集体经济组织,补偿款也划入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账户,具体分配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因此我局无相关资料,无法向你公开,建议你向竹阳镇幸福村4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二、征地补偿社会保障报批资金方案,2018年7月2日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大竹县东柳街道办事处金龙社区第四居民组村民梁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回复》(竹国土资函〔2018〕某号)作出回复‘县级国土部门负责计算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应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依法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范畴,建议你向县人社部门依法申请查询’。三、被征收土地明细表,2017年8月3日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梁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回复》(竹国土资函〔2017〕某号)、2018年1月10日《关于梁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回复》(竹国土资函〔2018〕某号)、2018年1月26日《关于梁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回复》(竹国土资函〔2018〕某号)、2018年3月22日《关于梁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回复》(竹国土资函〔2018〕某号)多次作出回复并依法公开。四、被征收农户签字确认的征地材料,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的规定,土地征收的对象是集体经济组织,不是针对于农户个人。2020年5月8日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梁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的回复》(竹自然资函〔2020〕某号)作出回复,并将‘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公告’依法公开,无被征收农户签字确认的征地材料。五、被征收人安置房分配名单,2020年5月8日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梁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回复》(竹自然资函〔2020〕某号)作出回复‘因房屋拆迁安置不属于我局工作,因此我局无相关资料,无法向你公开,建议你向县房屋征补中心申请’。”,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竹自然资函〔2022〕某号《大竹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梁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回复》不服,以邮寄方式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中国邮政物流查询单,竹自然资函〔2022〕某号等。

本府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有效途径,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的有效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依法处理。本案中,竹自然资函〔2022〕某号的第一、二、三、五项,仅引用之前作出的复函中的内容,未对申请人2021年8月24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明确回复,内容不当。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府决定:

1. 撤销被申请人大竹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的竹自然资函〔2022〕某号《大竹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梁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回复》;

2. 责令被申请人大竹县自然资源局重新作出答复。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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