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城区临时摊区(点)设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县综合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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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竹府办〔2023〕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大竹县城区临时摊区(点)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7 月 15日

  大竹县城区临时摊区(点)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临时摊区(点)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参照原《达州市中心城区临时摊区(点)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大竹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竹阳街道办事处、白塔街道办事处、东柳街道办事处范围内临时摊区(点)的设置及管理。

  本办法所称临时摊区(点)是指临时占用指定的城市道路、街巷、空闲场地设置的位置相对固定,经营相对集中,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场所。

  第三条  临时摊区(点)的设置应当本着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合理布局、方便市民的原则,坚持疏堵结合、总量控制、规范管理,在不影响市容和交通秩序的前提下,科学合理设置。

  第四条  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摊区(点)的设置,领导、组织、协调辖区内临时摊区(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临时摊区(点)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对临时摊区(点)经营行为及经营场所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监管;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依照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临时摊区(点)的市容秩序及环境卫生进行执法监督管理。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临时摊区(点)内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食品摊贩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住建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临时摊区(点)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临时摊区(点)设置位置由街道办事处提出,并报县综合执法局备案。县综合执法局负责会同规划编制中心、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应急局、交警大队等有关部门对临时摊区(点)设置方案中的点位进行实地勘验论证并出具意见,街道办事处根据实地勘验论证意见设置临时摊区(点),并予以公示。设置位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用道路设置时,设置在道路一侧且不得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盲道;

  (二)利用街巷设置时,设置在街巷一侧不影响通行的合适位置;

  (三)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四)利用住宅小区及周边设置时,应当征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在不影响通行的合适位置设置;

  (五)城市主干道、景观地带等禁止设置临时摊区(点);

  (六)消防通道、应急通道、防洪通道、医院急救通道和其他法律法规不允许占用的场所禁止设置临时摊区(点)。

  第六条  临时摊区(点)根据周边环境及需要,可设置昼市或者夜市,经营时间根据经营种类、设置路段和市容环境需要等情况确定。

  临时摊区(点)可分为以下种类:

  (一)修理服务类:修配锁、修鞋、擦鞋、理发、手机贴膜等;

  (二)水果蔬菜类:季节性瓜果、蔬菜、农副产品等;

  (三)日用百货类:日常生活用品;

  (四)食品饮食类:烧烤、小吃、夜啤、排档等;

  严禁畜禽、水产、生肉、屠宰等种类入内经营。

  第七条  经批准设置的临时摊区(点)应当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规范建设,统一定点划线经营、统一编号、统一样式,设置标志牌,公示临时摊区(点)区域、经营时间、摊点数量、种类、管理制度、责任单位、责任人、投诉电话等信息。

  居民生活服务类、特殊困难群体的临时摊区(点),其标志牌上应当标注业主姓名、照片、经营类别、监管单位等内容,自产自销的菜农临时摊区(点),其标志牌上应当标明经营时间、业主职责、现场管理人员、电话及职责等内容,以便实时监管。

  第八条  临时摊区(点)设施由辖区街道办事处统一规划,由政府投资或者争取社会投资建设,按规定收取占道费(场地占用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在临时摊区(点)建设完成后,会同规划、住建、市场监管、应急、交警等有关部门进行实地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和市容管理需要,适时对临时摊区(点)进行增减调整。需要拆除、搬迁或者调整临时摊区(点)的,摊点经营者应无条件服从。遇有重大活动,临时摊区(点)必须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停止经营行为。

  第十一条  申请进入临时摊区(点)经营者,应当向社区居委会提交身份证明、住所、联系方式、健康证明、个人及家庭收入申报等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社区居委会经筛选后向街道办事处推荐,由街道办事处根据摊区数量、种类、申请人数等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确定进入临时摊区(点)的人员,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摊位的人员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认定一次。

  社区居委会推荐和街道办事处确定进入临时摊区(点)经营的人员时,应当贯彻落实对办理了失业登记且难以实现就业的大龄、残疾、下岗职工、低收入家庭、连续失业1年以上等就业困难人员的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经批准进入临时摊区(点)的经营人员应当与街道办事处签订《文明经营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街道办事处对进入临时摊区(点)的经营人员登记造册,发放准入证,实行日常监督管理,并及时将登记信息告知县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部门。

  临时摊区(点)应当优先保障低收入及生活困难家庭人员进入经营,临时摊区(点)经营从业人员限业主本人及家庭成员。

  第十三条  临时摊区(点)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服从管理,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经营有毒有害、假冒伪劣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商品;

  (二)按照约定的地点、范围、时间规范经营,不得擅自移动经营点位、扩大经营面积、超出经营时间;

  (三)严格执行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制度,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不得随意张挂、乱拉乱接、乱倾倒和乱停车辆;

  (四)不得损坏道路、场地及其附属设施、管网、绿化等公用设施;

  (五)不得擅自利用经营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六)不得转让摊位经营权或者移作他用;

  (七)从业人员应持证(健康证明、准入证)挂牌(身份信息牌)上岗,保持个人卫生;

  (八)从事食品餐饮经营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配备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储藏箱(车)、操作台,配全防尘罩、垃圾桶、潲水桶和防蝇、蚊蝇消杀等必备的卫生设备;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管理考核办法,对临时摊区(点)进行管理和考核,对不服从管理或者考核达不到要求的摊贩可以采取吊销准入证措施,取消经营资格。

  第十五条  县综合执法局应当加强对临时摊区(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情况的监督考核,定期组织检查,将检查结果纳入城市管理考核体系。

  第十六条  临时摊区(点)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由街道办事处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十七条  县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加强执法协作,依法查处、取缔乱设摊点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县政府申请增设公益性岗位,用于临时摊区(点)管理,原则上每处临时摊区(点)需配备一名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临时摊区(点)设置、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乡镇临时摊区(点)设置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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