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塔街道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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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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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深化巩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竹府办函〔201567号),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街道交管办负责本行政区内农村道路、场镇及相关部门指定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条   街道交管办牵头,依托公安派出所,查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   街道交管办及其交通安全管理员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纠,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文明、及时的原则,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贯穿交通违法行为查纠的全过程,保障农村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街道交管办及其交通安全管理员应当按交通、安监、工商等部门的授权,查纠交通违法行为,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街道交管办及其交通安全管理员对发现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六条   街道交管办及其交通安全管理员将发现和查纠且需给予处罚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证据资料及时转递给辖区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依法及时核查,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在纠正和核查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过程中,对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同时按照规定记分。对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报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办理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办理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件使用公安部、省公安厅统一制定的公安交通管理法律文书。

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由公安派出所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录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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