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主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宣传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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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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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宣传工作的治本作用,明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简称“交管办”)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职责和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交管办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交管办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中应接受公安交警部门、公安派出所的业务指导。

三、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应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为主要内容,对交通参与者进行宣传教育。

四、交管办应确定1名以上工作人员为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员,具体负责制定本辖区的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五、交管办要建立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中小学校、行政村(社区)宣传教育基础台账,并对开展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进行登记建档。

六、交管办应每季度组织辖区内的机动车驾驶员,集中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知识的学习,并通报本辖区上一季度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状况,督促机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七、交管办应在乡逢赶场日组织宣传人员在场乡对赶集村民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八、交管办要督促各村(社区)在办公地点或村民(居民)集中地设置1—2处固定式交通安全宣传栏或黑板报。

九、交管办要督促辖区的中小学校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教育纳入日常教学课程安排,每学期每个教学班至少开展2个课时的宣传教育活动。

十、交管办要利用乡村社的广播系统,对广大村民开展贴近辖区实际、内容通俗易懂的交通安全广播宣传,每月宣传时间不少于10小时。

十一、交管办要组织辖区的行政村(社区)、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学校的创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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