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函〔2013〕61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5.12”汶川特大地震涉灾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切实维护灾区群众合法权益,规范有序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4.20”芦山强烈地震涉灾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和“5.12”汶川特大地震涉灾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办发〔2013〕27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5.12”汶川特大地震涉灾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达市府办函〔2013〕133号)和《大竹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县政府令第34号)要求,现就“5.12”汶川特大地震我县涉灾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背景和范围
(一)清理背景。《大竹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县政府令第34号)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2008年“5.12”汶川特大地震后我县各乡镇、各部门出台的涉灾规范性文件已陆续接近5年期限,即将逐步失效。同时,国家、省针对“5.12”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和应急性规范性文件,相当一部分已随着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结束自然失效,我县相应制定的涉灾规范性文件其依据现已不能成立。
(二)清理范围。由县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制定或起草的“5.12”汶川特大地震涉灾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和方法
(一)清理原则。坚持“法制统一”原则。5.12”汶川特大地震后全县各单位制定的涉灾规范性文件,在恢复重建工作任务完成或5年有效期满后即自行失效。对接近5年有效期限即将失效的涉灾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认为确需继续实施的,应当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发布。
(二)清理方法。按照“谁起草(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三、清理分工及结果处理
(一)县级各部门清理由本部门起草或执行的以县政府(含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5.12”汶川特大地震涉灾规范性文件。在2013年6月24日前将清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对需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程序送审。
(二)县级各部门对以本单位名义制发的“5.12”汶川特大地震涉灾规范性文件,按照职责权限自行宣布失效或重新发布,需重新发布的按规范性文件登记程序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编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后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在2013年6月24日前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职责权限按第(一)、(二)项的要求清理本单位制发的“5.12”汶川特大地震涉灾规范性文件,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在2013年6月24日前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5.12”汶川特大地震涉灾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今年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和督促。要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力量做好清理工作。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对清理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报告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附件:1.县政府(含县政府办公室)涉灾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建议表
2.县级各部门涉灾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告表
3.各乡镇涉灾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告表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