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竹府复决字〔20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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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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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复决字〔2022〕6号

 

申请人:梁某

被申请人:大竹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大竹县北城新区体育大道名豪国际A区1号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邓良春,系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3日作出的《关于梁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回复》(竹自然资函〔2022〕某号)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复议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竹自然资函〔2022〕某号《关于梁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回复》违法,并依法予以撤销。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正确公开申请人所申请政府信息。3. 依法追究被申请人的违法责任,为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请将追究结果依法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根据大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竹府复决字〔2022〕1号行政复议决定于2022年5月23日作出的竹自然资函〔2022〕某号《关于梁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回复》认定基础事实存在重大错误,未对申请进行公开,并伪造虚假事实,严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规定,对此不服,根据《行政复议法》《四川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及督察规定》等规定,依法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审查,支持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2013年大竹县人民政府征收东柳街道金龙社区四组(原竹阳镇幸福村老七组)报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明细”“2013年大竹县人民政府征收东柳街道金龙社区四组(原竹阳镇幸福村老七组)征地补偿社会保障报批资金方案”“2013年大竹县人民政府征收东柳街道金龙社区四组(原竹阳镇幸福村老七组)被征收土地明细表”“2013年大竹县人民政府征收东柳街道金龙社区四组(原竹阳镇幸福村老七组)被征收人安置房分配名单”等内容属于重复申请,已回复不予重复处理;“2013年大竹县人民政府征收东柳街道金龙社区四组(原竹阳镇幸福村老七组)被征收农户签字确认的征地材料”政府信息已回复“土地征收的对象是集体经济组织,不是针对于农户个人,我局无被征收农户签字确认的征地材料。”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属于重复申请,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梁某不再重复受理相关土地征收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属于不再重复受理的范围,有法院和检察院的相关法律文书作为佐证。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梁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复议查明:申请人已于2018年6月13日向原大竹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大竹县东柳金龙社区四组(原幸福村老七组)的社保名额多少?和参保人姓名的政府信息”,原大竹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7月2日作出《关于大竹县东柳街道办事处金龙社区第四居民组村民梁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回复》(竹国土资函〔2018〕某号),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竹国土资函〔2018〕某号,一审法院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审法院驳回申请人再审申请,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支持申请人的监督申请。2019年5月21日,被申请人召开“达州市局、县局关于梁某查询资料现场会”,将“1.《大竹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7〕5号(复印件壹份);2.《大竹县国土资源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第2号(复印件壹份);3.《核实梁某房屋是否在已征土地中示意图》原件壹份”直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0年4月2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申202003-01、申202003-02、申202003-03共3份信息公开申请,申202003-01号申请公开“1(川府土(2007)415号征收面积5.2353公顷),2(川府土监(2011)10号征收面积0.3085公顷),3(川府土(2012)1005号征收面积10.1265公顷),4(川府土(2013)315号征收面积5.7706公顷),5(川府土(2014)1225号征收面积1.1779公顷),6(川府土(2016)705号征收面积7.9172公顷),征收幸福村四组的征地公告的政府信息”;申202003-02号申请公开征收幸福村四组的以下的政府信息“1、国务院就该宗地作出的批复文件,目录和编号。2、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供地方案。3、每次征收的该宗地的四至红线。4、建设用地的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5、征地补偿分配方案。6、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申202003-03号申请公开征收幸福村四组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分配方案、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8日作出《关于梁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回复》(竹自然资函〔2020〕某号),对申请人的各项申请进行了回复及公开,并告知申请人“我局将不再重复受理你关于涉及竹阳镇幸福村4组的6个批次土地征收的相关信息公开要求”。

申请人又于2021年8月24日通过邮寄信函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5份,1.202108-24-1号申请表申请公开“2013年大竹县人民政府征收东柳街道金龙社区四组(原竹阳镇幸福村老七组)报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明细”;2.202108-24-2号申请表申请公开“2013年大竹县人民政府征收东柳街道金龙社区四组(原竹阳镇幸福村老七组)报批后的征地补偿社会保障报批资金方案”;3.202108-24-3号申请表申请公开“2013年大竹县人民政府征收东柳街道金龙社区四组(原竹阳镇幸福村老七组)报批的被征收土地明细表”;4.202108-24-4号申请表申请公开“2013年大竹县人民政府征收东柳金龙社区四组(原竹阳镇幸福村老七组)被征收农户签字确认的征地材料”;5.202108-24-5号申请表申请公开2013年至2015年大竹县人民政府征收东柳金龙社区四组(原竹阳镇幸福村老七组)报批后的被征收人安置房分配名单。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竹自然资函〔2022〕某号《大竹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梁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回复》,申请人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审查后,于2022年4月14日作出《大竹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竹府复决字〔2022〕1号),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竹自然资函〔2022〕某号回复的第一、二、三、五项,仅引用之前作出的复函中的内容,未对申请人2021年8月24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明确回复,内容不当,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大竹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梁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回复》(竹自然资函〔2022〕某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2022年5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大竹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梁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回复》(竹自然资函〔2022〕某号),并送达给申请人,该函内容为:一、关于“2013年大竹县人民政府征收东柳街道金龙社区四组(原竹阳镇幸福村老七组)报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明细”,该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你于2020年4月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县自然资源局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第2项征地补偿分配方案的内容,2020年5月8日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梁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回复》(竹自然资函〔2020〕某号)已作出回复:“因征地补偿针对集体经济组织,补偿款也划入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账户,具体分配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因此我局无相关资料,无法向你公开,建议你向竹阳镇幸福村4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本次不予重复处理。二、关于“2013年大竹县人民政府征收东柳街道金龙社区四组(原竹阳镇幸福村老七组)征地补偿社会保障报批资金方案”,该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你于2018年6月13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大竹县原竹阳镇幸福村4组(原7组)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内容,2018年7月2日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大竹县东柳街道办事处金龙社区第四居民组村民梁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回复》(竹国土资函〔2018〕某号)已作出回复“县级国土部门负责计算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应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依法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范畴,建议你向县人社部门依法申请查询”。本次不予重复处理。三、关于“2013年大竹县人民政府征收东柳街道金龙社区四组(原竹阳镇幸福村老七组)被征收土地明细表”,该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大竹县原竹阳镇幸福村4组6个批次的土地征收,征收总面积30.5360公顷的内容,2017年8月3日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梁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回复》(竹国土资函〔2017〕某号)、2018年1月10日《关于梁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回复》(竹国土资函〔2018〕某号)、2018年1月26日《关于梁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回复》(竹国土资函〔2018〕某号)、2018年3月22《关于梁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回复》(竹国土资函〔2018〕某号)已多次作出回复并依法公开。本次不予重复处理。四、关于“2013年大竹县人民政府征收东柳街道金龙社区四组(原竹阳镇幸福村老七组)被征收农户签字确认的征地材料”,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的规定,土地征收的对象是集体经济组织,不是针对于农户个人,我局无被征收农户签字确认的征地材料。五、关于“2013年大竹县人民政府征收东柳街道金龙社区四组(原竹阳镇幸福村老七组)被征收人安置房分配名单”,该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你于2020年4月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县自然资源局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第3项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方案的内容,2020年5月8日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梁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回复》(竹自然资函〔2020〕某号)已作出回复“因房屋拆迁安置不属于我局工作,因此我局无相关资料,无法向你公开,建议你向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申请”。本次不予重复处理。申请人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根据《中共达州市委办公室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达市委办〔2019〕13号),将原大竹县国土资源局职责和其他部门部分职责整合,组建县自然资源局,不再保留县国土资源局。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关于大竹县东柳街道办事处金龙社区第四居民组村民梁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回复》(竹国土资函〔2018〕169号),《关于梁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回复》(竹自然资函〔2020〕109号),竹国土资函〔2017〕268号、竹国土资函〔2018〕3号、竹国土资函〔2018〕18号和竹国土资函〔2018〕59号,送达图片,送达回证,中国邮政物流查询单,《中共达州市委办公室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达市委办〔2019〕13号)等。

本府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初衷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受获取政府信息的知情权,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目的亦应是为了实现其知情权,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依法处理;对申请人重复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为引导申请人正确行使权利,避免行政资源浪费,行政机关可以告知不重复答复。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中,“2013年大竹县人民政府征收东柳街道金龙社区四组(原竹阳镇幸福村老七组)报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明细、2013年大竹县人民政府征收东柳街道金龙社区四组(原竹阳镇幸福村老七组)报批后的征地补偿社会保障报批资金方案、2013年至2015年大竹县人民政府征收东柳金龙社区四组(原竹阳镇幸福村老七组)报批后的被征收人安置房分配名单”等3项内容,均为申请人于2020年4月2日申请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已于2020年5月8日作出《关于梁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回复》(竹自然资函〔2020〕109号),对申请人的各项申请进行了回复及公开,并告知申请人“我局将不再重复受理你关于涉及竹阳镇幸福村4组的6个批次土地征收的相关信息公开要求”;申请人申请公开“2013年大竹县人民政府征收东柳街道金龙社区四组(原竹阳镇幸福村老七组)报批的被征收土地明细表”,原大竹县国土资源局及被申请人就被征收土地明细作出4次回复,即竹国土资函〔2017〕268号、竹国土资函〔2018〕3号、竹国土资函〔2018〕18号和竹国土资函〔2018〕59号。并且,申请人2020年4月2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申202003-01号申请公开的内容为“1(川府土(2007)415号征收面积5.2353公顷),2(川府土监(2011)10号征收面积0.3085公顷),3(川府土(2012)1005号征收面积10.1265公顷),4(川府土(2013)315号征收面积5.7706公顷),5(川府土(2014)1225号征收面积1.1779公顷),6(川府土(2016)705号征收面积7.9172公顷),征收幸福村四组的征地公告的政府信息”,表明申请人是知晓被征收土地明细的。因此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已“多次作出回复并依法公开。本次不予重复处理”。被申请人在竹自然资函〔2022〕164号中的回复“本次不予重复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的规定。

申请人申请公开“2013年大竹县人民政府征收东柳金龙社区四组(原竹阳镇幸福村老七组)被征收农户签字确认的征地材料”,根据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的规定,土地征收的对象是集体经济组织,不是针对农户个人,因此被申请人无被征收农户签字确认的征地材料符合客观实际。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我局无被征收农户签字确认的征地材料”的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梁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回复》(竹自然资函〔2022〕某号)内容合法、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大竹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5月23日作出的《关于梁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回复》(竹自然资函〔2022〕164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二年八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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