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竹县县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经信局
发布日期:202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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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发〔202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经开区管委会:

       现将《大竹县县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竹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1日        

 

大竹县县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实现“共享建设、集约建设、高效建设”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49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发〔2022〕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大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是指县本级人民政府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预算安排的资金,通过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建设、购买服务,总投资30万元以上的下列非涉密信息化软硬件项目:

(一)使用县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县级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地方政府新增债券、专项债和项目配套融资资金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五)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六)政府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项目;

(七)其他应当纳入政府投资的项目。

包括: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政务云平台、信息安全基础设施、数据中心及机房)、信息资源库、共性支撑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国家标准的项目。

第三条  县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实施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产生方式主要有自行建设和购买服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  县经信局(县大数据管理局)(下同)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年度计划、项目储备、可行性研究、项目立项、建设方案的技术性审查、项目验收前置核准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预算管理、资金评估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县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信息化项目的采购事宜。

县审计局负责对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县委网信办、县国家保密局、县密码管理局、县公安局等按照职能职责,负责信息化项目实施和运行中的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信息化项目应按规定履行项目立项、建设技术方案及概算审查、财政预算评估、政府采购、验收前置核准、履约验收等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章  年度计划管理

第七条  按照“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的发展方向,统筹考虑各部门(单位)建设需求,建立县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库(以下称信息化项目库)。每年10月底前,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国家、省、市信息化建设相关要求,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及时将经过调研谋划后拟实施的信息化项目(含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通过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报县经信局。县经信局初审后纳入信息化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储备。

第八条  工程建设中包含的信息化项目,应当与工程项目分开单独立项,并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九条  项目申报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依据和必要性、项目建设内容、项目绩效目标,拟采用实施方式(自行建设或购买服务)及主要原因等;

(二)技术方案。包括应用系统实施方案、信息资源目录、政务云需求方案、等级保护或分级保护方案、密码应用方案等;

(三)资金来源。包括投资额度和运行维护经费、经费渠道(预算内资金、中央、省、市、县专项资金等)等。

对存在项目申报资料不全或未按申报要求提交、单位已建系统可满足需求或新需求不清晰、现有信息系统数据应共享未共享、无正当理由拒绝新建系统数据共享开放等情形的项目,均不列入信息化项目库。未纳入信息化项目库的项目,县经信局原则上不予进行技术方案审查。

第十条 县经信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单位),组织专家对纳入信息化项目库的项目,进行新建或在已建项目上升级叠加逐一论证,对通过论证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统一经县委财经委员会审议后,报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审定。县经信局根据县委县政府审定意见对信息化项目一一出具立项批复意见。立项批复作为项目技术方案审查和资金安排的依据。

未纳入信息化项目库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县经信局按“一事一议”原则审查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通过后予以立项。

第十一条  实施方式为自行建设的信息化项目,立项后工作深度必须达到编报项目技术方案,含系统整合、集约化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分析专篇(章)。

上述项目应符合下列情形: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明确要求;

(二)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

(三)总投资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二条  实施方式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信息化项目,应当在立项后,编报项目服务需求技术方案,包括项目必要性、技术性和经济性分析,信息资源共享分析,信息安全要求,采用自行建设和购买服务方式经济性比较分析,经费需求,招标和采购方案等内容,明确主要目标、服务需求。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属于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

(二)在信息系统使用期限内,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的服务费预算总额,明显小于通过自行建设所需的建设、运维经费总额,具有较好经济性的;

(三)存在多家潜在服务提供商可供选择的;

(四)不违反国家关于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安全保密有关要求的。

第十三条  每年7月,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县经信局会商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提出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中期调整建议,经县委财经委员会审议后,按程序报请县委县政府审定。

第三章  基础设施和信息资源统筹管理

第十四条  基础设施建设模式实行集中建设。县经信局对本县信息化基础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并按要求与国家、省、市相关平台对接互通。基础设施包括政务云平台、政务网络、数据中心、灾备中心、共享平台、开放平台等。

第十五条  县级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将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信息应用系统、平台、数据等资源向统一的信息化基础设施整合,不再新建、改建、扩建基础设施。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需要新建基础设施的,需经县经信局论证通过并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鼓励公共企事业单位使用县级信息化基础设施开展应用。

第十六条  城市数字化治理综合平台建设模式采用集中建设。原则上涉及应急指挥调度、城市治理、综合展示等城市数字化治理综合平台建设均应整合到“大竹 f 华为智慧城市指挥中心”系统建设当中,避免条状分割,实现集中建设。

第十七条  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依托县级政务云、电子政务网、大竹县一体化数据管理平台等开展集约化建设,实现信息系统由分散建设向共建共享共用模式转变。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孤立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  重点建设以下类型项目: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大信息化项目;

(二)落实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提升执政能力、民主法治、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管理服务效能的项目;

(三)深化“互联网 政务服务”“互联网 监管”“互联网 公共资源交易”,推进“一网通办”下“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项目;

(四)对分级分散建设的业务系统、数据资源进行整合的项目,跨部门、跨层级共建共享的项目;

(五)涉及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公共数据安全,弥补网络安全短板、消除严重安全隐患的项目。

第十九条  对于本部门(单位)内部可整合归并的、可使用统建通用系统替代的信息系统,应终止其运行。

存在以下情况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一)新建或扩建非涉密机房、数据中心、私有云平台,新增非涉密服务器、存储设备、服务端网络设备等硬件设施采购的项目;

(二)互联网出口的线路租赁项目和未整合到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的专网租赁项目,未纳入电子政务外网统一监管的终端安全防护项目;

(三)未部署到县级政务云的非涉密新建项目,未迁移到县级政务云的非涉密升级改造项目;

(四)新建或扩建数字证书、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公共支付、物流配套、通知消息、咨询投诉等共性系统,政府网站支撑平台、独立封装的移动客户端、大数据处理分析平台、执法检查类系统及相关模块的项目;

(五)未接入大竹县一体化数据管理平台、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类项目,未接入统一协同办公平台的非涉密办公类、决策辅助类项目;

(六)需求或绩效目标不明确、内部系统整合不到位、数据目录普查不到位、数据共享要求落实不到位、信息安全保障不到位的项目;

(七)非共建共享共用的信息基础设施、应用支撑平台、数据资源等项目;

(八)原项目尚未验收的升级改造类项目。

第二十条  信息化项目实行系统目录管理机制,全口径纳入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进行统一管理,新增项目应按规定在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报批。未纳入系统目录管理的项目,不安排自行建设、购买服务和运维经费。

第二十一条  县级部门(单位)需乡镇(街道)共享协同的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建设、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由县经信局进行技术性审核立项。县级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乡镇(街道)的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乡镇(街道)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总体目标、整体框架、标准规范、建设任务、绩效目标及指标等,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建设工作,并做好与县级项目建设单位的衔接配合。

第二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信息化项目应进行信息共享。项目建设单位应接入大竹县一体化数据管理平台,强化信息资源的规划、开发、共享和利用,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未落实相关技术要求完成数据归集的,原则上不得申报新增项目。依据有关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确有必要建设或保留的信息化项目,需报县经信局核准。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提供和使用部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信息资源目录。信息资源目录是信息化项目技术审查和建设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全县综合性、基础性信息化项目,县级跨部门共建共享的信息化项目,由县经信局会同参建部门共同编制项目建设技术方案,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项目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

第二十七条  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能耗项目的除外。

第四章  资金保障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经信局对县委县政府集中审定通过的信息化项目,安排年度资金预算。

经批准的项目概算是投资安排和资金下达的依据,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于每年编制预算时将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投资预算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对信息化项目计划确定的年度投资额及建设资金来源等内容进行审核,编制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资金预算并按程序报批。

因信息化项目计划资金投入为概算,县财政局可先预算一定数量的前期经费,待信息化项目进行预算评估后进行补充调整。

第三十条  经批准的自行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央专项资金等,政府购买服务和运行维护资金由县财政局统筹保障。项目资金安排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履行程序。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项目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

第三十二条  运维项目需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报预算:

(一)经批准新建的信息化项目运维服务,在维保结束需安排运维经费的,上一年度要及时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报预算;

(二)续运维的信息化项目,在需安排新一轮运维经费的上一年度要及时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报预算,由县经信局根据市场价格、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对新一轮运维需求组织相关单位、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重新进行论证评估,合理提出信息化项目运维需求。

第三十三条  县财政局按程序对各部门(单位)经论证评估后申报的信息化项目运维经费进行审核,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保障。

第三十四条  对中期调整增补纳入年度计划的信息化项目,县财政局负责调整预算并安排资金。

第五章  项目建设技术方案审查程序

第三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通过县委县政府审定予以立项后,项目建设单位需将项目建设具体功能清单在网上公示,进行价格咨询,公示时间不低于7日。

第三十六条  公示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在60日内编制完成详细的项目建设技术方案报县经信局进行技术性审查。方案应包含:项目建设单位已建信息化现状、上政务云和数据共享情况,新申报项目建设依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共享开放、投资概算及测算依据、建设模式、运行维护、安全保障体系等主要内容。

第三十七条  县经信局原则上应在30日内完成项目建设技术方案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及概算批复。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及概算批复,就本项目建设形成请示上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第三十九条  项目建设请示按以下程序审定:

(一)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经县政府分管项目建设单位的副县长和分管数字经济工作的副县长审核,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和县长审定;

(二)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其他重大变更事项,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其他重大变更事项,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提交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六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四十条  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

第四十一条  经县委县政府审定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县财政局申报项目招标控制价预算评审。县财政局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算评审,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概算。

第四十二条  项目完成政府采购立项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采购事宜。

第七章  项目建设、验收及使用

第四十三条  信息化项目合同签订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方案技术审查意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约定督促中标商实施建设,原则上建设周期不超过1年。

第四十四条  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若超过10%,需重新履行项目立项、建设技术方案及概算审查、财政预算评估、政府采购、验收前置核准、履约验收等基本建设程序。

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按以下程序审定:

(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报县政府分管项目建设单位的副县长和分管数字经济工作的副县长审定;

(二)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报县政府分管项目建设单位的副县长、分管数字经济工作的副县长、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审定;

(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报县政府分管项目建设单位的副县长、分管数字经济工作的副县长、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和县长审定;

(四)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不含)的,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

(五)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由县政府常务会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审定。

第四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开展项目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事先向县经信局提交调整申请,履行调整审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县经信局不受理事后调整申请。

第四十六条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批复总投资、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批复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形成书面材料向县经信局备案: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

(三)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

第四十七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县经信局报告,县经信局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项目已实施且有实质性进展,但由于外部环境变化和不可抗因素难以继续实施,无法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单位可以提出申请,由县经信局核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终止项目建设。

第四十八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原则上应开展试运行,时间不低于1个月。试运行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县经信局申报开展项目履约验收前置核准。县经信局按照项目建设方案技术审查意见进行履约验收前置核准。

第四十九条  项目经县经信局履约验收前置核准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等相关规定组织履约验收。

第五十条  项目经履约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使用。项目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向县财政局申报资金拨付。县财政局将县经信局履约验收前书面核准复函及项目建设单位履约验收报告作为资金拨付依据。

第八章  绩效评估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接受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等工作,如实提供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瞒、谎报、瞒报。

第五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应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形成项目绩效监控报告,每年年底前提交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

项目绩效监控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五十三条  项目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对信息资源利用、信息资源共享、安全风险等情况应开展自我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结合相关评价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后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自行建设、购买服务和运行维护经费和后期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四条  县经信局会同县委网信办、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密码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采购、建设质量、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概算控制、信息共享、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或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采取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等方式予以处理。

县审计局依法加强对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项目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五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立项、技术审查等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应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截留、挪用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维经费的,由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九章  安全和使用管理

第五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制度,加强信息化项目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网络安全、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开展检测和评估。县委网信办、县国家保密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等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信息化项目的安全监管,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县密码管理局应依法加强对信息化项目密码应用的安全监管,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规范密码应用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项目应采用安全可靠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八条  项目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信息化项目。

第五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建设和运行维护,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需对信息化项目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切实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项目建设单位与中标承建单位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加强信息资源全过程管理,对滥用、未经许可扩散和非授权使用、泄露信息资源等违规行为及其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归项目建设单位所有,信息化项目产生的政府数据资源由县经信局按照应用需求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开展日常数据资源的治理和维护。

支持鼓励县属国有大数据公司依法参与已建信息化项目运维,从技术上确保政府数据归政府所有。

第六十二条  政府可以依法授权县属国有大数据公司,在县经信局管理下,负责对政府数据进行市场化开发应用,推进政府数据资源变数据资产,培育壮大本地数字经济产业。

县级相关单位可以根据政府依法授权,利用县级政府数据资源、资产,依法开展与社会资本合作。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资金额度“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  关于县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本办法与《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竹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竹府发〔2022〕16号)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大竹县县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运行基本程序

 

 

附件

 

大竹县县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运行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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