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穴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穴镇社会救助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高穴镇
发布日期: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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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镇域各单位:

为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20〕24号)、《达州市民政局印发〈关于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达市民发〔2021〕39号)和《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竹县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竹府发〔2022〕1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将《高穴镇社会救助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

 

                 高穴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7日

 

 

 

 

 

 

 

 

 

 

 

 

 

高穴镇社会救助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落实落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和加强乡镇(街道)为民服务能力建设的决策部署,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扩大乡镇(街道)服务管理权限,增加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供给,提升基层社会救助服务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降低申请门槛。取消群众申请社会救助的各项限制条件,坚持“有求必应”,镇便民服务中心“社会救助”窗口不得无故拒绝群众求助申请,实现社会救助申请“零门槛”。

(二)精简办理材料。取消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群众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救助事项只需提供“一证一书”,即: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填写《社会救助申请及授权书》,实现社会救助申请“零证明”。申请对象应当授权并自愿接受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核对机构对其家庭成员及法定义务人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对,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及法定义务人拒绝授权调查核对的,镇民政办可以不予受理。

(三)简化办理环节。调整民主评议的适用范围,对公示无异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申办过程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镇民政办按规定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未通过的,镇民政办应当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等情况进行重新调查核实。

(四)推进平台应用。全面运用省“天府救助通”平台,逐步推行社会救助“无纸化办公”。民政办在受理、调查、审核、确认等环节形成的有关资料必须同步上传“天府救助通”平台,确保电子档案齐全完整、统一规范、安全有序。审核、确认环节需要签字签章的通过电子签章系统完成,确保社会救助实现“一网通办、闭环运行”。

(五)加强动态管理。镇民政办应当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建立社会救助对象分类管理台账,通过自主申报、定期复核、走访调查等形式及时了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对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可每半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人员自然减员的,应当从自然减员次月起停发本人的救助金。对收入大幅增加、生活状况明显好转、购置房产及车辆且价值较大明显不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应当及时作出停发决定。要强化主动发现,及时将遭遇重病、重残、灾害、意外等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对象按程序纳入保障范围。新增、停发、减发、增发救助金应当按照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程序办理,其中作出停发、减发确认的应当告知原申请人或代理人,原申请人或代理人离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家庭成员。

(六)强化综合监管。镇民政办要认真履行社会救助工作监管责任,建立完善监管制度,强化廉政风险防控。要会同镇纪委监委、财政等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对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审核确认规范化运行、救助资金专款专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杜绝“一放了之”。镇纪委监委全程参与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要建立完善“谁调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压实经办人员责任,坚决防止弄虚作假、优亲厚友,严禁“人情保”“关系保”“维稳保”“政策保”等违纪违规行为。

三、工作流程

缩短办理时限,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一次性救助500元及以下),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遇有重大异议等特殊情况,审核确认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5个工作日。

(一)申请。镇民政办是社会救助的受理主体,严禁将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职责转嫁给村(社区)承担。申请人(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救助申请,由镇便民服务中心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统一受理,并录入“天府救助通”平台。持有居住证的可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与乡镇干部、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干部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填写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备案表由镇民政办备案,建立社会救助备案人员管理台账。推广使用“天府救助通”平台移动终端,应当及时受理群众通过移动终端提交的救助申请。

(二)调查。乡镇(街道)受理群众救助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及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进行综合调查研判。必须坚持“先核对、后确认,无核对、不确认”,在受理群众救助申请后,应当同步委托发起信息核对,依托各级核对机构和现有信息资源,对申请对象家庭及其法定义务人的住房、车辆等收入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由镇民政办组织、村(社区)协助开展,每组不少于3人,其中民政办至少有1人参加,驻村干部1人,村(社区)干部1人等开展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调查工作除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外,还应对申请人是否属于备案管理对象进行核实查验。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或其代理人分别签字。民政工作人员负责信息核对、政策把关、资料审核等工作。

(三)审核公示。调查结束后,应结合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等情况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核,由民政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后,应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对拟纳入救助范围的人员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在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应当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

(四)确认。公示无异议的,在召开党委会集体研究,对救助申请进行确认。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参会的应当委托有关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纪检监察人员、驻村干部、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负责人、经办人员、调查人员等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会议应当听取经办人员、调查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信息核对、调查核实、备案查核等情况进行介绍,提出是否给予救助及救助种类和救助档次及金额的建议,建议不予救助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参会人员集体研究,由主要领导作出确认决定。确认同意给予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档次及金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从确认之日下月起发放救助金或给予救助供养待遇。确认同意的城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名单应在镇、村(社区)和“天府救助通”平台进行线上线下长期公示。公示中应当注意保护公示对象个人隐私,主要公示申请人姓名、家庭保障人员、保障金额等。对确认不同意给予救助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五)备案。每月底前,镇民政办应当将单位工作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村(居)两委员会成员和组干部亲属纳入救助范围的备案管理情况形成台账并报县民政局。

(六)资金发放。每月底前,由县民政局在救助大平台复核后按程序报送至财政“一卡通”管理系统,由财政部门核拨资金,由金融机构代理发放。

四、职责任务

(一)镇级层面。社会救助事项审核确认的实施责任主体,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事项的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审核确认、公示公开、动态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

1.负责落实社会救助事项审核确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镇社会救助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和“领导包片、干部包村、办所联动”的责任机制,制定入户调查、民主评议、集体研究决策等程序规程,确保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规范运行。曹雪负责石河村,官家村、唐隆波负责长征村、宋婷婷负责红花村、王波负责马道子村、胡义彬负责大山村、叶腾负责荣华村、张世国负责木牌村、李仁亮负责清滩村、李青洪负责群英社区,金马社区。若驻村干部调整以调整后的为准。干部包村责任制,做好社会救助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2.负责加强镇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机构建设,按要求配足工作力量。负责在便民服务中心统一设置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统一受理群众求助申请。

3.负责组织开展入户调查,负责发起委托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负责对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开展民主评议。

4.负责运用“天府救助通”平台抓好受理登记、审核确认、动态管理、定期核查、档案管理、公示公开等日常管理工作。

5.负责抓好社会救助统计上报工作,依托“天府救助通”平台定期上报社会救助对象名单和发放资金清单。

6.负责抓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接受群众咨询。负责承办社会救助投诉举报核查处理。

7.负责抓好单位工作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经办人员、村(居)两委员会成员和组干部亲属申请社会救助的单独登记备案管理。负责指导村(社区)强化主动发现,协助做好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公开等工作。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村(社区)层面。社会救助工作的协助主体,负责协助镇上抓好社会救助工作。

1.履行困难群众主动发现和报告职责,负责走访、发现困难群众,积极协助申请有困难的申请对象向镇级层面提出救助申请。

2.负责协助镇上开展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动态管理等工作,发现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应当及时向镇上报告。负责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公示公开工作。

3.负责协助镇上做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解释,协助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

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方面,是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加强乡镇政府能力建设、推进乡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社会救助效率的现实路径。要充分认识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的重大意义,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政治高度,积极、务实、稳妥抓好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坚定兜住兜牢困难群众民生之底。

(二)加强组织领导。要依托社会救助工作协调会议制度,明确部门职责任务,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困难和问题,确保平稳有序推进。要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建立分级负责、协同高效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联审制度和议事规则,压紧压实职责任务,形成工作合力。审核确认由镇党委会或评审小组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入户调查由驻村干部及其工作队、村(社区)干部等协同负责;信息核对、政策把关、资料审核等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民政干部负责。

(三)强化宣传教育。要加强对各村(社区)业务指导,指导乡镇(街道)建立完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要开展好业务培训,组织机关干部、社会救助工作人员、驻村干部、村(社区)干部、社会救助协理员等认真学习社会救助政策法规,熟练掌握救助条件和标准,熟悉业务办理程序,增强服务意识和规矩意识,促进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阳光救助。要强化政策宣传,采取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广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和申办流程,真正让群众知晓政策条件、明白办理流程、懂得自强感恩。

(四)加强监督问责。要完善社会救助领域投诉、举报受理和责任追究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要落实失信惩戒制度,对申请人拒绝授权调查核对,拒不配合审核确认工作的,应当终止审核确认程序。对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失信行为的,应当记入信用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施失信惩戒,杜绝恶意申请和骗保行为。要充分发挥民政部门业务监督、纪委监委部门专门监督和财政审计部门审计监督作用,发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弄虚作假、优亲厚友、违规办理等行为的,应当依纪依法追责问责,防止在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坚决杜绝“关系保”“人情保”“维稳保”“政策保”。

(五)健全容错机制。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坚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因改革创新,或信息核对障碍、救助对象失信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已经履职尽责且能够及时纠正的,可以依法依规不予问责或免于问责。

 

附件:1.高穴镇社会救助确认权限下放工作领导小组

2.领导包片、干部包村明细表。

3.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流程

4.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监管制度

 

 

 

 

 

 

 

 

 

 

 

 

 

 

 

 

 

 

 

附件1

高穴镇社会救助确认权限下放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邹瑜军  镇党委书记

副组长:郝俊竺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成  员:李青洪  镇党委委员、人大主席

            李仁亮  镇党委副书记

            曹  雪  镇党委副书记

            张世国  镇党委委员、统战委员、政法委员

            唐隆波  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

            叶  腾  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察室主任

            王  波  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长、副镇长

            宋婷婷  副镇长

            胡义彬  镇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各驻村队员、村(社区)两委成员、民政办工作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民政办,由分管民政工作领导兼任主任,民政办负责人具体负责社会救助确认权限下放工作日常事务。

 

 

 

 

 


附件2

高穴镇社会救助确认权限下放领导包片、干部包村明细表

村(社区)

包片领导

包村干部

金马社区

 

李青洪

 

吴长鸿、邓国荣、    邓如超

群英社区

彭明祖、汪大明

石河村

 

曹雪

 

邹华、梁红瑜、练玲

官家村

罗文彬、李荣秀、  

何涛、陈文亮

长征村

唐隆波

黄景斌、王磊、张芬、张增贵

红花村

宋婷婷

饶毅、曾强健、李春红

木牌村

张世国

徐文秀、付强、雷晓倩

荣华村

叶  腾

谭晓燕、刘善忠、罗亮

清滩村

李仁亮

陈红、王君、胡亮

大山村

胡义彬

李洋、张展明

马道子村

王  波

涂力凡、吴大琼

 


附件3

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流程

 

第一步:申请,群众凭最新户口本,现场签订授权书向镇民政办申请。

第二步:乡镇受理,镇民政办准备好提交申请的每户《社会救助审核确认表》交由各驻村工作组长。

第三步:调查(线上线下同步进行),“线下调查”:由驻村组长召集驻村队员、镇民政办工作人员、镇纪委人员、村干部组成入户调查组开展调查。(主要调查:申请人家庭财产状况及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进行综合调查研判)

“线上调查”:由民政办受申请群众委托发起共同生活成员及法定义务人信息核对。(大数据比对)(主要调查:申请人家庭及法定义务人的住房、车辆等收入财产信息核对)(10个工作日)

第四步:审核公示。(3-8个工作日)1、审核:由民政分管领导召集民政办、入户调查审核人员、乡村振兴办、村委会主任进行集体会商审核,确定是否纳入和享受金额。2、公示:对拟定纳入救助范围人员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3天。3、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乡镇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申请对象调查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第五步:确认。(2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采取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党委(行政)办公会议、评审小组会议等形式进行集体研究,对救助申请进行确认。会议听取经办人员、调查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信息核对、调查核实、备案查核等进行介绍,提出是否纳入救助以及救助档次和金额建议,建议不纳入救助的应当说明理由,参会人员集体研究,乡镇主要领导做出确认决定。

第六步:备案。每月底前乡镇将单位工作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村(社区)两委成员和组干部亲属纳入救助范围的备案情况形成台账并报县民政局。

第七步:资金发放。每月底前,有民政局在救助大平台复核后按程序报送至财政“一卡通”管理系统,由财政部门核拨资金,由金融机构代理发放。

 

 

 

 


附件4

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监管制度

 

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后,镇民政办应当会同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承担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监督管理职责,确保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一、监管职责

镇民政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对社会救助政策落实、规范化管理、社会救助资金专款专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镇财政所负责会同民政办对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镇纪委监委负责对本镇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进行纪律监督,负责对社会救助领域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监管内容

(一)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按照政策规定,对贯彻落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管理情况。监管内容包括:严格执行社会救助申请、调查、审核、确认以及公示公开等程序规定的情况;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开展情况;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情况;“天府救助通”平台运用情况;社会救助对象档案管理情况;镇机关干部、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干部近亲属申请救助备案管理情况;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培训情况;群众投诉举报受理调查情况。

(三)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管内容包括:社会救助资金安全运行情况;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及内部控制流程执行情况;社会救助资金往来账目管理情况;救助资金“一卡通”发放情况;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监管方式

(一)日常监管。经常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并整改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的突出问题。通过线上核查、线下抽查、备案审查的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二)专项检查。将社会救助监督检查纳入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定期对社会救助重大政策落实、重要工作部署推进等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三)暗访跟踪。对群众反映强烈、投诉较多的突出问题,要定期不定期进行暗访跟踪,及时准确掌握情况,及时整改落实。

(四)社会监督。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救助政策,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完善网络舆情监测研判机制,密切关注各类倾向性、苗头性舆情信息,及早介入,妥善处置,积极回应,防止发生大规模负面舆情事件。

(五)定期通报。对社会救助工作推进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问题进行全镇通报,突出问题应当书面督促整改。

(六)绩效评估。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镇党委政府对各村(社区)的工作绩效评价体系,监督检查结果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强化对工作实绩的考核。

四、监督处理

(一)容错纠错。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通过发函提醒、下发整改通知书、约谈有关负责人等形式督促整改。对适用容错纠错机制的情形,应当以整改问题为导向,督促指导镇相关部门、各村(社区)限期整改落实,依纪依法不予追究或免于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追责情形。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的下列情形,除追回经济损失外,还要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部门、村(社区)和个人按照管理权限提请有关部门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以确认同意的;

2.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确认同意的;

3.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泄露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个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4.丢失、篡改社会救助重要数据,以及变造、伪造社会救助重要文书档案的;

5.在履行救助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

6.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救助资金、物资的;

7.因救助对象自然减员未及时停发救助待遇的(6个月以上);

8.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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