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柏林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柏林镇灾害性天气受威胁群众紧急避险转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大竹县柏林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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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镇级各部门:

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柏林镇灾害性天气受威胁群众紧急避险转移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竹县柏林镇人民政府

                                                                                        2023 年12月4日

 

 

柏林镇灾害性天气受威胁群众紧急避险转移工作实施细则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防范应对灾害性天气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严重威胁,全面落实《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灾害性天气受威胁群众紧急避险转移工作的实施意见(竹府办〔2023〕52 ),全力做好受威胁群众紧急避险转移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总体目标

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灾害性天气群众紧急避险转移是防范自然灾害最主要、最有效的措施,严格落实“三个避让、三个紧急撤离”刚性要求,确保一旦遇到可能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灾害性天气时,能迅速对受威胁群众采取紧急避险转移措施,努力实现避免人员伤亡的底线目标。

第二条总体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

第三条强化责任落实 

(一)水务、自然资源、应急、气象等涉灾相关部门要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灾害性天气紧急避险转移工作的指挥调度、统筹协调、组织推进。各村(社区)是落实紧急避险转移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统筹负责辖区内受威胁群众紧急避险转移工作。紧急避险转移,指的是因为灾害必须要紧急撤离,并对群众的生产生活有直接影响,需要临时在其他地方食宿,短暂撤离不安排食宿的不纳入此范围。

(二)持续深化“镇包村、村(社区)包组、干部包户”的包保责任制。预警发布后,各级包保责任人员要第一时间下沉到责任单位开展工作。  

(三)各行业部门和企(事)业要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切实履行好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风险隐患的日常巡查、排查和治理工作,做好本行业(本单位)紧急避险转移工作。

第四条提前发布预警 

(一)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关注发布的洪涝、地质灾害等综合预警信息,并将预警信息传达到村(社区)和行业部门。

(二)村(社区)和行业部门收到预警信息后,要及时将预警信息传达到村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及各风险区域和灾害隐患点监测员。

(三)村(社区)驻村干部、村(社区)干部为所辖区域的预警信息传递人,组干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为危险区域的“吹哨人”。“吹哨人”第一时间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至每名受威胁群众。

(四)各种预警信息,均要建立“叫醒”与“回应”机制,“叫醒”与“回应”可以采取多种办法,可采用互联网、广播电视、短信、微信、微博、喇叭铜锣、村村响等,也可采用“点对点精准提醒”和上门通知等,确保每一级的预警信息发出后,都要使收信人明白该怎么做。

第五条明确转移对象 

(一)以村(社区)为单位,重点转移地质灾害隐患点、

山洪灾害危险区以及病险水库(堤坝)、低洼地段、旅游景区、工地营地等区域。

(二)要明确发布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时,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危险区、病险水库(堤坝)、低洼地段、旅游景区、工地营地等区域分别需要转移的人数(按照预案),由镇级部门指导村(社区)建立台帐。

(三)以镇为单位,转移人员不管是否是本镇常住人口,或是灾害发生时在本辖区的非常住人口均由镇登记;企(事)业单位和工地营地转移人员由企(事)业单位(或施工单位)报辖区乡镇负责统计。

(四)没有气象预警,但由于突发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需要紧急避险转移群众的,也列入避险转移人口统计范围。

第六条完善预案与演练 

(一)镇各相关部门、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要根据不同暴雨预警等级,科学制定综合避险应急预案。预案应简单明了、务实管用,明确每个灾点、灾种紧急避险责任人、转移对象、预警信号、转移路线等。

(二)相关责任人要清楚自己的岗位、工作职责、转移的对象、如何组织、怎么安置等。要使群众知道转移时间、转移路线、安置点位置和相关注意事项等。

(三)要定期组织人员开展紧急避险转移综合演练,特别是要加强夜间和断路、断电、断通信等特殊场景的实战演练,提高指挥决策、部门协同和组织实施能力,提升基层干部群众主动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落实转移措施 

(一)镇各相关部门、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要充分研判雨情、水情、汛情、工情和灾情,在危险点发生强降雨时、接到暴雨蓝色及以上预警或预警信号时、出现险情征兆或对险情不能准确研判时,相关责任人要立即组织受威胁群众紧急避险撤离。

(二)当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包保责任人要下沉一线,组织指导做好相关工作,按照预警要求,应转尽转,应转早转。

(三)对不愿意撤离的群众,应按照省委省政府“三个避让”“三个紧急撤离”的刚性要求,采取坚决措施予以强制撤离。对不顾劝阻执意返回的群众,要依法惩戒教育;对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要严厉打击。

(四)转移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山洪灾害、地质灾害要以实际在家人数为准,再加上灾害发生时刚好在受灾区域的非常住人口,一般不得扩大范围。

第八条科学合理安置 

(一)安置分为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

(二)要结合实际,科学设置避险转移安置场所。按照“分散安置为主、集中安置为辅”原则进行,优先选择投亲靠友的分散安置方式,确因无法投亲靠友的由当地村(社区)采取集中安置。集中安置主要利用活动室、学校、闲置办公用房等。

(三)要做好后勤保障工作,确保避险转移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安全住处、有病能及时医治。

(四)要适当前置部分救灾物资,给予村(社区)在安置避险转移群众工作提供帮助。住建、国资、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为安置避险转移群众工作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九条转移补助及程序 

(一)按照每人每天 25 元的标准,对紧急避险转移人员给予生活补助,每次自然灾害避险转移过程结束后由村(社区)报送实际转移人数,由镇应急办汇总并向县应急局汇报。

(二)补助办理流程:村(社区)对每次转移人员要进行登记造册并公示(7 天)→转移人员签名确认→乡镇核实报送(附件 1)→县应急管理局汇总并向县财政申报资金→补助资金兑现划拨给乡镇。原则上一个季度向县财政申报一次转移人员补助。

(三)生产企业(包括工地营地)转移人员由生产企业(施工单位)自行负责,县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第十条灾害信息员补助 

(一)灾害信息员补助,是指对村(社区)级灾害信息员 AB岗在灾害应对中传递预警信息、组织转移群众、灾情统计报送等方面的通讯补助。

(二)补助范围,所有村(社区)级灾害信息员。

(三)补助标准,按每人每月 30 元计算。村(社区)级灾害信息员 AB 岗人员名单(附件 3),每年初由镇政府提出申请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每年末由县应急管理局向县财政申报资金,一次性划拨给所辖乡镇(街道),然后发放到个人。

第十一条健全工作机制 

(一)各部门、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紧急避险转移常态化工作机制,落实相关责任人员抓好紧急避险转移日常工作。

(二)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坚决杜绝出现因灾人员伤亡这一底线。

(三)实行转移报告制,即村(社区)每次紧急避险转移群众情况要向镇级部门报告,同时也要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便统筹全县防汛减灾救灾工作。

第十二条从严追责问责 

(一)各部门、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责任。

(二)健全完善检查督查、调查评估等制度,明确奖惩规定,对因工作不落实、不到位、组织不力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责任人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强监督检查,做到转移人员名册、签字名册与实际上报转移名册相符,年末汇总数量与每次转移人员累计数量相符,坚决避免弄虚作假或套取救灾资金行为。

第十三条解释 

本办法由镇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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