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大竹县财政局 大竹县民政局 大竹县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大竹县202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3-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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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

现将《大竹县202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大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大竹县财政局         

  

大竹县民政局                大竹县乡村振兴局     

                                  2023年3月16日      



大竹县202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实际工作,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切实加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根据《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22〕4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建村镇发〔202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实施对象和保障方式

(一)住房条件

拥有农村户籍、唯一住房在农村且经鉴定或评定为C、D级危房或无房的农村困难群众。

(二)身份条件

1.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方面。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

2.接续推进乡村振兴方面。为保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农村住房救助政策的延续性,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

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身份识别以县民政局认定为准;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以县乡村振兴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认定为准;农村易返贫致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以县乡村振兴局认定为准。

各乡镇(街道)要确保实施对象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规定,非本方案确定的实施范围和实施对象农户房屋不得纳入本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同时,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对退役军人和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的优扶政策,优先将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支持范围。

(三)保障方式

通过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的主要方式。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支持范围,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选择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符合条件的农户,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

鼓励各地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村集体也可以协助盘活农村闲置安全房屋,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租赁或置换,地方政府可给予租赁或置换补贴,避免农户因建房而返贫致贫。

三、补助标准及支出范围

(一)补助标准

因上级暂未下发2023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数量及补助标准,待上级出台相应文件后,县住建局将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及时下发2023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数量及补助资金文件。

(二)支出范围

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执行《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22〕42号)规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以保障基本住房安全为目的支出,包括单纯提升住房品质、改善居住环境方面的支出等;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以外农户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等已有其他渠道资金支持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经费;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四、操作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农户,可由农户本人(原则上应是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2023年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并提供身份和房屋有关信息材料。

(二)评议。村委会(社区)接到申请后,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议定符合改造条件的对象予以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则上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完成线上申报;对不符合改造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及时调查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三)审核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委会(社区)的上报材料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上门逐户进行核查确认,根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对危房进行评定(少数确实难以评定的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请专业机构鉴定)和资格审查,并填写《农村危险房屋评定表》。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对象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示栏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审核后推送到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住建局等进行身份认定和审批。对不符合改造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及时调查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四)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过程中,乡镇(街道)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要求进行现场监管,并做好施工重点环节、重要节点的巡查记录和收集图片、视频等资料,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五)验收。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竣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农户、农村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开展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时整改。乡镇(街道)验收合格后,向县住建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县住建局组织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抽查验收,抽查户数不低于实施户数的20%,抽查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时整改。

(六)拨付。抽查验收合格后,县住建局应及时申请财政拨付资金,县财政局根据县住建局申请报告及汇总表将抽查验收合格的乡镇(街道)的补助资金足额拨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滞留发放补助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县农房联席办的牵头作用,及时会同相关责任单位研究解决问题,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确保2023年农村危房改造顺利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是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要按属地进行管理,强化目标管理和责任落实,扎实推进农村危房改造相关工作;要增强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的配备,落实专人和工作经费,加强人员培训教育,提高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要建立畅通群众反映问题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并对反映的有关问题或线索及时调查处理,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有关问题及处理情况。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为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县政府成立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住建、乡村振兴、发改、监察、审计、财政、民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为成员,统一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协调各方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目标任务。同时畅通反映问题渠道。领导小组设立了农村危房改造举报电话0818-6224070。鼓励社会各界利用信息系统公开查询和反映问题,相关部门将及时处理答复群众反映的问题。

(二)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确保改造后的房屋既不能降低标准影响农房结构安全及正常使用功能,且满足《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建办村函〔2018〕172号)要求,也不能擅自拔高标准加重农户负担,对明显超标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未明显超标的,要注意保持政策稳定性、连续性。要参考往年农村危房改造新建面积控制标准(即:原则上1人户不低于20平米不高于3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不高于60平米、3人户不低于40平米不高于90平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30平米,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米。),并结合本辖区内的民族习俗、气候特点、改造对象家庭状况等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细化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

(三)推广低成本改造方式。维修加固是低成本解决农户住房安全保障问题最为有效的措施之一,可有效避免因建房而致贫返贫。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务必高度重视,制定鼓励政策,加大推广力度,引导农户优先选择加固方式改造危房;要按照消除直接危险,同步提高房屋整体强度的要求,科学实施,确保质量安全。要主动服务,加强指导,收集整理农户相应资料,免费提供农村危房改造通用设计方案或图集供其选择,宣传和普及质量安全及抗震设防常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改造对象户收取任何费用(房屋改造后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若还需要提升居住环境,且与委托代建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除外);要帮助自建确有困难且有委托代建意愿的对象户推荐(选择)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或施工队伍,并督促委托代建方签订施工合同或委托代建协议,做好备案管理;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的对象,结合实际也可采取政府统一组织施工队伍,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安全农房(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等方式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

(四)保障住房质量安全。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巡查制度,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16〕28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建村〔2017〕47号)、《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建办村函〔2018〕172号)和《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大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竹住建函〔2022〕17号)等文件要求组织实施,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关键施工阶段,适时组织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做好记录,确保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农村危房改造采用自建方式的,农户和施工队伍对房屋质量负主体责任;采用统建方式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房屋质量负主体责任。县住建局要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建设管理人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提高农房建设抗震设防技术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

(五)加强补助资金管理。县财政局要严格执行《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22〕42号)规定,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县住建局指导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实施,要及时将竣工验收合格和已置换或租赁安全农房的农户名单提交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及时拨付资金到农户“一卡通”账户,防止挤占挪用和截留滞留等问题发生。

(六)强化民主评议和公示公开。一要完善上门调查核实制度。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在评议、审核时,要入户调查核实,具体了解实际情况和征求村民的意见。二要完善集体评议评审制度。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成立由干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五老人员”代表和村民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的集体评议机构,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经过评议机构集体评议,必要时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三要完善公开公示制度。村委会评议情况要按照《大竹县深化村级公开工作操作手册》相关要求予以公开公示,乡镇(街道)审查审核情况要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予以公开公示。

(七)广泛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广泛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农户申报农村危房改造,充分利用会议、横幅、电视、网络、报刊、微信等多种手段,大力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做好政策解读和工作展示,设立举报箱和咨询投诉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的监督,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2023年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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