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房屋所有权证:大竹县竹阳镇字第13870号 | 廖朝芬 | 房屋所有权 |
| 竹阳镇莲印路155号8幢6-18 | 住宅 |
大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