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竹府复决字〔2022〕7号)
来源: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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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复决字〔2022〕7号

 

申请人:梁某。 

被申请人:大竹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大竹县白塔街道凤竹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书,系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义务,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复议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6月3日以邮寄信函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寄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编为XA71185*****1,被申请人2022年6月5日签收,至今未依法公开该政府信息,其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书面答复,未提交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经复议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6月3日以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即提交《政府执法信息公开申请》1份,申请人自编号20220530-1号,申请公开“2004年和2010年大竹县东柳街道金龙社区(原竹阳镇幸福村委会)两次收回申请人家承包土地的国家、省、市县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等全部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5日签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义务,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年7月27日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竹府复答字〔2022〕11号)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10日内向本府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逾期后,被申请人提交了答复,称于2022年6月17日制作了《大竹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对梁某〈政府执法公开申请〉办理情况的回复》(竹农函〔2022〕117号),由于申请人在北京海淀区,当时属新冠疫情地区,无法通邮,故没有及时邮出去,待疫情解除后,已于2022年7月14日将回复寄给了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执法信息公开申请》复印件1份(自编号20220530-1号),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邮政跟踪查询单等。

本府认为:按法治政府建设要求,行政机关应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办理工作质量,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合理信息需求。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称已于2022年6月17日制作了回复,由于申请人所在地有新冠疫情,无法通邮,故未能及时寄出,该理由不符合现实情况,不能成立;被申请人又称于7月14日将答复邮寄给了申请人,但其提供的快件查询单未显示邮寄内容及申请人已签收,亦无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证明申请人已签收,故本府视为被申请人没有答复,属于怠于行政作为,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大竹县农业农村局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二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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