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2023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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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2023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政策解读

竹府办函〔2023〕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经开区管委会:

《大竹县2023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8日


大竹县2023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灾减灾的决策部署,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切实做好我县2023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达州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转发〈四川省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2023年汛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达市地灾指办发〔2023〕4号)《大竹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全县地质灾害发育分布概况

我县位于达州市南部,县内地质条件较复杂,滑坡、崩塌(危岩)等地质灾害广泛分布,属地质灾害易发区。根据地质灾害发育特征和现状,经四川九0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汛前排查,我县现有地质灾害隐患点73处(其中滑坡66处、崩塌7处;特大型1处、中型4处、小型68处;涉及23个乡镇、60个行政村,威胁873户4223人、2717间房屋的生命财产安全,潜在经济损失18730万元。),应予以重点防范。

二、2023年全县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一)降水趋势预测。我县属亚热带湿润气候,雨量充沛,日照适宜,温暖湿润,季风气候显著,常年平均气温17.0℃,年平均降雨量1240.5毫米。雨量充沛,分布不均,5—9月降雨较多达850.4毫米,约占全年雨量的69%;10月份到次年4月降水量为390.1毫米,约占全年雨量的31%。

(二)地质灾害预测。2023年汛期全县雨日较多,降水量偏大,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仍将呈频发、多发态势。地质灾害发生数量较常年同期偏多的可能性较大。

三、地质灾害防治重点

(一)重点地质灾害类型。根据我县地质环境条件、气候因素、人类工程活动等情况,综合地质灾害的规律、特征和现状,全县地质灾害仍以小规模崩塌、滑坡为主,不排除发生大规模滑坡的可能。

(二)重点防范时期。汛期降雨是地质灾害的主要诱发因素,因此县内地质灾害发生的高峰期主要集中在4—10月,汛期(5—9月)为重点防范期,尤其集中于6—8月,区域性和局地强降雨期间,滑坡、崩塌、泥石流等灾害将显著增加,且具有较强的同发性和群发性,上述时段应予以高度关注。

(三)地质灾害防治区域

1.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柏林镇—清河镇—杨家镇—中华镇—清水镇—庙坝镇—欧家镇为华蓥山背斜南东翼中低山与中丘、深丘地貌重点防治区。

2.地质灾害次重点防治区:石河镇—杨家镇(原人和镇)—庙坝镇(原姚市乡)—清河镇(原柏家乡)—高穴镇—妈妈镇为大竹向斜浅中丘次重点防治亚区;朝阳乡—团坝镇—周家镇(原中和乡)为铜锣山背斜铜锣山背斜中低山次重点防治亚区。

3.地质灾害一般防治区:中华镇中华村—欧家镇大堰村为华蓥山背斜东翼中低山与中丘地貌一般防治亚区;安吉乡—永胜镇—石桥铺镇—观音镇—周家镇—童家镇—文星镇为石桥铺向斜低山、中丘一般防治亚区;八渡乡—四合镇—石子镇为明月山背斜西翼低山、中丘一般防治亚区。

(四)重点防范对象。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场镇、学校、医院、景区、集中安置点等人口聚集区以及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和在建工程是重点防范对象,在山区地带从事生产活动的工矿企业、水利及公路等也是重点监测防范目标。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防灾要求,落实党委政府主体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乡镇(街道)属地责任、村(社、点)一线处置工作责任和各级包保责任制度。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主管范围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2〕121号)和《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竹府发〔2012〕3号)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威胁城镇居民和乡村农户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乡道、村道由乡镇、村负责)、航道沿线危及交通设施和通行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县水务部门负责河道、水利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县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移民迁建区、移民迁建设施地质灾害防治;电力部门负责电力建设项目生产生活场所和周边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县住建部门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和在建工程及其周边地质安全隐患防治;县经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工业企业、矿山开采等生产活动地质灾害防治,并做好达到相应级别后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县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做好在建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县发改、教育、文体旅游、民政、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同时,各相关部门(单位)应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建立共享机制,重要信息、突发事件要及时通报、快速反应,实现防灾信息与部门工作间的充分衔接,确保防灾效益最大化。

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提高对地质灾害特殊性和危险性的认识,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逐级成立地质灾害防治领导机构和应急抢险队伍,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人员根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有效落实岗位责任制,把隐患点防灾责任逐点落实到基层具体人员,确保每个地质灾害隐患点均有1名监测员专人盯守巡查,实现“点点有人管,处处有人抓”。要切实落实领导带班、专人值守和24小时值班制度,督促各级切实履行好防灾职责。对工作不落实、离岗缺位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广泛宣传引导,推进群测群防。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4 f 22”地球日、“5 f 12”防震减灾日及地质灾害调查和巡查等时机,采取发放宣传单和“明白卡”、办专栏、挂标语、发短信、电视与广播宣传、应急演练以及地质灾害现场讲解等形式,广泛宣传、大力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使广大干部群众掌握简单的地质灾害识别、临灾判断、避让方法,提高群众防灾、减灾、救灾意识。

(三)健全完善制度,积极主动防御。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险情巡视、灾情速报、值班、灾情预报、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各项制度,积极防御,变被动救灾为主动防灾。汛期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安排领导带班,专人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值班报警电话,方便群众联系,接受社会监督。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组织督促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主管范围内建设项目业主按规定对建设项目(包括农村集居点、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点和其他农房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评估,已开工和建成的须补齐评估相关资料,并严格按照评估报告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杜绝人为造成地质灾害。

(四)全面排查隐患,摸清隐患情况。各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汛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本行业本领域的隐患风险排查,重点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农村房屋及重要基础设施周边、交通干线、旅游景区等部位隐患排查整治,做到不留盲区死角。对排查发现的风险隐患要逐项登记造册入库,逐一落实防灾预案和防范措施,逐点明确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和监测员。要认真落实“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核查”制度,发现险情及时处置。要强化对工程建设单位业主防灾责任的落实,督促工程建设业主及施工单位,切实做好施工工棚和居住点的安全选址,避开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地段,确保工程建设和施工人员的安全。要及时将隐患排查结果、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专职监测员、防灾预案等防灾措施落实情况报送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应急管理局,并向社会公布,强化社会各界对防灾工作的监督。

(五)联合监测预警,提升预判能力。县气象局、县自然资源局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形式,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提醒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各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相关人员转发预警预报信息,严格落实巡查监测责任,每个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落实巡查监测责任人,做到定期巡查监测,巡查监测有数据、有记录、有分析、有研判,尤其是汛期,必须做到“四到位”,即:雨前排查到位,雨中巡查到位,遇到险情及时避让处理到位,雨后对地灾点再次排查和对问题解决补救到位。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首先要疏散群众,同时按应急处置流程报告,及时组织或聘请专业人员对地质灾害体进行勘查,查明灾害体的类别、大小、成因、危害程度,对变化趋势进行专业监测,有针对性地提出防灾措施建议。

(六)完善应急预案,确保快速响应。各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逐点编制、完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逐一落实监测、预警、避让、治理等措施,务必做到预案覆盖率、群测群防网络覆盖率和隐患告知率三个100%,并逐点建立核查档案备查。要及时制定和更新应急工作流程,进一步完善应急避险场所建设,备足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积极开展应急演练(每个地质灾害隐患点每年至少应开展1场应急演练,重点提升夜间、断路断电断网“三断”等特殊条件下群众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协调联动应变突发地质灾害能力。一旦发生地质灾害,事发地要第一时间启动预案,迅速组织开展抢险救灾,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坚决避免二次人员伤亡。

(七)坚持预防为主,实施主动避让。各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完善和充实已有的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和物资储备,确保一旦发生险情能发挥作用。在降雨来临前、发现成灾迹象及风险研判不清时,按照“三避让”(即主动避让、提前避让、预防避让)、“三个紧急撤离”(即危险隐患点发生强降雨时要紧急撤离、接到暴雨蓝色及以上预警或预警信号要立即组织高风险区域群众紧急撤离、出现险情征兆或对险情不能准确研判时要紧急撤离)刚性要求,坚决果断地提前组织受威胁群众避险撤离和妥善安置,并加强撤离人员管控,做到“不安全,不返回”,严防人员擅自回流造成伤亡。要强化在建工程主动避让措施落实,及时将预警信息传达到位,并督促建设单位在强降雨来临前采取停工避险、人员疏散等应急措施,避免施工人员发生因灾伤亡事件。我县属地质灾害易发区,任何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任何部门不得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报告。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加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由所在地乡镇(街道)组织实施,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加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7〕84号)文件要求执行。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程完工后,由所在乡镇(街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意见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县财政局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避险搬迁农户。

(八)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追责问责。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的建设单位,对在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责任单位,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备(设施)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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