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大竹县东柳街道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社区“大党委”运行规则》的通知
来源:大竹县东柳街道办事处
发布日期:202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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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柳工委发〔2023〕20号

      

 

中共大竹县东柳街道工作委员会

关于印发《社区“大党委”运行规则》的通知

 

​各社区:

为适应新形势下城市社区治理需要,增强社区抓党建、抓治理、抓服务能力,经领导同意,现将《社区“大党委”运行规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大竹县东柳街道工作委员会

                                                                                             2023年6月2日


社区“大党委”运行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水平,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政治引领和服务功能,进一步整合党建工作资源,增强党组织服务群众能力,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构建社区、驻区单位、各领域党组织互联互动、共建共享格局,结合大竹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社区“大党委”是以共同需要、共同利益、共同目标为纽带,建立起的社区各单位党组织相互联系,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协调社区党建和社区治理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三条 在县委组织部统筹下,街道党工委具体负责指导社区健全完善社区“大党委”,社区内的其他各类党组织都可根据需要吸纳为社区“大党委”成员单位。街道党工委指派一名班子成员作为社区“大党委”的联系领导,社区“大党委”以原有党组织设置、党组织隶属关系、党员组织关系、社区干部核定职数不变为前提,采用现有社区党组织委员和兼职委员进行配备,社区“大党委”的兼职委员人数不受限制,街道党工委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四条 社区“大党委”书记原则上由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专职委员由现任社区党组织委员直接担任。兼职委员由社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党组织推荐或与街道、社区协商后提名,经街道党工委审批,报县委组织部备案,鼓励具备条件的两新组织党组织推荐兼职委员,主动融入社区治理。兼职委员与社区不具有劳动聘用关系,不享受对应职务职级待遇。

第五条 兼职委员与专职委员任期一致,在社区党组织换届时及时开展社区“大党委”兼职委员选聘,因工作调动等其他原因不便继续履职的社区“大党委”兼职委员的,经所在单位党组织书面通告街道党工委和社区党组织后,由街道党工委审定,县委组织部备案,解除其兼职委员职务。因不认真履行职责、不遵守相关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社区报街道党工委研究审定,县委组织部备案后,免去其兼职委员职务。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社区“大党委”职责

(1)以党建为引领,研究解决社区内党的建设、社区经济发展、民生事务、城市管理、社区治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不研究社区本身的日常工作;

(2)充分利用和整合社区各类资产资源和活动阵地,谋划、组织共建活动,形成工作合力,完善社区服务体系;

(3)协助社区党组织领导辖区范围内居民自治和各类群团、社会组织,保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4)协调驻区单位落实党建任务,充分发挥志愿队伍的服务功能,扎实开展党员双报到,组织在职党员进社区,丰富社区文化、办好民生实事、服务居民群众。

第七条社区“大党委”委员职责

(1)按时参加社区“大党委”组织的会议,共同讨论决定区域性重大事务;

(2)定期开展调研,及时收集区域范围内干部职工或居民群众对社区建设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3)社区“大党委”议定事项和服务群众共建项目,由兼职委员带回单位按照职能职责抓好组织实施,切实为社区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共驻共建;

(4)完成社区“大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工作机制

第八条 由书记召集并主持社区“大党委”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大党委”委员参加,街道联系领导到会指导,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共同研究讨论解决区域内群众关心的社区治理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实现大事共议、实事共办、要事共决、急事共商、难事共解的良好局面。

第九条 社区在日常工作中,需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任务,由社区“大党委”书记适时召集相关单位的兼职委员共同协商,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邀请成员单位派员参加。

第十条 社区“大党委”要积极统筹成员单位发挥作用,每年明确服务群众的共建项目不少于5个,社区“大党委”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优势主动认领,激发社会各界参与社区治理和社会服务的积极性。在收集群众诉求的基础上,建立“资源、需求、服务”三张清单,组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党组织的在职党员到社区党组织报到,认领服务岗位,开展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 社区“大党委”议定事项和服务群众共建项目,由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抓好组织实施,对落实不力、进度滞后的由社区建立负面清单,每季度向街道汇报工作开展情况,由街道党工委函告组织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并向联系社区县领导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每年年底,街道会同社区对社区“大党委”各成员单位党组织履职情况开展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荣誉申报以及物业公司等开展的评价和年检年审等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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