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烟火气”不扰“凡人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全力开展餐饮油烟专项治理工作
来源:县综合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3-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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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间“烟火气”,最抚凡人心。但在满足城市居民餐饮需求的同时,油烟污染一直是环境治理的痛点,油烟扰民也日渐成为居民投诉的热点。为切实改善竹城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油烟排放行为,大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前谋划、主动作为,立足早宣传、早摸底、早治理,全力开展餐饮油烟专项治理工作。

      一是强化宣传,源头防“烟”。为有效治理油烟扰民问题,坚持宣传引导先行,将餐饮油烟治理宣传工作融入到日常巡查管理中去。精心组织执法人员深入街头巷尾,进店入户开展宣传教育,耐心细致地向餐饮经营业主讲解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油烟设备安装、使用、清洁等基本要求,让其充分认识到餐饮油烟治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4月以来,共计出动执法人员5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1300余份。

​    二是严格摸排,精准控“烟”。“您好,请问店内是否安装并开启油烟净化设备了吗?麻烦请带我们看一下。”连日来,执法人员对县城区1000多家餐饮企业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如查清哪些餐饮企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哪些餐饮企业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以及目前使用、清洗情况,及时建立健全油烟污染排查治理工作台账并实时动态更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同时,依托数字化城管,合理调配工作力量,实现精准治理。

      三是加密巡查,全面治“烟”。采用“包片定人”的方式,加大对餐饮企业的巡查执法力度,督促新进餐饮企业立即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清理维护,确保油烟达标排放。对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但未正常使用的餐饮企业,及时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4月以来,共突击检查餐饮企业100余家,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11份,立案调查2起。

【普法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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