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大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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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以下简称“社保补贴”)  工作,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社保补贴对象

在大竹县辖区内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的本县户籍人员,在我县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中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集体破产改制企业的“4050”城镇常住人员;

(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4050”城镇常住人员;

(三)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中的  “4050”人员;

(四)持有《残疾人证》且具有就业能力的城镇常住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一)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补贴当年”的原则。

(二)社保补贴标准是按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 60%给予补贴,但每人每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 7000元。

    三、补贴期限

社保补贴期限累计时间最长不超过 3 年。社保补贴期限已满 3年的,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人员,不再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保补贴时年龄为准)。

四、申请时间

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原则上应在每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当年的补贴申报工作。

五、申领程序

(一)申请

凡符合社保补贴对象的人员,由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灵活就业地所在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窗口进行灵活就业巡查登记和社保补贴申请,并填写《大竹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附件 1)。

(二)受理

乡镇(街道)收到社保补贴申请后,应根据申报资料查验原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补贴人员的灵活就业情况进行巡查登记并签字确认。对符合社保补贴条件的,接收其社保补贴申请,并按规定公示 1-3 天。如果巡查时发现就业形式不属于灵活就业的,及时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社保补贴条件,不能享受社保补贴。

(三)初审

乡镇(街道)负责对申请社保补贴人员的灵活就业状态、社会保险缴纳、申报补贴月份等情况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后签字确认,并将《大竹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附件 1)、《大竹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附件 2)报送县就业局。

初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纳入申报范围:

1.终止灵活就业的;

2.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并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费用的;

3.因条件变化不属于就业困难对象的(含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4.未按规定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6.正在享受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8.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审核

县就业局通过经办系统对初审通过的申请社保补贴人员情况进行复核,并就不纳入社保补贴申报范围的八大情形进行大数据比对。同时,将申报人员的身份信息与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企业及个人参保信息、失业保险金享受等情况进行比对,形成审核意见后签字确认。

(五)公示

县就业局将审核通过的人员信息建立电子台账,并保存备份,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享受补贴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补贴标准、享受补贴时间以及具体金额等。

(六)审批及拨付

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应提交局支委会集体研究,研究通过并经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县人社局就业促进股,经人社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同意后审批。资金拨付到位后,应及时按程序审签并发放到本人社保卡。发放结果形成电子台账备案,做到电子台账信息与信息系统数据一致。县就业局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申领流程及要件要求。

六、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及条件要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受理并按要求上报,不符合条件的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骗取套取就业创业补助资金。

(二)县就业局要对申报资料及条件进行严格审核,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案,形成完整数据链,做到全程可溯。

(三)严肃工作纪律,对办理审核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违纪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依纪追究当事人责任。

七、其他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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