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川1724执恢48号,将位于大竹县竹阳镇竹阳东路鸿明小区明怡园B幢底层的相应权利转移给吴尚连。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房屋所有权证:竹权字第58224号 土地使用权证:竹国用(2004)第03059号 | 大竹县鸿明市场 | 房屋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 大竹县竹阳镇竹阳东路鸿明小区明怡园B幢底层 |
大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