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畜禽养殖场所关闭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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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23〕41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畜禽养殖场所关闭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大竹县畜禽养殖场所关闭搬迁工作方案》已经大竹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8日

 

大竹县畜禽养殖场所关闭搬迁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全面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畜牧业发展与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川农业函〔2017〕647号)《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竹府办〔2023〕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实施范围及对象

(一)禁养区内的所有规模养殖场(小区);

(二)因污染严重需进行综合整治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的畜禽养殖场所。

规模养殖场(小区)界定标准:年出栏量:生猪≥500头,肉牛≥100头,肉羊≥300只,肉鸡≥3.5万羽,肉鸭≥3万羽,肉鹅≥1万羽。存栏量:奶牛≥100头,蛋鸡≥2.5万羽,能繁母兔≥400只。

养殖专业户界定标准:年出栏量:500头>生猪≥50头,100头>肉牛≥10头,300只>肉羊≥150只,3.5万羽>肉鸡≥2000羽,3万羽>肉鸭≥2000羽,10000万羽>肉鹅≥1000羽。存栏量:100头>奶牛≥5头,2.5万羽>蛋鸡≥500羽,400只>能繁母兔≥40只。

养殖专业户以下规模为散养户。

二、工作目标

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完成关闭或搬迁工作。

三、实施主体

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辖区内养殖场所关闭搬迁工作的实施主体。

四、工作步骤

(一)全面摸底。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完成前期摸底工作,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报大竹县畜禽养殖场所关闭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逐场审核,重点核实栏舍类别、面积等。经领导小组审核确定为关闭搬迁对象后,各乡镇(街道)要及时拍摄养殖场所照片,逐户做好关闭搬迁档案。

(二)宣传动员。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乡镇(街道)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养殖业污染防治政策宣传,重点宣传工作方案、政策补偿标准等。各乡镇(街道)做好拟关闭搬迁对象的宣传动员工作,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及时处理存栏畜禽。禁养区内拒不关闭或搬迁的,由县环保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三)锁定对象。大竹生态环境局、县畜牧中心等相关部门到现场核实拟关闭搬迁养殖场所的具体位置、建设内容及补偿标准等。

(四)签订协议。关闭搬迁方式可采取整体拆除和拆除圈舍内设施两种方式,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养殖业主在宣传动员工作结束后及时签订《关闭搬迁协议》,《关闭搬迁协议》应当明确拆除期限、拆除要求、补偿费用(包括逾期拆除的)、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协议解除及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畜禽养殖场所关闭搬迁实行货币补偿,由养殖业主自行负责拆除,拆除后的残值归养殖业主所有。关闭或搬迁养殖场所不得重复享受补偿。

(五)关闭搬迁。确定为关闭搬迁的养殖场所,养殖业主应按照《关闭搬迁协议》约定拆除期限,履行拆除义务。逾期未按照协议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养殖业主按照协议拆除后,应书面方式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验收。具体验收标准:

1.整体拆除的,建筑物要夷为平地,建筑垃圾自行清理并复耕;

2.拆除圈舍内设施的,必须清除设施、清理饲料,确保去除养殖功能。

(六)组织验收。根据养殖业主的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地验收,拆除一户验收一户,并做好基础资料。乡镇(街道)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员和养殖业主当场签字确认,并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验收资料汇总上报至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在全县关闭搬迁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进行复核。

(七)补偿资金拨付。县领导小组复核合格后,由县畜牧中心负责汇总资料,向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并直接打卡发放到户。

五、关闭搬迁补偿标准

(一)规模养殖场

参照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结合大竹实际,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圈舍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1)整体拆除的:生猪圈舍按180—22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牛、羊、禽、兔圈舍按140—18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2)拆除圈舍内设施的:只对拆除的隔栏按最高50元/平方米补偿。

2.围墙补偿标准:砖、石围墙按50元/平方米补偿;乱石、土围墙按30元/平方米补偿。

3.沼气池、沉淀池补偿标准:产气沼气池、沉淀池按150元/立方米补偿;达不到标准的沼气池、沉淀池均按照1000元/口补偿。(产气沼气池必须有完整使用管线、灶具,气压表显示达到正常气压,能随时正常点火使用;沉淀池必须是砖砌或者钢筋混凝土修建的封闭式结构,并实施了防雨防渗处理)。

4.硬化的场地(不含圈舍)补偿标准:按15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5.设备补偿标准:拆除的限位栏按100元/个补偿,产床按1200元/个补偿,保育栏按1000元/个补偿;安装的鸡笼按150元/组补偿。

6.复耕费(含清理等费用)补偿标准:

(1)整体拆除的:按照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补偿。

(2)拆除圈舍内设施的:按不高于10元/平方米标准酌情补偿。

7.其他未尽事宜,由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后,报经县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可在上述补偿总费用10%以内酌情补偿。

(二)养殖专业户

参照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结合大竹实际,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整体拆除的:猪场按照140—180元/平方米补偿,牛、羊、禽、兔场按100—140元/平方米补偿,沼气池按1000元/口补偿,沉淀池按500元/口补偿,复耕费按照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补偿。

2.拆除圈舍内设施的:只对拆除的隔栏按最高30元/平方米补偿,沼气池按1000元/口补偿,沉淀池按500元/口补偿,无复耕费。

(三)散养户

参照养殖专业户的补偿标准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畜禽养殖场所关闭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畜牧中心,负责统筹全县养殖场所关闭搬迁的日常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及所涉村委会负责人等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养殖场所的关闭搬迁工作。

(二)经费保障。养殖场所关闭搬迁补偿经费,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核实的数量,提出预算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县财政局负责组织筹措。

(三)强化工作配合。畜禽养殖场所关闭搬迁工作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各单位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政策法规宣传,会同县畜牧中心、大竹生态环境局、县财政局现场锁定关闭或搬迁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养殖业主自行拆除,负责做好辖区内关闭搬迁补偿及维稳等工作;县畜牧中心配合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政策宣传、锁定关闭搬迁对象、核实补偿费用、查处不符合动物卫生防疫条件的违法行为,收集并汇总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向县上汇报工作推进情况等工作;大竹生态环境局负责政策法规宣传,严查不按规定排放、乱排放和未取得环保相关手续的违法行为;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查处未办理用地手续,擅自占用土地建设养殖场所的违法行为;县住建局负责查处未办理建设手续的违法行为;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养殖场所关闭搬迁补偿经费;县公安局负责畜禽养殖场所关闭搬迁的治安、维稳等工作。

(四)加强督导检查。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所关闭搬迁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不落实、关闭搬迁不到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要予以通报表扬。

 

附件:大竹县畜禽养殖场所关闭搬迁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大竹县畜禽养殖场所关闭搬迁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尚桃  副县长

副组长:刘少倩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蒋亚玲  县畜牧中心主任

陈思万  大竹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  员:何中丽  县纪委常委

龚雄飞  县公安局副局长

石  琢  县财政局副局长

王胜伟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熊国徽  县住建局总工程师

雷兴宁  县水务局副局长

黄  华  县农业农村局总工程师

王  洪  县房屋征补中心副主任

周显军  县畜牧中心副主任

陈小丽  大竹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何  龙  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田道刚  县治理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畜牧中心,由蒋亚玲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周显军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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